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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9-07-0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及 22 层 邮编:518034
24&2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1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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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GLG/SZ/A2561/FY/2018-267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深圳科
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现
就下述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1-6-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
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5-1-6-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正   文

     一、问题 8:华苗投资和惠志投资分别持有发行人 20.57%和 1.25%的股
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21.82%的股份。其中刘少明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且持有华苗投资 76.55%的股份,2001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科瑞有限
副董事长、总经理;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2 年 8 月至今,任华苗投资
执行董事。此外,发行人股东华苗投资的股东李单单、李志粉、何彩英、冯
丰、陈瑞江为惠志投资的合伙人,其中李单单为惠志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请发行人说明:(1)华苗投资和惠志投资是否为科瑞技术一致行动人及原
因;(2)刘少明是否与潘利明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原因。请保荐机构、
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律师的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华苗投资、惠志投资的工商底档资料,分别核
查发行人、华苗投资、惠志投资的历史沿革、出资结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及主要管理人员任职等基本情况;

     2.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华苗投资、惠
志投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3.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东间关系的说明文件;

     4. 获取并查阅新加坡科瑞技术的登记文件,查阅新加坡 RAJAH & TANN
SINGAPORE LLP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历史沿
革及其股权结构;

     5.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6. 查阅发行人的章程;

     7. 查阅潘利明先生、刘少明先生签署的《自然人调查表》;

     8. 查阅新加坡科瑞技术、潘利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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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关于华苗投资和惠志投资是否为科瑞技术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1. 华苗投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苗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所列示: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华苗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52763835B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西街 9 号世界花园聚龙居龙腾阁 301

    法定代表人           刘少明

                         执行董事:刘少明

   主要管理人员          总经理:张立春

                         监事:李单单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法律、行政法规、
      经营范围
                         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15 日

                                                        刘少明

                                                        张立春

                                                        赵亚平

                                                        丁昭继

      股东构成                                          谭慧姬

                                                        李秋池

                                                        杨光勇

                                                        何重心

                                                        李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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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丰

                                                   何彩英

                                                   郑卓成

                                                   李志粉

                                                   陈瑞江

     2. 惠志投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惠志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所列示:


      企业名称           深圳市惠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NWWQ74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南十道北金地威新公寓 2310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单单

     认缴出资额          1,636.2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法律、
      经营范围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0 日

                                                   何彩英

                                                    冯丰

                                                   李晓波

                                                   李单单
     合伙人构成
                                                    高洁

                                                   王细亮

                                                   叶昌明

                                                   李志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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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瑞江

                                           姚星

                                          倪超强

                                          董华峰

                                          谭开志

                                         欧阳宝雄

                                          刘炜斌

                                           彭伟

                                          程书志

                                          杨先琼

                                          陈小霞

                                           江俊

                                          王忠明

                                          朱云毅

                                           宋淳

                                          李珊珊

                                          范传琳

                                          李莉娜

                                          李湘君

                                          李新绘

                                           舒琍

                                           姜蕾

                                          李友文

     3. 华苗投资与惠志投资互为科瑞技术的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在上市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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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
人:……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
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李单单担任华苗投资的监事,同时为惠志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合
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应
被视同为合伙企业的主要人员。华苗投资的监事李单单女士同时系惠志投资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符合上述规定应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综上,本所
律师认为,华苗投资与惠志投资互为科瑞技术的一致行动人。

     (三)关于刘少明与潘利明是否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 认定刘少明与潘利明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不符合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 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
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
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
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
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少明与潘利明不
存在通过发行人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明确二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5-1-6-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的情形,并且刘少明与潘利明不存在可被认定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亲属
关系。故而,本所律师认为,认定刘少明与潘利明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
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法律字
[2007]15 号)等相关规定,刘少明与潘利明不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2. 认定潘利明为单一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
第二条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
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
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就认定潘利明为
发行人单一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情况进行如下核查:

     (1) 潘利明对发行人的股权投资关系

     新加坡科瑞技术持有发行人 46.52%的股份,有表决权股份 171,654,552 股。
报告期内,新加坡科瑞技术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均不低于 46.52%,为发行人
的第一大股东。

     潘利明持有新加坡科瑞技术 71.41%的股份,且报告期内持股比例均不低于
71.41%;潘利明通过新加坡科瑞技术间接持有发行人 33.22%的股份,且报告期
内持股比例均不低于 33.22%。潘利明通过新加坡科瑞技术控制发行人 46.52%的
股份,且报告期内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均不低于 46.52%。

     综上,新加坡科瑞技术对发行人存在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系发行人控股股
东;潘利明通过新加坡科瑞技术控制发行人 46.52%的股份,对发行人存在间接
的股权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潘利明对发行人经营方针、决策的影响


