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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07-29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
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
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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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循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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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登记初始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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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
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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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
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深交所予以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坚持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
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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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
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
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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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降职、撤职、没收所得收益等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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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处罚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追
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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