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01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6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31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3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
下午15:00至2019年7月31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C座C1104室第一会议
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02,929,6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5.00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5,06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9.26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868,6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3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2,147,3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85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278,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11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868,6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338%。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京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审议《关于公司增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2,927,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44,9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2%;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审议《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2,927,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44,9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2%;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2,927,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44,9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2%;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姚培华、马秀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