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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2019-05-22  

						股票简称:鸿合科技                      股票代码:002955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金隅嘉华大厦 C 座 C1104 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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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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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发行人”、“本公司”、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做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邢修青及其一致

行动人张树江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以上承诺外,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承
诺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
减持。”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邢正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4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且每 12 个月转让发行人股
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
减持。”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鸿达成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承诺,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且每 12 个
月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
得减持。”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除王京、邢修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之外,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卫哲、龙旭东、孙晓蔷、谢

芳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6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赵红婵、于才刚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股东天津鸿运、天津鸿祥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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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行人股东鹰发集团、共青城富视、苏州冠新、泰安

茂榕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以上承诺外,发行人股东鹰发集团承诺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
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
之日超过 12 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
得减持。”

    除以上承诺外,发行人股东共青城富视承诺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
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8
36 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
之日超过 12 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以上承诺外,发行人股东苏州冠新、泰安茂榕承诺

    “本企业于 2017 年 12 月以增资的方式获得发行人股份,自该次增资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对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
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等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投资回报规划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
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9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1)
公司年度盈利;2)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及/或任意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可分配利润为正值;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
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二)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的合理性。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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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届时公司偿债能力、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等因素,以
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
同意后,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
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或召开论证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
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监事会同
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


                                     11
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 A 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除不可抗
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主要有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王京、邢正、实际控
制人邢修青控制的鸿达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成”)、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动人张树江、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在符合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
定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按照
以下(1)、(2)、(3)的顺序决定具体采取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触发股价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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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在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
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若公司决定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方式(除在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对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不
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情形之外)、要约方式及/或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
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召开时就此回购
事宜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
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
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
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王京、邢正、张树
江、鸿达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就此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
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
限制的价格;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按
照规定及时公告。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
回购的股份数量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
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公司应当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13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此项与前述单次
回购股份数量限制相冲突,则按照前述单次回购股份数量限制执行;公司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具体回
购金额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将回购实施完毕。公司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
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王京、邢正、实际控制人邢修青控制的鸿达成及实际控制
人之一致行动人张树江增持公司股票

    在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王京、邢正、张树
江及鸿达成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
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王京、邢正、张树江、鸿达成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
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王京、邢正、张树江、鸿达成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价格不得超过公司股票
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2%;单次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此项与
前述单次增持股份数量限制相冲突,按照前述单次增持股份数量限制执行。王京、
邢正、张树江、鸿达成各自应增持的股票数量,按照其持股数量占增持股东持股
数量总数的比例计算,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王京、邢正、张树江、鸿达成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
将增持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14
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得超
过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单次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
从公司领取薪酬的 20%。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履行完毕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将增持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
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邢修青控制的鸿
达成、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王京、邢正、实际控制人邢修青控制的鸿达成、实际控制人之一
致行动人张树江、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得以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
行动人/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临时情形为理由而拒绝实施股价稳定的措施。

    3、回购或增持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王
京、邢正、实际控制人邢修青控制的鸿达成、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树江、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
毕前述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收盘价格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王京、邢正、
张树江、鸿达成、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将
按照前述(一)、(二)、(三)的顺序自动产生。

    4、约束措施
                                     15
    (1)对实际控制人王京、邢正、实际控制人邢修青控制的鸿达成、实际控
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树江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王京、邢正、实际控制人邢修青控制的鸿达成、实际控制人之一
致行动人张树江负有增持股票义务。未按本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
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王京、邢正、张树江、鸿达成在限期内履行增持
股票义务。王京、邢正、张树江、鸿达成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按照各自持
股数量占增持股东持股数量总数的比例,向公司合计支付最低增持金额与实际增
持股票金额(如有)的差额。

    王京、邢正、张树江、鸿达成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王
京、邢正、张树江、鸿达成支付的分红。王京、邢正、张树江、鸿达成多次违反
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未按上述规定
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每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支
付其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与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的差额。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
减其应支付的报酬。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王京、
邢正、张树江、鸿达成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
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京、邢正、实际控制人邢修青控制的鸿达成及其一致
行动人张树江、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上市后股


                                     16
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已了解并知悉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
全部内容;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
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7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及验资机构,
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18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优化投资回报机
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
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陆续实
施,基于公司对现有产品市场扩容、替代及新产品市场开拓的综合分析,公司营
业收入与利润水平将大幅增长,募集资金将显著提高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净资产
收益率也会随之提高。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及规范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明确公司上市后建立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
的专门账户。公司在后续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将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加强公司、
存储银行和保荐机构的三方监管,保证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同时,公司将及
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披露,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现代化公司治理
结构,夯实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
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保障独
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
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19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
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
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
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未来,公司将严格执
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
投资回报机制。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

