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240-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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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日丰股份、公司 指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 指 日丰股份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日丰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日丰股份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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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240-5 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日丰股份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作为日丰股份本
次股权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日丰股份提供的有关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一)《激励计划》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相关规定
1.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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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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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
经查验,公司已于 6 月 2 日实施完毕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
本 173,843,1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及调整结果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1.44×(1+0.4)=2.016 万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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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首 次授 予限 制性 股票 回购 价格 调整 后为 P=(P-V) ÷(1 + n) =
(13.75-0.12)÷(1+0.4)=9.736 元/股。本次回购涉及的资金总额相应调整为
196,277.76 元。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针对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 1.44 万股调整为 2.016 万股,回购价格由 13.75 元/
股调整为 9.736 元/股。本次回购涉及的资金总额相应调整为 196,277.76 元。
二、本次回购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公司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
购价格的调整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将公司 2020 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数量调整为 2.016 万股,回购价格
调整为 9.736 元/股。
2.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本次回购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人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
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毕
公司 2020 年权益分派,根据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13.75 元/股调整
为 9.736 元/股,回购数量由 1.44 万股调整为 2.016 万股。”
3.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
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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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日丰股份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
格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调整的程序及结果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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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
202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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