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股份: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9-11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6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9 月 9 日为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向 4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79.983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
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 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63 人,包括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李强 董事、总经理 37.260 14.65% 0.22%
董事、副总经理、财
2 孟兆滨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16.200 6.37% 0.09%
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61 人) 150.000 58.98% 0.87%
预留部分 50.865 20.00% 0.30%
合计(63 人) 254.325 100.00% 1.49%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75 元/股;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在权益授出时另行确定。
5、限制性股票时间安排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
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出,
则该预留部分限售期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
则该预留部分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
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相应授予的限制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相应授予的限制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相应授予的限制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
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相应授予的限制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相应授予的限制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0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1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2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50%。
注:上述“利润总额”及“利润总额增长率”计算时均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1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2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50%。
注:上述“利润总额”及“利润总额增长率”计算时均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可
解除限售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S)确定: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70>S≥60 S<60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
100% 80% 60% 0
售比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
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3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
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03.460 万股调整为 179.9836 万股,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63 人调整为 49 人。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 年 9 月 9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79.9836 万股。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3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
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03.460 万股调整为
179.9836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49 人。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3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
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63 人调整为 49 人。
4、首次授予价格:13.7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实际授予对象共 49 人,实际授予数量共计 179.9836 万股,具体数量分
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首次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李强 董事、总经理 37.26 20.70% 0.22%
董事、副总经理、财
2 孟兆滨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16.20 9.00% 0.09%
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47 人) 126.5236 70.30% 0.74%
合计(49 人) 179.9836 100.00% 1.05%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授予日在 2020 年 9 月 9 日,
以授予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测算得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每股公允价值为 9.30 元。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
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1,673.85 万元,则 2020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总费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制性股票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179.9836 1,673.85 338.49 879.70 340.35 115.31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
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无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
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确定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49 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 2020 年 9 月 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79.9836 万股,授予价格为 13.75 元/股。
十、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9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79.9836 万股限
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日丰股份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
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
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