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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9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在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核心管理
团队和业务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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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向 174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489.33 万份,行权价格为 17.08 元/份。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维、刘东进、于长江

                                                   202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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