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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合科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核查意见2020-07-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对鸿合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业务的发展,
拟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即对部分信誉良好的客
户采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的方式销售产品,以买方、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
基础,在卖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买方提供用于向卖方采购货物
的融资业务。
    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买方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 2 亿
元人民币的买方信贷担保,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担保有效期为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在上述期间内且在额度内发生的具体
担保事项,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负责签订相关担保函,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超出上述额度和情形的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做出决
议后才能实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以买方信贷方式向公司购买产品且信誉良好的客户。买方信贷
被担保人情况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拟实施买方信贷的客户,为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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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同时还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公司分级标准的核心经销商;
       2、客户最近三年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70%;
       3、客户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
       4、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企业。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累计金额
不超过 2 亿元的买方信贷担保,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担保有效期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
       买方信贷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买方信贷业务
实际发生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作银行、客户将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或保证合
同。

       四、该事项的影响、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买方信贷担保业务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开发客户,提高目标客
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但同时也存在客户还款和逾期担保的
风险。为加强对买方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公司将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为客户的销售贷款提供担保前,公司将依据筛选标准谨慎选择客户对象,
在公司内部进行严格评审。客户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不考虑实施买方信贷业务:
       (1)最近连续三年出现亏损;
       (2)或有负债预计将会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3)其他认定为可导致重大风险的情况。
       2、在买方信贷业务放款后,项目管理人、财务部将共同负责贷后的跟踪与
监控工作,包括定期对客户的实地回访,持续关注被担保客户的情况,收集被担
保客户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
相关台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3、公司将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
       4、在未来买方信贷业务中,如担保客户条件不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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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
的担保)总额为 0 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32,000 万元人民币及 400 万美
元(不含上述拟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1.92%,占公
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9%。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情况,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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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飞                           王 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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