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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合科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0-09-10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0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合科技”)第一届董事会任
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保障公司平稳发展,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9 日
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
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董事会提名邢修青先生、张树江先生、王京先生、朱海龙先生、孙晓蔷女士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刘东进先生、李晓维先生和于长江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于长江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以
上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东进先生、李晓维先生、于长江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的相关
规定,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信
息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
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提名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其中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开选举。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
    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届董事
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
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公司对第一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
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备查文件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日 9 日




                                   2
附件: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邢修青


    男,1964 年出生,加拿大国籍,合肥工业大学计算机系工学学位,中国科

学院自动化所信息处理专业,硕士学位。现任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

长;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新线互动公

司董事长;鸿程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北京鸿合美歌电子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中港合资)董事长、董事;北京鸿合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中国科理高技术企业集团软件工程师。


    邢修青先生持有鸿达成有限公司 98.05%的股份,鸿达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0,982,799 股份,邢修青先生与共同实际控制人王京、邢正,及其一致行动人

张树江为一致行动人关系。除上述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邢修青先生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2、王京


                                   3
    男,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工程专业工科学士,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管理学,硕士学位。现任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鸿合美歌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港合资)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长;北京鸿合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鸿合窗

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长;鸿合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鸿合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鸿合创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北

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法定代表人。曾任中国科理高技术企业集团软件工程师。


    王京先生持有公司 33,282,731 股份,其与共同实际控制人邢修青、邢正,

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为一致行动人关系。除上述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

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京先

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张树江


    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南京大学大气科学系,理学学士。现任鸿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北京鸿合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北京鸿合嘉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深圳市目击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北京鸿合美歌电子工程

                                   4
技术有限公司(中港合资)董事长、董事;北京鸿合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鸿合窗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鸿合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目击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执行董事

及总经理;北京鸿合嘉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鸿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北京气象科学研究所助理工程师、中国科理高技术企业集团

软件工程师。


    张树江先生持有公司 28,534,495 股份,其与共同实际控制人邢修青、邢正、

王京为一致行动人关系。除上述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树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4、朱海龙


    朱海龙,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北京国际关系学院英语专业文学士

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学位。现任嘉御基金管理合伙人。曾任好耶集团

副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曾任分众传媒执行副总裁;曾在达美高、麦

肯光明、FCB 等 4A 广告公司就职。


    朱海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鹰发集团董事。除上

述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5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朱海龙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孙晓蔷


    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西安交通大学银行管理系经济学学士。现任鸿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资本运营部副主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市场营销部处长;视觉(中国)文化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晓蔷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242,267 股份,在共青城富视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为 19.03%,共青城富视持有公司 2.76%的股份。孙晓

蔷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孙晓蔷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6
    1、刘东进


    男,1963 年出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学院副教授。现任鸿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助教、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讲师、美

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国立新加坡大学法学院 ASLI 访问学者、北京

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日本新泻大学法学部客座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会主

席、北京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专利科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

京同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后担任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

委员会委员、北京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北京中科三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国际法学会秘书长、上海阿

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林昊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疆美

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东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 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刘东进先生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李晓维


    男,中国国籍,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博士。现任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

                                   7
研究所研究员、计算机体系结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中国科学院大学教

授、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科驭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宁

波驭驰海智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宁波江北汇聚天齐信息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1993 年任职北京大学计算机系副教授。李先生曾获

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和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曾任香港大学和日本奈良先端科学技术

大学院访问学者。


    李晓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 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李晓维先生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于长江


    男,1975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注册会计师。现任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1997 年 9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杭州萧山和泰机电有限公司成本会计;1999 年 9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上

海全立衡器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2 月任北京凌峰会计师

事务所项目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于长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8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 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于长江先生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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