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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9-07-0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及 22 层 邮编:518034
24&2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18 年 7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GLG/SZ/A2561/FY/2018-199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深圳科
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现
就下述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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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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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一、问题 4: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内部控制。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
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
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
披露具体发生金额、频率等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
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
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
计师:(1)对前述事项是否构成违法违规进行认定,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
情形或风险;(2)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
为违反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等)的
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
件的要求,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需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属于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说明等;(3)核查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
业绩的情形;(4)核查并披露相关资金往来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5)核查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
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
师针对以上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律师的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查阅申报审计报告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数据;

     2.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邦普医疗签订的《借款合同》,取得并查阅了相
关借款的银行流水、记账凭证;

     3. 取得了邦普医疗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工商登记档案;

     4. 取得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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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邦普医疗董事长;

     6.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会文件、独立董事
意见;

     7. 查阅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4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与邦普医疗签署《借款合同》(A0120130003),
约定邦普医疗向发行人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自 2014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19 日止,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015 年 5 月 20 日,双方签署《借款合同》(A08201513001),约定延长上
述未偿还部分借款的期限,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内,邦普医疗向发行人借款金额为 400.00 万元。2015 年 6 月,邦普
医疗向发行人归还了 200.00 万元借款;2017 年 11 月,邦普医疗向发行人归还了
剩余 200.00 万元借款并支付了剩余借款利息。

     截至 2017 年 11 月,邦普医疗已向发行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除上述关联方借款外,不存在“转贷”、
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
现后获得银行融资、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

     (三)关联方借款的合法合规性

     报告期内,邦普医疗向发行人借款 400.00 万元的行为适用我国《合同法》、
《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股公司邦普医疗向发行人借款未发生
票据行为,不适用《票据法》;本次借款的债权人系发行人,不属于中资金融机
构,不适用《贷款通则》;本次借款不涉及外币,不适用《外汇管理条例》。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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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
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
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
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借给邦普医疗的 400.00 万元款项为发行人自有资金,
非金融机构借款或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邦普医疗借
款用于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发行人与邦普医疗之间的关联
借款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借款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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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邦普医疗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和风险。

     (四)关联方借款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1. 关于关联方借款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参股公司邦普医疗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营运资金暂时
性短缺,向发行人借款 400.00 万元,借款利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发
行人借出及收回的本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收取的利息在“财务费
用”科目核算,核算方式真实、准确。

     2. 关联方借款的合理性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邦普医疗为缓解其营运资金暂时性短缺向发行人借款,该借款用于自身经营
活动,借款理由合理。

     报 告 期 内 , 发 行 人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31,859.30 万 元 、 27,775.69 万 元 和
30,945.42 万元,而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借 400.00 万元款项给邦普医疗所收取的利
息总额为 39.99 万元(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上述借款利息占发行人净利润
比例较小,对发行人业绩影响较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邦普医疗向发行人的借款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借款
理由合理,发行人收取的资金利息占净利润比重较小,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
粉饰业绩的情形。

     (五)关联方借款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1. 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流程、关联方回避等内容,从制度上规范关联交易。

     2. 关联方借款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对邦普医疗借款事项,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向深圳邦普医疗设备系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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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提供借款,补充其流动资金,有利于其生产经营的发展。借款利息按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对邦普医疗借款延期还款事项,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本次深圳邦普医疗设备系
统有限公司延期归还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有利于其生产经营。
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该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 内部控制评价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且有效地贯彻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合法、
合理且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

     瑞华会计师于2018年3月5日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瑞华核字
[2018]48320004号),认为:科瑞技术于2017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在发生关联交易前,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履
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对
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六)关联方借款的整改情况

     邦普医疗已于 2017 年 11 月偿还发行人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发行人已
收回该笔借款全部本金及利息。

     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流程、关联方回避等内容,从制度上规范关联交易。

    为避免占用公司资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不占用资金
的承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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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瑞技术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
式违规占用或使用科瑞技术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科瑞技术
为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本公司将按科瑞技术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科瑞技术为本公
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决;在审议涉及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个人违规占用科瑞技
术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科瑞技
术利益。自科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
再占用科瑞技术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维护科瑞技术的独立性,不损害科瑞
技术及科瑞技术其他股东的利益。

       签署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并在本公司继续为科瑞技术的股东期间
持续有效。本公司、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赔偿科瑞技术、科瑞技术其他
股东或利益相关方一切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邦普医疗向发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部还清,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未发生新的关联方借款事项,发行人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审批
权限、程序、回避等事项有明确规定,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避
免资金占用作出了相关承诺,发行人申报后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
为。

