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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9-07-0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及 22 层邮编:518034
24&2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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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8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GLG/SZ/A2561/FY/2018-225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整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
情形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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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的补充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
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
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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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没有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截至目前其应取得的有权机构
的批准,但仍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的相
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方案已获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数额等事项或
其确定原则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
任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战略与投资管理中心、基建厂务中心、营销中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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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物流中心、质量与流程管理中心、信息中心、财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自
动化事业群、精机加事业群、海外事业群、内审部等职能部门,该等机构或部门运
行正常。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
[2018]48320007 号)(以下简称“《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连续盈利,显示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
发行人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
前股本总额为 36,90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的相
关内容,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
开发行的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符合《证券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 发行人已与国海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聘请国海证券担任保荐人
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海证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获
得从事证券保荐业务的许可,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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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

       2. 规范运行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四部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
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
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声明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
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本所律师、保荐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专业辅导及相关的培
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
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4) 瑞华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 内部控 制 鉴证报告》( 瑞华 核字
[2018]48320021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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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未经
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
定。

       (6)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过发行申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8)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基于发行人拟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的核
查,发行人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9)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10)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

       (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明确对
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和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制度、《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
管理制度。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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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
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 瑞华会计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
计报告》、及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该《内控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根
据上述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

     (3) 基于瑞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及无保留结论的
《内控鉴证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

     (4) 基于瑞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及无保留结论的
《内控鉴证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
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重大关联交
易。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以合并报表数据计算)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以合并报表数据计算)累计超过 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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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9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无
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瑞华会计师出具
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8]48320022 号)(以下简称“《纳
税审核报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纳税申报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发行人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
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大合同及诉讼、仲裁情况
进行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
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承诺和本所律师
基于发行人拟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的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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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 募集资金运用

     (1)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招股说明书》
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自动化装备及配
套建设项目、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技术中心
升级改造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计划,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计划。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
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于需要办理立项
核准的,发行人已经获得了有关部门的立项核准;对于需要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批复的,发行人已经取得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意见;对于需要取得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发行人已经获得项目实施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投
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发行人董事会已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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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
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科瑞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该制度作了修订,
该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或通过网站
上传年报资料,符合《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
发行人所从事的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以及精密
零部件制造业务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符合《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二)项之规定;

     3.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新加坡科瑞技术,现持有发行人 17,165.4552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6.5190%,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做出的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符合《若干意
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属于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
(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若
干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
件,但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四、 发行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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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没有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中投
金瑞、长春融慧达、惠志投资、乐志投资存在工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 中投金瑞

     中投金瑞原合伙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原财产份额 55.685%(对应出资
额 11,137.00 万元)转让给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退回其所持中投金瑞
原财产份额 18.315%(对应出资额 3,663.00 万元),转让双方于 2018 年 6 月签署《财
产份额转让协议书》。中投金瑞于 2018 年 6 月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转让其财产份额并退出中投金瑞、合伙企业减少出资额。本次转让及减资完
成后,原合伙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出中投金瑞。

     经深圳市监委核准,中投金瑞于 2018 年 6 月变更出资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中投金瑞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1.22%

     2            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137.00            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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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中投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30.61%

                          合计                               16,337.00           100.00%

       2. 长春融慧达

       长春融慧达原合伙人李帛帅将其财产份额 2%(对应出资额 100.00 万元)转让
给原合伙人董莉,转让双方签署《出资额转让协议》,长春融慧达于 2018 年 5 月召
开 2018 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李帛帅将其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董
莉。

       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核准,长春融慧达于 2018 年 6
月变更出资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春融慧达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
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孙景营                          2,100.00            42.00%

       2                         孙薇                         900.00             18.00%

       3                     刘春光                           880.00             17.60%

       4                         董莉                         600.00             12.00%

       5                         刘明                         200.00              4.00%

       6                     赵玉成                            65.00              1.30%

       7                         刘琳                          50.00              1.00%

       8                     王丁丁                            40.00              0.80%

       9                         姜洋                          30.00              0.60%

       10                    朱海涛                            30.00              0.60%

       11                    周晨曦                            30.00              0.60%

       12                    王尤楠                            20.00              0.40%



                                           5-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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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3                      易芳冰                            20.00             0.40%