                                 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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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利明系发行人的创始人,发行人前身科瑞有限设立之初为控股股东新加坡
科瑞技术全资设立的企业。潘利明自发行人前身科瑞有限设立至今一直担任发行
人董事长,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系发行人的领导核心。

     (3) 新加坡科瑞技术、潘利明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

     报告期内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由潘利明先生控制的新加坡科瑞技术提名
选任,潘利明先生通过新加坡科瑞技术对发行人的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潘利明先提名了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能够对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任产生实质性影响。

     (4) 新加坡科瑞技术、潘利明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影响

     经核查,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由新加坡科瑞技术提名选任,新加坡科瑞技
术能够对发行人的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其他董
事的表决意见与潘利明的表决意见不一致而作出与潘利明的表决意见不一致
的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潘利明实际可支配发行人表决权为 171,654,552 股,占比 46.52%,足以
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其他股
东的表决意见与新加坡科瑞技术的表决意见不一致而作出与新加坡 科瑞技
术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新加坡科瑞技术、潘利明能够对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5) 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影响潘利明控制权的情形

     ①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华苗投资、深圳鹰诺和天津君联,合
计持有发行人 39.06%的股份,低于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 46.52%的持股比例,
并且华苗投资、深圳鹰诺和天津君联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关联关系,无
法影响新加坡科瑞技术的控股地位。

     ②发行人股东中的关联股东基本情况


                                 5-1-6-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中投金瑞和长春融慧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
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投金瑞和长春融慧达分别持有发行
人1.39%和0.19%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1.58%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三维同创和杭州智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 杭州智汇钱潮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均为滕百欣。三维同创和杭州智汇分别持
有发行人2.31%和0.46%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2.77%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天津君联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王俊峰,发行人股东赛
睿尼董事为王俊峰。天津君联和赛睿尼分别持有发行人5.55%和0.81%的股
份,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6.36%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华苗投资的股东李单单、李志粉、何彩英、冯丰、陈瑞江为
惠志投资的合伙人,其中李单单为华苗投资的监事、惠志投资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华苗投资和惠志投资分别持有发行人20.57%和1.25%的股份,系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21.82%的股份。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并且各股东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无法影响新加坡科瑞技术的控股地
位。

       综上,发行人其他股东 的持股比例无法影响新加坡科瑞技术的控股地
位,无法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6) 股份锁定承诺

       新加坡科瑞技术、潘利明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能保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潘利明通过间接持股控制了发行人的最高表
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任免产
生重大影响,并能实际控制发行人的行为,认定潘利明为发行人的单一实际
控制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法律


                                 5-1-6-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字[2007]15 号)等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1. 华苗投资和惠志投资互为科瑞技术的一致行动人。

     2. 刘少明和潘利明不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潘利明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

     二、问题 9:发行人报告期内仅子公司成都鹰诺拥有自有厂房,其余主
要生产经营厂房及办公地点均系租赁,固定资产与收入比明显低于同行业可
比公司平均值。请发行人结合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租赁期限逐一说明和披
露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租赁房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
措施,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请保荐机构、律
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律师的核查过程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签署的主要生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 查阅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4. 查阅新加坡 RAJAH & TANN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查阅泰国商业法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 查阅菲律宾 MARISOL CANEJA AND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7. 取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二)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的主要生
产、办公用房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5-1-6-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是否   是否
                                                                            具有   已履
序                                                                     用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     面积(㎡)        房屋   行租
号                                                                     途
                                                                            产权   赁备
                                                                            证     案

     中钢集               深圳市南山区
     团深圳               高新区中区麻      2018.08.08-                厂
1              科瑞技术                                   1,980.00           是     是
     有限公               雀岭工业区 M-7    2020.08.07                 房
     司                   栋一楼

                          深圳市南山区
     中钢集
                          高新区中区麻
     团深圳                                 2018.08.01-                厂
2              科瑞技术   雀岭工业区 M-6                  1,300.00           是     是
     有限公                                 2020.07.31                 房
                          栋中钢大厦五
     司
                          层B区

                          深圳市南山区
     中钢集
                          高新区中区麻
     团深圳                                 2017.07.01-                厂
3              科瑞技术   雀岭工业区 M-6                  1,489.00           是     是
     有限公                                 2019.06.30                 房
                          栋中钢大厦第
     司
                          五层 2、4 区

     深圳市               深圳市宝安区
     阿宝房               石岩街道水田
     地产投               第四工业区阿      2014.09.10-                厂
4              科瑞技术                                   3,300.00           是     是
     资管理               宝国际光通信      2019.09.09                 房
     有限公               产业园 A1 栋 1
     司                   楼