     (七)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发行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发行人向关联方邦普医疗出借 400
万元,发行人除上述关联方借款外,不存在“转贷”、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
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通过关
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借款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和风险。

     3.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借款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借款理由合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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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取的资金利息占净利润比重较小,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
形。

     4.发行人在发生关联交易前,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5.邦普医疗向发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部还清,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新的关联方借款事项,发行人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审
批权限、程序、回避等事项有明确规定,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避免资金占用作出了相关承诺,发行人申报后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
行为。



       二、问题 7:关于关联交易。进一步分析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请保荐机
构、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律师的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查阅申报审计报告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数据;

       2.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瑞东投资签订的《租赁合同》,取得并查阅了相
关租赁的银行流水、记账凭证;

       3. 取得并查阅瑞东投资与部分非关联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非关联
方与关联方租赁价格进行计算、比较;

       4. 就关联交易事项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PHUA LEE MING(潘利明)、
董事、副总经理、瑞东投资监事刘少明、邦普医疗董事长王晓锋;

       5. 取得并查阅瑞东投资工商登记档案;

       6. 取得并查阅新加坡精密与控股股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取得并查阅了相
关租赁的银行流水;查阅了控股股东与原房东 HOUSING & DEVELOPMENT
BOARD 签订的租赁协议;


                                    5-1-4-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7.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华苗投资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关租赁的银行
流水、记账凭证;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出租方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
租赁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

       8. 通过 http://www.szzlb.gov.cn/查询深圳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9. 取得并查阅科瑞技术与邦普医疗签署的《销售订单》、相关销售的银
行流水、记账凭证,查阅了邦普医疗与非关联方的采购订单;

       10. 实地走访了租赁房产地;

       11.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文件。

       (二)关联交易公允性

       1. 与瑞东投资的关联租赁

       (1)发行人与瑞东投资关联租赁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向瑞东投资租赁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长圳社区光侨
路 九 号 路 帝 光 数 码 科 技 工 业 园 第 一 栋 201A ” 的 一 处 房 产 , 租 赁 面 积 为
6000.00m2,租赁价格为每月 16.00 元/m2,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每隔两年租金在原租金基础上上
调 5%。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瑞东投资发生的房屋租赁金额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单位:万元
     出租人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定价原则

     瑞东投资                  108.97           21.62                   -      协议定价

       (2)关于定价公允性

       瑞东投资出租给其他非关联方同一建筑物的房屋 租赁情况如下表所列
示:

                                                      租赁单
序     出租                              租赁面积                               租赁合同
                承租人       租赁地址                 价(元     租赁期限
号       人                              (m2)                                 备案号
                                                     /m2 /月)

1      瑞东     深圳市      光明新区公    1,000.00      16.00    2016.03.01    2016000966

                                         5-1-4-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投资    奇辉电       明办事处长                         -2020.03.30
             力建设       圳社区光侨
             工程有       路九号路帝
             限公司       光数码科技
                          工业园第一
                            栋 301C

                         光明新区公
                         明办事处长
             深圳市      圳社区光侨
     瑞东    奇辉电      路九号路帝                          2016.03.01
2                                        13,300.00   16.00                 2016000969
     投资    气有限      光数码科技                          -2020.03.30
             公司        工业园第一
                          栋 101B、
                         201B、301B

                          光明新区公
                          明办事处长
             深圳中
                          圳社区光侨                         2016.03.01
     瑞东    福智慧
3                         路九号路帝     6,250.00    16.00                 2016000972
     投资    科技有                                          -2020.03.30
                          光数码科技
             限公司
                          工业园第一
                            栋 301A

                         光明新区公
                         明办事处长
             深圳怡      圳社区光侨
             化金融      路九号路帝                          2016.03.01
     瑞东
4            设备制      光数码科技      2,774.22    16.00                 2016001111
     投资                                                    -2018.03.30
             造有限      工业园第二
             公司        栋 2-6 层(4
                         楼 403-417、5
                           楼、6 楼)

     经查阅瑞东投资与其他 4 家非关联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瑞东投资租赁给
其他非关联方的价格与发行人一致,租赁起始价格均为每月 16.00 元/m2,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每隔两年租金在原租金基础上上调 5%。上述房屋租赁合
同均已履行了备案登记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瑞东投资厂房出租给发行人的租金与瑞东投资租赁给其
他非关联方的租金一致,发行人与瑞东投资之间的关联租赁价格是公允的,
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 与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的关联租赁