     14                      程继明                            17.65             0.35%

     15                       司男                             10.00             0.20%

     16                      姜旭鸿                             6.35             0.13%

     17        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0.02%

                          合计                                 5,000          100.00%

     3. 惠志投资

     惠志投资的主要经营场所由“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南彩福大厦聚福阁
9C”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南十道北金地威新公寓 2310”,并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市监委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4. 乐志投资

     乐志投资的主要经营场所由“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南彩福大厦聚福阁
9C”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南十道北金地威新公寓 2310”,并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市监委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及其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
押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5-1-5-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分别在新
 加坡、香港、泰国设立了 3 家控股子公司新加坡精密、香港科瑞、泰国科瑞,成都
 鹰诺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鹰诺国际,鹰诺国际在美国、菲律宾设立子公司美国鹰
 诺、PHILIPPINES INNOREV AUTOMATION INC.(以下简称“菲律宾鹰诺”)。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主
 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489,448,263.05 元、1,487,717,326.30 元、
1,831,647,566.97 元、707,138,208.06 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1,489,757,994.16 元、
1,488,175,609.60 元、1,832,276,994.46 元、707,348,879.65 元,主营业务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99.98%、99.97%、99.97%、99.97%。

      (四)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以及 2018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者为计算标准)分别为 24,276.55 万元、21,266.39 万元、22,202.10 万元以及 5,447.09
 万元,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变更情况




                                      5-1-5-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设立 1 家孙公司,即
菲律宾鹰诺,前述孙公司的设立情况如下所示:

     (1) 菲律宾鹰诺

     根据菲律宾 MARISOL CANEJA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于 2018 年 7 月 2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菲律宾鹰诺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注册号为 CS201805
081,注册资金为 1,100.00 万菲律宾比索,注册地址为 Unit 307 and 308 Plaza B
Building, Northgate Avenue, Northgate Cyberzone, Filinvest Corporate City, Alaban
g, Muntinlupa City 1781,经营范围为从事制造自动化设备的软件开发、售后技术
支持/支持服务。

     根据菲律宾 MARISOL CANEJA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截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菲律宾鹰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比索)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鹰诺国际           10,999,500.00      109,995.00     99.995%

    2              Soh Tang Hong                   100.00            1.00      0.001%

    3         Visvanathan Govindasamy              100.00            1.00      0.001%

    4             Ronald Allan Ydia                100.00            1.00      0.001%

    5          Andres Guinto Seno Jr.              100.00            1.00      0.001%

    6              Ayleen Almira                   100.00            1.00      0.001%

                    合计                    11,000,000.00      110,000.00     100.00%

     根据菲律宾 MARISOL CANEJA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自菲律宾鹰诺成立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菲律宾鹰诺未发生股权变更事项,亦
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变



                                        5-1-5-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化情况如下:

       (1) 中山科瑞

       期间内,发行人子公司中山科瑞发生住所变更,由“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马安村
路口‘三个五’工程厂房第二栋第五层”变更为“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微道 12”号,
并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2) 科瑞技术宝安分公司

       期间内,科瑞技术宝安分公司发生经营场所变更,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水田社区祝龙田路第四工业区 18 号光耀工业厂区-厂房 A1 楼、A2 楼、E5 楼”变更
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祝龙田路第四工业区 18 号光耀工业厂区一厂房
F 三层、厂房 A1 楼、A2 楼”,并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市监委办理完毕工商变
更登记。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或任职的其他企业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
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或任职的公司变化情况如下:

       (1) 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变化情况如下
表所列示:

 序号      关联自然人姓名            投资企业名称         变更后的持股比例

   1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0.25%
            王萍(监事)
   2                              杭州秋溢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 1.50%