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
关规定,鸿合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
诺》,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王京、邢修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及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

的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0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
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依法承担对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之一邢正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
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依法承担对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


     七、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


                                     21
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
赔偿。”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京、邢修青、邢正及其一致行动

人张树江、持股 5%以上的股东鸿达成、鹰发集团关于失信补救

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
户;本企业/本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本企业/本人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自未履行承
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企业
/本人在上述期间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的利润,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因
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
况除外);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
偿。”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将及时、充分
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将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

                                     22
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
有);如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在上述期间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
润中归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况除外);本人违反
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侵占鸿合科技商业机会和
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京、邢修青、邢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张
树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除发行人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
制。”

    “本人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
控制。”

    “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本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
营活动。”

    “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上述‘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23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如本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则向鸿合科技赔偿一切直接
和间接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鸿合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
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
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承诺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
律文件。”

     (二)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王京、邢修青、邢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关于

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鸿合科技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除已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本人将尽量避免鸿合科技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
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人将督促鸿合科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
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鸿合科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的义
务,不利用本人所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地位,就鸿合科技与
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鸿合
科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鸿合科技和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鸿合
科技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严格
遵守鸿合科技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鸿合科技经济损失的,
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24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鸿合科技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除已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本人将尽量避免鸿合科技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
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鸿合科技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鸿合科技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
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鸿合科技的经营
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三)关于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就鸿合科技及其子公司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
京、邢修青、邢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
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若鸿合科技及其子公司根据应遵守的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
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
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
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以及鸿合科技及其
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通过行使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权利、履行实际控制人/实际
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职责,保证和促使鸿合科技及其子公司依法执行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2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9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31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本次发行新股采用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343.1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
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3,087.9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
为 52.4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9] 29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鸿合科技”,股票代码“002955”。本次公开发行 3,431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5 月 23 日


                                      26
    3、股票简称:鸿合科技

    4、股票代码:00295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723.3977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431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3,431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9 年 5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持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鸿达成           24,107,529         17.57%   2022 年 5 月 23 日
                     王京         19,578,077         14.27%   2022 年 5 月 23 日
                     邢正         18,888,643         13.76%   2022 年 5 月 23 日
                 张树江           16,784,997         12.23%   2022 年 5 月 23 日
首次公开发
                鹰发集团           9,999,999          7.29%   2020 年 5 月 23 日
行前已发行
               共青城富视          4,940,000          3.60%   2020 年 5 月 23 日
  股份
                天津鸿运           3,564,750          2.60%   2020 年 5 月 23 日
                苏州冠新           1,900,585          1.38%   2020 年 12 月 20 日
                 赵红婵            1,423,055          1.04%   2020 年 5 月 23 日
                泰安茂榕           1,023,392          0.75%   2020 年 12 月 20 日


                                      27
                    天津鸿祥      712,950       0.52%    2020 年 5 月 23 日
                     小计      102,923,977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3,431,000        2.50   2019 年 5 月 23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30,879,000       22.50   2019 年 5 月 23 日
  行股份
                     小计       34,310,000     25.00%            -
             合计              137,233,977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itevision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102,923,977 元
法定代表人                       王京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 年 5 月 2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9 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 C 座 C1104 室
                                 软件和多媒体交互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自
                                 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经济信息咨询;会务服务;技术进
经营范围                         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及智能视听解决方
主营业务
                                 案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行业分类指引》,公司主营业务属于行业分类指引下的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100085
电话                             010-62968869
传真                             010-6296811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onghe-tech.com/
电子信箱                         dongban@honghe-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孙晓蔷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010-62968869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29
  姓名                 职位                  任期起始日期                 任期终止日期
  王京                董事长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张树江         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邢修青                董事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卫哲                 董事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刘东进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李晓维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于长江           独立董事                  2018 年 4 月 9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赵红婵          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赵民            职工监事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于才刚           职工监事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张树江               总经理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龙旭东           副总经理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11 月 23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孙晓蔷
                  副总经理                 2018 年 1 月 12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谢芳            财务总监                 2017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
 1             王京               董事长           直接持股          19,578,077          14.27
 2            张树江           董事、总经理        直接持股          16,784,997          12.23
 3            赵红婵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股           1,423,055              1.04
         邢正(与董事邢修
 4                                  无             直接持股          18,888,643          13.76
           青为兄弟关系)


       2、间接持股情况

       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通过鸿达成、鹰发集
团、天津鸿运、天津鸿祥、共青城富视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邢修青持有鸿达成 98.05%的股份,鸿达成直接持有发行人 17.57%
的股份。