     (1)新加坡精密与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关联租赁的基本情况

                                         5-1-4-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新加坡精密向控股股东 新加坡科瑞技术租赁位于“3018 Bedok North
Street 5 #06-32 Singapore”的一处房产作为临时仓储用途,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租赁房屋为控股
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转租,租赁价格定价原则为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在
其承租费用的基础上加上水电费、杂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以每月 3,300.00
新加坡元的租金转租给新加坡精密。

     报告期内子公司新加坡精密与控股股东 新加坡科瑞技术发生的关联租
赁金额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单位:万元
    出租人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定价原则

  新加坡科瑞
                            6.39          10.84               -      协议定价
     技术

     为尽量减少关联交易,新加坡精密与控股股东 新加坡科瑞技术协商于
2017 年 5 月提前终止了上述租赁。

     (2)关于定价公允性

     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承租位于 3018 Bedok North
Street 5 #06-32 Singapore 的一处房产,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 2017 年的承
租价格为每月 3219.63 新加坡元,其中包含租金 2,640.00 新加坡元、物业费
369.00 新加坡元、7%的税费、印花税等。

     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在综合考虑每月固定租金成本及 水电费、杂
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向新加坡精密每月收取 3,300.00 新加坡元的租金,
与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的承租价格差异不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新加坡精密向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租
赁房产的价格是在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承租费用的基础上加上水电费、
杂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确定,且租赁金额较小,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
交易。

     3. 与华苗投资的关联租赁


                                   5-1-4-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发行人与华苗投资关联租赁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曾转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 M7 栋一层”
的一处房产给华苗投资作为注册办公用途,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其租赁费用的基础上加上水电费、杂费、物业
管理费、装修费等以每月 2,800.00 元的租金出租给华苗投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苗投资发生的房屋租赁金额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单位:万元
   项目          出租人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定价原则

 租赁收入       科瑞技术               -          2.80          1.40   协议定价

     为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华苗投资协商于 2016 年 10 月提前终止
了上述租赁。

     (2)关于定价公允性

     通 过 深 圳 市 流 动 人 口 和 出 租 屋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网
(http://www.szzlb.gov.cn/)核查及走访租赁房屋周围房产中介,发行人转租
给华苗投资的租赁房屋周边房屋租赁指导价格在在每月 51.00 元/m2 至 100.00
元/m2 之间。

     发行人与出租方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
定:发行人租赁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 M7 栋一层”
的房产,每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为 58.00 元/m2;发行人向华苗投资转租房产
的价格是在发行人承租费用的基础上加上水电费、杂费、物业管理费、装修
费、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为每月 93.33 元/m2,租赁面积为
30m2,每月租金为 2800.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华苗投资转租价格依照自身承租价格加上合理
的水电费、杂费、物业管理费、装修费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且租金金额
较小,该等租赁事项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收入及利润构
成重大影响。

        4. 向邦普医疗采购商品


                                   5-1-4-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发行人向邦普医疗采购商品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2016 年度向邦普医疗采购人体脂肪测量仪,采购单价为 120.00
元/台;于 2017 年度向邦普医疗采购血压计,采购单价为 125.00 元/台。发行
人采购的商品用于公司员工福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邦普医疗发生的关联采购金额(含税)情况如下表所
列示: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邦普医疗               采购商品                  20.75          11.94                   -

     (2)关于定价公允性

     本所律师选取了邦普医疗出售给其他非关联方相同血压计及人体脂肪
测量仪的价格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单位:元/台
   品牌          产品类别                    采购方               产品型号         单价

                                     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        BF1100          150.00

                  血压计             宜昌采之林商贸有限公司        BF1100          120.00

                                            科瑞技术               BF1100          125.00
邦普医疗
                                    烟台朝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SF1800B          110.00

              人体脂肪测量仪         青岛修和堂药业有限公司       SF1800B          140.00

                                            科瑞技术              SF1800A          120.00
注:SF1800A 和 SF1800B 为同一款产品,差别在于内置语言不同,SF1800A 内置语言
为英语,SF1800B 内置语言为汉语 。

     发行人向邦普医疗采购商品的价格与邦普医疗出售给其他非关联方同
类产品的价格基本一致,单价变化主要受不同客户采购量大小、客户采购频
率以及促销活动的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邦普医疗之间该等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与邦
普医疗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5.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5-1-4-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价格,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1-4-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马卓檀                           律师:    余   平




                                                         幸黄华




                                  5-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