       (2) 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任职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任职的情况如
下表所列示:




                                      5-1-5-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关联自然人姓名                任职企业名称                担任职务

   1                             哈尔滨瀚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2                                苏州特瑞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

   3                              北京六合宁远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4                              苏州瑞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
   5                                                                  董事
                                            司
          王俊峰(董事)
   6                          志诺维思(北京)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7                            北京艺妙神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8                            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董事

   9                              蓬莱和甘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

                              堆龙德庆符禺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
  10                                                                  经理
                                “上海符禺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1       王萍(监事)             杭州秋溢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3) 期间内注销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自然人姓名                任职企业名称                  备注

         彭绍东(副董事长、        深圳市绿汇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已注销
   1
             总经理)


       (二) 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期间内无新增的关
联交易。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
策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5-1-5-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
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申报文件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按照
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重大关联交易,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房屋所有权
的情况在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二)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
的情况在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三) 除不动产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1. 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商标专用权
的情况在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期间内新增专利
权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5-1-5-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专利                                                                         取得    专利
                  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权人                                                                         方式    类型

            一种基于手机自动
     发行                                                                         原始
1           化设备快速精确的        201610611486.1     2016.07.30   2018.04.17            发明
     人                                                                           取得
                换膜装置

            平板电脑扬声器和                                                      原始
     苏州
2           麦克风自动标定设        201510318873.1     2015.06.11   2018.05.01    取得    发明
     科瑞
              备及其方法

     苏州                                                                         原始    实用
3            柱塞杆铆接装置         201721169798.8     2017.09.13   2018.03.20
     科瑞                                                                         取得    新型

     苏州                                                                         原始    实用
4             脚垫剥离机构          201721173251.5     2017.09.13   2018.03.23
     科瑞                                                                         取得    新型

     成都   光学扫描图像检测                                                      原始    实用
5                                   201721223885.7     2017.09.22   2018.04.27
     鹰诺         装置                                                            取得    新型

     中山   一种用于键盘键帽                                                      原始    实用
6                                   201721010092.7     2017.08.11   2018.04.27
     科瑞   组装的运动机构                                                        取得    新型

     中山   一种用于安装键盘                                                      原始    实用
7                                   201721008763.6     2017.08.11   2018.04.27
     科瑞   键帽的精定位机构                                                      取得    新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苏州科瑞、成
都鹰诺、中山科瑞分别持有的上述专利权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瑞联智造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9 项,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列示:

序   著作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号   权人                                                         期           期         方式

     瑞联                                                                                 原始
1           数据交换系统[简称:EAI]1.0      2017SR402942      2017.04.28   2017.04.28
     智造                                                                                 取得

     瑞联    供应商门户系统[简称:供应                                                    原始
2                                           2017SR402883      2017.05.25   2017.05.25
     智造            商门户]1.0                                                           取得




                                            5-1-5-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著作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号   权人                                                   期           期         方式

     瑞联   质量管理系统[简称:质量管                                               原始
3                                        2017SR405046   2017.04.10   2017.04.10
     智造             理]1.0                                                        取得

     瑞联   移动 WMS 系统[简称:移动                                                原始
4                                        2017SR402949   2017.05.12   2017.05.12
     智造          WMS]1.0                                                          取得

     瑞联       仓储管理系统[简称:                                                 原始
5                                        2017SR402873   2017.05.10   2017.05.10
     智造             WMS]1.0                                                       取得

     瑞联                                                                           原始
6           生产执行系统[简称:MES]1.0   2017SR404783   2017.04.10   2017.04.10
     智造                                                                           取得

     发行   自动化生产智能视觉系统[简                                               原始
7                                        2018SR245552   2017.09.30   2017.10.10
     人       称:视觉软件 V2.0.0.1]                                                取得

     发行   自动真空封装机软件[简称:                                               原始
8    人                                  2018SR299156   2017.09.09   2017.10.10
              真空封装机软件 V1.0.0.1]                                              取得