     深圳市               深圳市宝安区
     阿宝房               石岩街道水田                               厂
                                                          厂房面积 房、
     地产投               第四工业区阿      2017.02.01-
5              科瑞技术                                   1,650.00,         是     是
     资管理               宝国际光通信      2019.09.09
                                                          宿舍 25 间 宿
     有限公               产业园 A1 栋 2F                            舍
     司                   生产区、B1 宿舍

     深圳市
                          深圳市宝安区
     阿宝房
                          石岩街道水田
     地产投                                 2017.08.01-                厂
6              科瑞技术   第四工业区阿                    2,600.00           是     是
     资管理                                 2019.09.09                 房
                          宝国际光通信
     有限公
                          产业园 A6 栋 3F
     司

                          深圳市光明新
     深圳市               区玉塘办事处
     瑞东投               长圳社区光侨      2016.10.01-                厂
7              科瑞技术                                   6,000.00           是     是
     资有限               路九号路帝光      2020.12.31                 房
     公司                 数码科技工业
                          园第一栋 201A

                                     5-1-6-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是否   是否
                                                                                具有   已履
序                                                                        用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     面积(㎡)          房屋   行租
号                                                                        途
                                                                                产权   赁备
                                                                                证     案

                          深圳市光明新
     深圳市
                          区公明办事处
     宏发投
                          根玉路与南明        2016.09.01-                 厂
8    资集团    科瑞技术                                     5,731.20             否      否
                          路交汇处宏奥        2019.08.31                  房
     有限公
                          工业园厂房 6 栋
     司
                          1-2 楼

                          深圳市龙岗区
                          龙岗街道同乐
                          社区吓坑一路        2018.01.15-                 厂
9    王冠墨    科瑞技术                                     4,100.00             是      是
                          168 号恒利工业      2020.01.14                  房
                          园厂房 A2 栋第
                          一层至第二层

     苏州工
     业园区                                                              厂
     新达微               苏州工业园区        2016.12.01-                房、
10             苏州科瑞                                     6,081.32             是      是
     型电机               亭融街 7 号         2019.11.30                  办
     有限公                                                               公
     司

     苏州工
     业园区               苏州市工业园
     现代交               区亭融街 9 号 2     2018.04.03-                 厂           正在
11             苏州科瑞                                     2,637.99             是
     通发展               号厂房一层南        2020.04.02                  房           办理
     有限公               区、二层南区
     司

     深圳市               深圳市宝安区
     阿宝房               石岩街道水田
               成都鹰诺
     地产投               第四工业区阿        2016.05.01-                 办
12             深圳分公                                     1,650.00             是      是
     资管理               宝国际光通信        2019.09.09                  公
                 司
     有限公               产业园 A1 栋 2F
     司                   办公区

                          郑州航空港区
                          盛 锦 路 北 侧 16   2017.03.30-                 办
13   田宇恒    成都鹰诺                                       78.37              是      是
                          号 1 号楼二单元     2019.03.29                  公
                          18 层 1802 号

     PCATT                27 Woodlands
               新加坡精   Industrial Park     2017.04.24-                 办
14   PTE                                                      46.45               -      -
     LTD         密       E1 #04-11           2019.04.23                  公
                          Singapore


                                       5-1-6-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是否   是否
                                                                                 具有   已履
序                                                                         用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     面积(㎡)          房屋   行租
号                                                                         途
                                                                                 产权   赁备
                                                                                 证     案
                           757718

     Americ
     an Exec               19925 Stevens
     Cuperti               Creek Blvd.,
     no, Inc.              Suite 100, Room     2018.09.12-                 办
15              美国鹰诺                                       9.29                -      -
     dba                   171, Cupertino,     2019.09.11                  公
     Pacific               California,
     Workpl                95014-2358
     aces

     Americ
     an Exec               19925 Stevens
     Cuperti               Creek Blvd.,
     no, Inc.              Suite 100, Room     2018.10.01-                 办
16              美国鹰诺                                       9.29                -      -
     dba                   155, Cupertino,     2019.03.31                  公
     Pacific               California,
     Workpl                95014-2358
     aces

     Good                  19/56-58 Moo                                   生
     Land                  10, Klongnueng,                                产、
                                               2018.08.01-
17   Propert    泰国科瑞   Klongluang,                       1,980.00              -      -
                                               2021.07.31                  办
     y Co.,                Pathumthani,
     Ltd.                  Thailand                                        公

     Good                  19/39 Moo 10,
     Land                  Klongnueng,
                                               2018.04.01-                 生
18   Propert    泰国科瑞   Klongluang,                        900.00               -      -
     y Co.,                Pathumthani,
                                               2021.03.31                  产
     Ltd.                  Thailand