                                                  30
     公司董事卫哲持有 VKC Cayman II Ltd. 100%的股份,VKC Cayman II Ltd.
持有 VKC (China) GP II Ltd. 100%的股份,VKC (China) GP II Ltd.为 Vision Knight
Capital (China) GP II, L.P. 的普通合伙人。Vision Knight Capital (China) GP II, L.P
为嘉御基金 II 的普通合伙人,嘉御基金 II 持有鹰发集团 100%的股份,鹰发集团
持有发行人 7.29%的股份。

     公司监事会主席赵红婵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在天津鸿运的出资比例为
3.33%,天津鸿运持有发行人 2.60%的股份。

     公司职工监事于才刚在天津鸿运的出资比例为 1.67%,天津鸿运持有发行人
2.60%的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龙旭东在天津鸿运的出资比例为 10.00%,天津鸿运持有发行
人 2.60%的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晓蔷在共青城富视的出资比例为 19.03%,共
青城富视持有发行人 3.60%的股份。

     公司财务总监谢芳在天津鸿运的出资比例为 4.00%,天津鸿运持有发行人
2.60%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

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邢修青先生持有鸿达成
98.05%的股份,鸿达成持有鸿合科技 17.57%的股份;王京先生直接持有鸿合科
技 14.27%的股份;邢正先生直接持有鸿合科技 13.76%的股份,三人合计控制鸿
合科技 45.26%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张树江先生直接持有鸿合科技
12.23%的股份,与邢修青先生、王京先生、邢正先生为一致行动人,王京先生担


                                          31
任董事长,邢修青先生担任董事,且与邢正先生为兄弟关系,张树江先生担任董
事兼总经理。

    王京先生,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11010819690426****,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工程专业工学学
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中国科理高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
京鸿合科技公司工程师,鸿合世纪董事。自 2000 年起,先后担任鸿合智能董事
兼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鸿合盛视董事;鸿合视讯董事;鸿合窗景及鸿合
科技有限董事长、总经理;鸿合爱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鸿
合创新执行董事、鸿合嘉华执行董事、鸿合智能执行董事、鸿合创想执行董事、
鸿合爱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目击者执行董事、鸿程香港董事、新线香港董事、
新线美国董事、鸿程亚太董事、鸿程欧洲董事长。

    邢修青先生,1964 年出生,加拿大国籍,加拿大公民号:A952****,住所:
香港九龙城区。合肥工业大学计算机系工学学士,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信息处理
专业硕士。曾任中国科理高技术企业集团软件工程师,北京鸿合科技公司总经理,
鸿合世纪董事长。自 2000 年起,先后担任鸿合智能董事长、董事;鸿合盛视董
事、总经理;鸿合视讯董事;鸿合创新执行董事;鸿合科技有限董事。现任发行
人董事、鸿达成董事、新线美国董事长、鸿程亚太董事。

    邢正先生,1954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13060319541009****,
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本科学历。曾任华北电力大学
教师,海南四通公司总工程师,鸿合世纪董事、总经理。自 2000 年起,先后担
任鸿合智能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鸿合盛视董事长,鸿合视讯董事,鸿合
窗景及鸿合科技有限董事长、董事。邢正先生于 2017 年 5 月起未在发行人及其
他任何企业任职。

    张树江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11022419640218****,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南京大学大气科学理学学士。曾任北
京气象科学研究所助理工程师,中国科理高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鸿合
科技公司工程师,鸿合世纪董事、工程师。自 2000 年起,先后担任鸿合智能董
事、董事长;鸿合盛视董事;鸿合视讯董事长、总经理;目击者监事、执行董事


                                    32
及总经理;鸿合窗景及鸿合科技有限董事。现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鸿合创新
总经理、鸿合嘉华总经理、鸿合智能总经理、鸿合创想总经理、目击者总经理、
鸿程亚太董事长、新线美国董事、鸿程欧洲董事。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实际控制人王京、
邢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无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实际控制人邢修青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发行人股东
鸿达成以及鸿合香港。鸿达成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鸿达成有限公司(Hongfu Victory Company Limited)
成立时间            2014 年 11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 万港币
实收资本            1 万港币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Room 9,10F, Enterprise Square Tower III, 9 Sheng Yuet, Kowloon, Hong
经营地              Kong
董事                邢修青、郑金恩
                    邢修青 98.05%
股东构成
                    鸿福成有限公司 1.95%
主营业务            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除鸿达成、鸿合香港之外,实际控制人邢修青无
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中,鸿合香港已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注销完毕。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67,931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1            鸿达成                          24,107,529                      17.57
       2             王京                           19,578,077                      14.27
       3             邢正                           18,888,643                      13.76