     发行   撕膜机自动控制系统软件[简                                               原始
9    人                                  2018SR299161   2017.06.21   2017.06.25
              称:撕膜机软件 V1.0.0.1]                                              取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基准日,上述第 1 至 6 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瑞联智造原始取得,第 7 至第 9 项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由发行人原始取得;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的情形。

     (四)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机器设备、车辆、
办公设备等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
日,该等机器设备和车辆、办公设备不存在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 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孙公
司鹰诺国际在菲律宾投资设立菲律宾鹰诺,投资额为 10,999,500.00 比索,投资占比




                                         5-1-5-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99.995%,菲律宾鹰诺的设立、变更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章“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之“发行人的关联方变更情况”部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鹰诺国际
在菲律宾投资设立菲律宾鹰诺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情况未发生其
他变化。

     (六) 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分子公司续租及新增租赁主要生产经营房屋情况如下所列示:

                   承
序                                           面积
        出租方     租       租赁房屋              用途    房产证号    合同租金    租赁期间
号                                         (㎡)
                   方
                                                                   第一年
     苏州工业园    苏 苏州市工业园区
                                                     苏房权证园 74,524 元/
     区现代交通    州 亭融街 9 号 2 号                                      2018.04.03-
 1                                     2,673.99 厂房   区字第    月;第二年
     发展有限公    科 厂房一层南区、                                        2020.04.02
                                                     00588463 号 81,209 元/
         司        瑞     二层南区
                                                                     月
                   泰 19/39MOO 10,
      Good Land
                   国 KLONG-NUEN                                     5.85 万泰铢 2018.04.01-
 2   Property Co.,    G,KLONG-LUA 900.00 生产                --
         Ltd.      科                                                    /月     2021.03.31
                      NG,PATHUMTH
                   瑞 ANI

                   泰 19/56-58     Moo
                                                 生
      Good Land       10, Klongnueng,                                每月租金为
                   国                            产、                           2018.08.01-
 3   Property Co.,    Klongluang,       1,980.00             --      128,700.00
                   科 Pathumthani,                                              2021.07.31
         Ltd.                                    办公                    泰铢
                   瑞 Thailand
                      Unit 307 and 308
                      Plaza          B
                   菲 Building,Northga                               47.368031
     CYBERZON 律 te                                                  万比索/季
           E          Avenue,,Northga                                           2018.04.01-
 4                 宾                    238.69 办公         --      度,每年涨
     PROPERTIE        te                                                        2020.01.14
        S INC.     鹰 Cyberzone,Filinv                               租幅度为
                   诺 est City,Alabang,                                  5%
                      MUNTINLUPA,
                      City
                   科    深圳市南山区高                            每平方米每
                                                        深房地字第
     中钢集团深    瑞    新区中区麻雀岭                            月 67 元,月 2018.08.08-
 5                                         1,980   厂房 4000369797
     圳有限公司    技    工业区 M-7 栋一                           租金总额为 2020.08.07
                                                            号
                   术    楼                                        132,660 元



                                            5-1-5-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科    深圳市南山区高                               每平方米每
                                                           深房地字第
     中钢集团深    瑞    新区中区麻雀岭                               月 60 元,月 2018.08.01-
 6                                            1,300   厂房 4000375251
     圳有限公司    技    工业区 M-6 栋中                              租金总额为 2020.07.31
                                                               号
                   术    钢大厦五层 B 区                                78,000 元
      American           19925 Stevens
         Exec      美    Creek       Blvd.,
      Cupertino,   国    Suite 100, Room                                每月租金为 2018.04.01-
 7                                            9.29    办公      --
       Inc. dba    鹰    155, Cupertino,                                  908 美元 2018.09.30
        Pacific    诺    California,
      Workplaces         95014-2358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第 1 项房屋租赁(续租并增加租赁面积)未办理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我国现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之规
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故而对于上表所列第 1 项租
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苏州科瑞存在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法律
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上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签署至
今,苏州科瑞未曾收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亦未因该不规范行为受
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若未来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改正的,苏州科瑞保证
将积极协调并尽力促成出租方与苏州科瑞共同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鉴于对于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主
管部门需先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予改正时方可处以罚款且罚款金额较小,
对苏州科瑞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实质影响,上表所列第 1 项租赁合同未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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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签订并仍在履行
的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授信及质押合同如下:

