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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世光电: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3-04-27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的相关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态以及未来资金需
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合理有效的,鉴于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安排,并同意将本议案中董事、监事的薪酬提交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工作要求,我们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一
致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短期现金流充裕,在保证公司
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可使用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使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
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4,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7、《关于 2023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出口业务占公司总体业务的比重较大,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近
年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公司需进行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以确保公司
实际业务的稳健发展。经审核,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开展合
约量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因人民币汇
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降低汇率和利率波动对公司业绩
的影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下,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可以进一步支持
其所属项目的运营和发展,提高公司资金使用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
公司资金安全,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奇新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系为解决
奇新光电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其业务顺利开展,且奇新光电经营情况良好、
偿债能力较强,整体风险可控。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奇新光电提供担保不会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
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谦                    佟桂萱                   张晓冬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