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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世光电: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19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0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8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JIA JITAO 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 116,664,5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898%,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1.864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64,340,000 股,其中公
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000,000 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3,283,458 股,占公 司股份总 数的 62.8474%,占 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63.6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38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42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5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使
用募集资金通过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的议案》

    批准子公司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新光电”)使用募集资金
在越南投资设立其全资子公司,同步开展电子纸业务,全方位参与市场竞争。本
次投资设立境外公司增加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
资方向,项目实施内容不发生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 116,626,7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46%;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6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静、杨柳怡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的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