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0-08-17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0 年 8 月)
为保证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
系,激励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诚信勤勉地
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
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业绩考核指标:利润总额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0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1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2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利润总额”及“利润总额增长率”计算时均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1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2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利润总额”及“利润总额增长率”计算时均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可
解除限售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S)确定: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70>S≥60 S<60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
100% 80% 60% 0
售比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在考核工作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
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九、考核结果的管理
1、考核结束后,证券部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证券部负责
统一销毁。
十、附则
1、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为准。
2、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