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6-20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0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8日—2019年6月19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9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
下午15:00至2019年6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C座C1104室第一会
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邢修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02,963,7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5.0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97,983,9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1.39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97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2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2,181,47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8.8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201,67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2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97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287%。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邢修青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和委托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2,935,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4%;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53,0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69%;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2,937,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9%;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55,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2%;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姚培华、马宏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