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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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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操作,有
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相关业务、利率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
及外汇利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
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
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衍生品在种类、规模
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

    第七条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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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备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
应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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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
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行使该
项业务相关权利、签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协议;

    (三)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
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营业及采购等相关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相关业务
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与监察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工作的
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与监察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负
责人。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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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部应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加强对人
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
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出具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报告,提出业务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按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公司进行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应每月出具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表,报送财务部负责人。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日期、盈亏
情况。

    (五)审计与监察部应至少每个季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内部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
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与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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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随时关注资金情况,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公司应定期做好台账管理。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
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长或董事长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
转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经董事长或该等负责人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
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
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审计与监察
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产品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
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
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
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以将套
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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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
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
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
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