     1.    采购合同

     1)    2018 年 3 月 5 日,深圳市若菲特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瑞技术签署《采购订单》
(编号:2018004080),约定科瑞技术向深圳市若菲特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手持式条码
枪、相机等,总金额为 8,687,391.85 元。

     2.    销售合同

     1)    2018 年 6 月 28 日,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瑞技术签署《订单》(编
号:4500297244),约定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科瑞技术采购制片叠片一体机,
总金额为 10,559,999.68 元。

     2)    2018 年 6 月 28 日,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瑞技术签署《订单》(编
号:4500297245),约定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科瑞技术采购制片叠片一体机,
总金额为 10,559,999.68 元。

     3)    2018 年 6 月 28 日,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瑞技术签署《订单》(编
号:4500297246),约定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科瑞技术采购制片叠片一体机,
总金额为 10,559,999.68 元。

     4)    2018 年 6 月 28 日,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瑞技术签署《订单》(编
号:4500297247),约定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科瑞技术采购制片叠片一体机,
总金额为 10,559,999.68 元。

     5)    2018 年 6 月 28 日,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瑞技术签署《订单》(编
号:4500297248),约定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科瑞技术采购制片叠片一体机,
总金额为 15,839,999.52 元。

     6)    2018 年 1 月 16 日,Juul Labs,inc 与香港科瑞签署《采购订单》(编号:
1001740),约定 Juul Labs,inc 向香港科瑞采购 Pod 装配线、激光打标机,总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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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735.98 美元。

      7)   2018 年 2 月 16 日,Juul Labs,inc 与香港科瑞签署《采购订单》(编号:
1002161),约定 Juul Labs,inc 向香港科瑞采购 Pod 装配线、激光打标机等,总金额
为 13,069,511.00 美元。

      8) 与 Apple Operations 的销售合同
      截至基准日,鹰诺国际与 Apple Operations 新增的仍在执行的大额订单如下:


 序号              合同对方               订单时间              订单金额

  1            Apple Operations           2018.04.09        2,270,619.00 美元


      3.   授信及借贷合同

      2018 年 1 月 22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以下简称“工
行张家边支行”)与中山科瑞签署《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购建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2018 年 20110217A 字第 150097701 号),约定工行张家边支行向中山科瑞提供人民
币 3,000.00 万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间为 24 个月,从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
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2018 年 5 月 28 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
行成都分行”)与成都鹰诺签署《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ZH800000059183
号),约定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鹰诺提供最高额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0.00 万
元整,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以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完毕
的部分重大合同进行了抽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
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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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在《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包括: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50,481,210.21
元,其中金额较大的主要包括:

              应收单位                   应收金额(元)                款项性质

          崇州市国家税务局                         34,373,430.75       出口退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9,679,448.80   出口退税/软件退税

 中山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管理处                     1,500,000.00        保证金

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83,947.00         押金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839,867.45        出口退税

                合计                               47,476,694.00          --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26,274,286.78
元,其中主要包括:

                             应付项目                               应付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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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                              21,603,923.53


因购买材料、商品、固定资产或接受劳务供应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4,668,378.27


                   应付、暂收个人的往来款项                          1,984.98

                            合计                               26,274,286.7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无合并、分离、增资扩股、减少注册
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因增设副董事长修改了章程,具体情
况如下所示:

