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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丰股份: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7-29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提高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
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广东日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
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要求、社会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
定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充
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二条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应
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订一定期间执行利
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本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
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即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5、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二)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以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第四条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
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
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分红水平较低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五条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