                                             33
4           张树江        16,784,997    12.23
5       鹰发集团            9,999,999    7.29
6      共青城富视           4,940,000    3.60
7       天津鸿运            3,564,750    2.60
8       苏州冠新            1,900,585    1.38
9           赵红婵          1,423,055    1.04
10      泰安茂榕            1,023,392    0.75
     合计                 102,211,027   74.49




                     3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3,431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
次发行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343.1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
为 3,087.9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2.4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
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回拨后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343.10 万股,为
本次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625,96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比例为
0.05481180%,申购倍数为 1,824.41801 倍。本次发行中回拨后通过网上发行的股
票数量为 3,087.9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636126%,有效申购倍数为 3,793.44538 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79,818.7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169,158.38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35
[2019]26830”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0,660.33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和承销费用                                                    8,142.73
律师费用                                                           834.91
审计及验资费用                                                     943.4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73.58
发行手续费用                                                       165.71
                 合计                                            10,660.33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11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份)。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158.38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8.95 元(按照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28 元(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I3SKS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第十
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一、公司 2019 年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中已披露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
现金流量表。其中 2018 年 1-3 月及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 2019 年 1-3 月份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
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请查阅本上市公告
书附件。公司上市后 2019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一)2019 年 1-3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19 年 1-3 月及 2018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主要会计数据及财
务指标数据如下:

        项目           2019 年 3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元)           1,635,531,248.26         1,952,166,870.04         -16.22%
流动负债(元)             850,454,105.61         1,169,653,050.82         -27.29%
总资产(元)             1,852,970,507.49         2,155,356,410.24         -14.0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
                           926,011,758.51           909,053,439.00           1.87%
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
                                      9.00                     8.83          1.87%
股净资产(元/股)
        项目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 1-3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元)             612,985,761.75           575,679,597.94           6.48%
营业利润(元)              16,804,979.47            22,874,093.93         -26.53%
利润总额(元)              17,641,301.70            22,806,506.51         -22.6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17,895,096.35            19,919,827.77         -10.16%


                                             37
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5,831,958.51            186,205.31       3,032.00%
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                   0.19        -12.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0567                 0.0018       3,032.0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5%                  2.65%          -0.7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64%                  0.02%          0.6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331,330,482.00        -199,319,945.80        -66.23%
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3.22                  -1.94        -66.23%
金流量净额(元)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
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9 年 1-3 月,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结构总体稳定,主营业务、主要产
品、盈利模式、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行业环境、税收政策等均保
持稳定,业务发展情况良好。

    2019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61,298.5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48%。

    2019 年 1-3 月,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83.2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3,032.00%,增幅较大的原因主要系:上年同期归属于发
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数较小,因此增长比率较大。

    2019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133.04 万元,较上
年同期下降 66.23%,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有小幅增长,与同期营业收入增长幅
度相配;因支付本年到期的应付账款较多导致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增加幅度较
大,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2019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2019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约为 8,916.80 万元至 9,616.16 万元,同比增长 2.00%至 10.00%。上述数据只是

                                             38
公司初步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
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鸿合创新、鸿合新线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
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实施主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鸿合科技                               110061415018800027336      用于交互显示
                           北京北清路支行
                                                                            产品生产基地
                    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2      鸿合创新                                    79350078801900000757       项目
                         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
                    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鸿合科技                                     77070122000112177
                           北京亚运村支行                                   用于研发中心
                    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系统建设项目
  4      鸿合创新                                     77070122000112651
                           北京亚运村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鸿合科技                                    77070122000112233
                           北京亚运村支行
                    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用于营销服务
  6      鸿合新线                                     77070122000112595
                           北京亚运村支行                                   网络建设项目
                    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鸿合创新                                     77070122000112707
                           北京亚运村支行
                    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鸿合科技                                110899991010003127135
                           北京北清路支行                                   用于信息化系
                    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建设项目
  9      鸿合创新                                110060974018800093600
                             北京上地支行
                    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鸿合科技                                     77070122000112386
                           北京亚运村支行                                   用于补充流动
                    注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车公                                   资金
  11     鸿合创新                                      755925470610618
                               庙支行
      注:为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40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9 年 5 月 9 日,本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9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的议
案》、《关于公司监事 2019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审计该机构的议案》。2019 年 5 月 9 日,
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9 年 1-3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9 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
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9 年 1-3 月
财务报表的议案》。

    四、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

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政策,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41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联系电话          010-66555196
传真              010-66555103
保荐代表人        徐飞、王璟
项目协办人        张伟
                  王健、唐希光、孙宜轩、曹磊、张冠林、李铁楠、丁玥、李珊珊、王
项目组成员
                  耕、童克非


       二、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愿意
推荐鸿合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43
    (本页无正文,为《鸿合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4
    (本页无正文,为《鸿合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