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鸿合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7-30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3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或“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公告了 2019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39,090,85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139,090,854 股增至 236,454,451 股,
注册资本由 139,090,854 元增至 236,454,451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包括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并对《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1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139,909,854 元。                    236,454,45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
    139,909,854 股,均为普通股。        236,454,451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售后剩余 股票而 持有 5% 以上股份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限制。                              制。


    公 司 董事 会 不按 照前 款 规定 执 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3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诉讼。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带责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4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2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 委 托代 理 人出 席会 议 和参 加 表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和 参 加 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                                 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中 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中
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午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获得公司 第 一百九十 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
7
    股东大会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此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因上述变更事项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所需
相关事项。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