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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合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 (86-10) 5809 1000      F: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
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
融新科技中心F座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内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修
青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
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14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523,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90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共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141,492,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29%。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31,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080%。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1年4月21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2.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
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
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0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
18,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0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
18,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0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
18,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0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
18,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0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
18,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4,173,7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38%;反对1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2%;弃权0股。
   (六)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0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
18,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4,173,7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38%;反对1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2%;弃权0股。
   (七)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08,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14,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
    中小投资 者表决 情况:同 意 4,177,737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6492%;反对 14,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8%;弃权 0 股。
   (八)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08,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14,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4,177,7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492%;反对14,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8%;弃权0股。
   (九)《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492,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
31,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
    中小投资 者表决 情况:同 意 4,161,337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2580%;反对 31,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0%;弃权 0 股。
   (十)审议《关于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2%;反
对 18,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 者表决 情况:同 意 4,173,737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5538%;反对 18,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62%;弃权 0 股。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2%;反
对 18,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 者表决 情况:同 意 4,173,737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5538%;反对 18,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62%;弃权 0 股。
    (十二)审议《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08,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
对 14,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 者表决 情况:同 意 4,177,737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6492%;反对 14,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8%;弃权 0 股。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2%;反
对 18,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弃权 0 股。
   (十四)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08,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
14,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4,177,7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492%;反对14,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8%;弃权0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赵   洋




                                    见证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马秀梅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