                           Unit 307 and
                           308 Plaz@ B
     CYBER                 Building,
     ZONE                  Northgate
                菲律宾鹰                       2018.04.01-                 办
19   PROPE                 Cyberzone,                         238.69               -      -
     RTIES        诺       Filivest City,
                                               2020.01.14                  公
     INC.                  Alabang,
                           Muntinlupa
                           City, Philippines

                           深圳市宝安区
     光耀科                石岩街道水田
     技(深                社区祝龙田路        2018.09.26-                 厂
20              科瑞技术                                     3,350.00             是      是
     圳)有                第 四 工 业 区 18   2019.09.25                  房
     限公司                号光耀工业厂
                           区-厂房 A 4 楼

                                        5-1-6-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三)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租
赁房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
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1. 发行人向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 1、2、3 项房产主要用于
办公及研发用途。根据该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该等房产系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
司自建房产。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依据相关规定已办
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且租赁期限较长,租赁合作关系稳定,因此,不存在法律纠
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2. 发行人向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 4、5、6 项
房产主要用于生产,该等房产系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光耀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承租后转租给发行人。根据该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该等房产
系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建房产。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
产权证,并向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转租授权书,双方已
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且租赁期限较长,租赁合作关系稳定,因此,
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
不利情形。

     3. 发行人向瑞东投资租赁的上述第 7 项房产主要用于仓储厂房。根据深圳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该房产系瑞东投资全资子公司帝光电子
自建房产。帝光电子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已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备
案,且租赁期限较长,租赁合作关系稳定,因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4. 发行人向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 8 项房产主要用于
生产。根据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该房产系其自建房产,尚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就该等租赁物业的权属,无任何与其他方的争议、纠纷或潜
在争议、纠纷,发行人已按时足额缴付上述租赁事项的相关租金,不存在欠缴的
情形,同时也不存在因未履行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而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为避免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证房产无法 继续使用而影响发
行人生产经营,发行人已提前筛选备用生产场地,以承担相关生产作业任务,

                                5-1-6-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保证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因此,上述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5. 发行人向王冠墨租赁的上述第 9 项房产主要用于生产,根据该房产的房
屋产权证,该房产系王冠墨自有房产。王冠墨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依据相关
规定已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6. 苏州科瑞向苏州工业园区新达微型电机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 10 项房
产主要用于生产,根据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该房产系苏州工业园区新达微型电
机有限公司自有房产。苏州工业园区新达微型电机有限公司已取得了不动产权
证,双方依据相关规定已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
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7. 苏州科瑞向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 11 项房
产主要用于生产,根据该房产的房屋产权证,该房产系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交通发
展有限公司自有房产。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了房屋产权
证,目前双方正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
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没有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
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时足额缴付上述租赁事项的
相关租金,不存在欠缴的情形。

       因此,上述租赁房产未履行完备案手续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8. 成都鹰诺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
第 12 项房产主要用于办公,该房产系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光


                                 5-1-6-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租后转租给公司。根据该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该等
房产系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建房产。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取得
房屋产权证,并向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转租授权书,双
方依据相关规定已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且租赁期限较长,租赁合作关系稳定,
因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
的重大不利情形。

     9. 成都鹰诺向业主田宇恒租赁的上述第 13 项房产主要用于办公,根据中牟
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确认该房产系田宇恒自有房屋。
田宇恒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已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不存在法
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10.新加坡精密向 PCATT PTE LTD 租赁的上述第 14 项房产主要用于办公,
根据新加坡 RAJAH & TANN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房产系不存在法
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11.美国鹰诺向 American Exec Cupertino, Inc. dba Pacific Workplaces 租赁的
上述第 15、16 项房产主要用于办公,根据美国国浩律师(硅谷)事务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该等房产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
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12.泰国科瑞向 Good Land Property Co., Ltd.租赁的上述第 17、18 项房产主
要用于生产,根据泰国商业法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等房产不存
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
形。

     13.菲律宾鹰诺向 CYBERZONE PROPERTIES INC.租赁的上述第 19 项房产
主要用于办公,根据菲律宾 MARISOL CANEJA AND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房产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14.发行人向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 20 项房产主要用于生
产。根据该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该等房产系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有房
产。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发行人依据相关规定已办理

                                   5-1-6-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了房屋租赁备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
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及实际控制人潘利明分别出具《承
诺函》,承诺:若在租赁期限内因公司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导致公司无法继
续使用该房产,则本公司/本人同意赔偿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搬迁成本、装修成本及停工损失;若因公司租赁上述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
备案手续而导致租赁合同被宣告无效或导致公司受到房屋管理部门的处罚,
则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除第 8 项存在权属瑕疵、第
11 项未完成租赁备案外,其余租赁房产均已履行了相关手续,租赁关系合法
有效,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由此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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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马卓檀                           律师:    余   平




                                                         幸黄华




                                  5-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