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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合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8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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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鸿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
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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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
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
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
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
询,并按照本制度和《上市规则》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
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
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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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
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
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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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
露。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
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
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
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
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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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十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外,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
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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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
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
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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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四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
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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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
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
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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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四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前条规定出具
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具体影响,若扣除受影响的金额后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
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
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
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六条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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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以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
后期限。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
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
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
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
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
监事会公章)。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
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六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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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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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
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按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
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
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
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
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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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
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
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六十八条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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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相关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一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
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
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
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
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
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
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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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
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
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
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机关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
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
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
明;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
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
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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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
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
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
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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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九)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
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当包括截止披露日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七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
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
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第八十条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于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
情况。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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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
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第八十四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十四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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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
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八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
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
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
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
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
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
报告披露日期。
    第九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
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节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
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九十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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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
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
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
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条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
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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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
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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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
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
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
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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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
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一百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
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
度业绩预告。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
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
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者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
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
限金额)/下限金额]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
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区间范围差
异幅度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
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
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
    (二)因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不触及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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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第九十九条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九十九条第
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
大。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根据第九十九条做出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
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五)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
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一百零五条 如果公司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公司应当在以
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在对其前三季度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
当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
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
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
及其影响程度。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更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
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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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
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
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
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公司董事会对差异内容及其原因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
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
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
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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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说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
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
司为“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本次转
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
(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
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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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在特殊情况下,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
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
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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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披露的回
购股份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的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
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
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
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如适用);
    (十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如适用);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三)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四)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
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
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
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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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公告;
    (三)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
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
的总金额;
    (四)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
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五)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
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六)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
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因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或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
的,该等股东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回购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第一百二十三条回购股份方案
所列事项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
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立
即停止回购行为,注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个交易日内刊登回购结果公告。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分拆上市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合并完成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按照《上市规则》第三章的规
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并后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被合并公司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市场上市的,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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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首次披露分拆相关公告后,应当及时公告本次分拆上市进展情况。
    公司所属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所属子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所属子公司拟重组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本次重组上市的具体方案作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可转债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
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公司管理部门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
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
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三千万
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
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
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
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
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
付公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
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
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触发日的五个交易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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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
否赎回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在满足赎
回条件后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
赎回结果及其影响;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公告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
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
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应当停止交易或者转
让、暂停转股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请并公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
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时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
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一百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
益变动或收购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并
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股份权益变动或收购后,
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前述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得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当配合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
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变动幅度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5%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
致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接受股东委托代为披露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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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获悉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
报告书》后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
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
披露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
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由非
关联董事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
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如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及其他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
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受其控制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
制人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控制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被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
议案,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立即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涉及其他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应当按照《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的决议,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
异议、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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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详细披露各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
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内,因公司标的股票发生除权
(息)等,需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调整获授权益的行权比例、行权价格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原则、方式和程
序进行调整。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激励股份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激励股份授予申请予
以确认。公司据此向登记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办理激励股份的授予登记,并在
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及时披露激励股份授予完成公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审议,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
请文件,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予以确认。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并披露股票期权是否
满足行权条件的结论性意见,以及股票期权行权起止日期、行权股票的来源和
预计数量、每一个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和拟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尚未
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授予安排等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票期权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满足
行权条件的原因;未满足本期行权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明确对已授予股票
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
    第一百五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公司股票
期权的行权申请予以确认,公司据此向登记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办理股票期权
行权登记手续,并披露行权结果公告。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出现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
件、离职、继承、死亡等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已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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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相关后续安排。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
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申
请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并作风险提示。
    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事项前,公司应当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第一百六十二条   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法院作出裁定的主要内容、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明确公司进入破
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重整计划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
整投资人的产生机制、基本情况以及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等事项。
    重整投资人拟取得公司股份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取得股份的对价、定价依
据及公允性、股份锁定安排等相关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与股东权利密切
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设出资人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召开
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出资人行使
表决权提供便利,但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发出出资人组会议通知时单独披
露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说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范围、内容、除权
(息)处理原则、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等。
    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表决结果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公司或者管理人
应当及时公告裁定内容,并披露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全文。重整计划、和解协
议与前次披露内容存在差异的,应当说明差异内容及原因。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批准的,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裁定内
容及未获批准的原因,并提示公司因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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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说明
破产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披露管理人监督报告和法院裁定内容。
    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说明具
体原因、相关责任归属、后续安排等,并提示公司因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
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
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
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应当继续按照本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 在破产事项中,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持有公司股
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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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实施披
露。重大事项需经董事长批准。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
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
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
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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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办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
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应披露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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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八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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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
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
对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
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
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
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
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研发的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
分阶段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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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的完整环节及预
计周期、目前所处的环节及尚需完成的环节,后续研发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及预
计投产时间,新产品上市前所需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情
况,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情况。
       公司应当同时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失败
的风险、新产品无法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风险等、新产
品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等。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
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
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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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   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
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
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
制度时,由董事会修订后生效。
       第二百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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