     2018 年 2 月 26 日,科瑞技术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意公司章程增加有关副董事长的有关规定。同日,新加坡科
瑞技术、华苗投资、深圳鹰诺、GOLDEN SEEDS、天津君联、赛睿尼、北京信宸、
合勤同道、前海贞吉、东莞博实、中航永邦、长春融慧达、中投金瑞、杭州智汇、
三维同创、兰州海逸、惠志投资、乐志投资签署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修正案》,该章程已在深圳市监委备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其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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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未发生
变化。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因增设副董事长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其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期间内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董事会 4 次,
监事会 2 次,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增选董事彭绍东为副董事长。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期间内除增选董事彭绍东为副董事长外,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的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新设立的孙公司菲律宾鹰诺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在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1. 菲律宾鹰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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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菲律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菲律宾鹰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为特别税
率所得税,税率为 5%。

     根据菲律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菲律宾鹰诺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
合菲律宾相关法律的要求。

     2. 菲律宾鹰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菲律宾鹰诺期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

     菲律宾鹰诺为注册在菲律宾经济区的信息技术型企业(取得 PEZA 认证),享
受该经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菲律宾对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激励政策,在经济开
发区内创办的企业,若新开办的企业在经济开发区内有同类企业,则享受 4 年的免
税政策,但需满足“在运行第一年,企业应至少投入 400.00 万菲律宾比索的全新机
器设备,即该类机器设备先前在菲律宾从未投入使用”相关条件。若新开办的企业
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5%的特别税,同时免除所有国家税
和地方税。2018 年上半年,菲律宾鹰诺尚未满足上述免税条件,适用 5%特别税税
率,同时免除所有国家税和地方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享有的财政补贴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
公司在期间内新增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所示:

     1. 科瑞技术

     1) 根据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在 http://www.szns.gov.cn 网站发布的《南山区企业岗
前培训补贴公示(2017012)》,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收到财政补贴 1.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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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与发行人签订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发行人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收到财政补贴 300.00 万元。

     3) 根据南山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http://www.szns.gov.cn 网站上发布的
《2018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发行人
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收到财政补贴 100.00 万元。

     4)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http://www.szmqs.gov.cn 网站发布
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7 年深圳市第二批专利申请资助
拨款名单的通知》,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收到财政补贴 0.60 万元。

     5) 根据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在 http://www.szns.gov.cn 网站发布的《南山区企业岗
前培训补贴公示(2018003)》,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收到财政补贴 1.26 万元。

     6) 根据南山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http://www.szns.gov.cn 网站发布的
《2018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发行人
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收到财政补贴 200.00 万元。

     7)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在 http://www.szjmxxw.gov.cn 网站发布
的《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7 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扶持计划项目公式的通
知》,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收到财政补贴 172.00 万元。

     8)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国税南通[2018]69862 号《税务
事项通知书》,发行人收到软件退税 339.687791 万元。

     9)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国税南通[2018]75957 号《税务
事项通知书》,发行人收到软件退税 107.112018 万元。

     2. 成都鹰诺

     1) 根据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技局)颁发的《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16)》,成都鹰诺于 2018 年 2 月 6 日收到财政补贴 4,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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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 根据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布的编号为成就发[2018]14 号的《成都市就业
服务管理局关于市本级企业申报 2018 年稳岗补贴的通知》,成都鹰诺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收到财政补贴 34,195.03 元。

     3) 根据崇州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政府扶持资金的说明》,成都鹰诺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收到财政补贴 100.00 万元。

     3. 瑞联智造

     1)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国税南通[2018]31808 号《税务
事项通知书》,发行人收到软件退税 2.487579 万元。

     2)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国税南通[2018]17255 号《税务
事项通知书》,发行人收到软件退税 0.899715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报审计报
告》和《纳税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
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给予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深圳市监委、崇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
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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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没
有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在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
《声明、承诺与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上述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十一、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所作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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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对《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本所出具的律师工
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本所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在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除需取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外,发行人已依法具备了本次发行上市应具备
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
见真实、准确。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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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马卓檀                     经办律师:     余平




                                                         幸黄华




                                   5-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