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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19-07-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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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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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年七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67/FY/2019-172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担任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上市统称“本次
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和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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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
的事实和《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
及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仅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所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于
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发行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
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
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对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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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以
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6 月关联交易公
允性和合法性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
述决议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股票发行、
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该等授
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5 日核发的《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23 号),发行人已被核准公开发
行不超过 4,100 万股新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公司内部批准授权,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前身科瑞自动化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3 日,设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按
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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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现持有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2854000X9 的《营业执照》,设立至今已通过各年度企业年度检验或公
示年度报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发行人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自发行人前身科瑞自动化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001 年成立至今,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达到 3 年以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5 日核发《关于核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23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
行不超过 4,100 万股新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发布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发布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
发布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发布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
果公告》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就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的瑞华验字[2019]48320001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拟上
市股票已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上市
规则》第 5.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6,900 万元,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9]48320001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为 4,100
万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41,000 万元,股本人
民币 41,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5 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23 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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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9]48320001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为 4,100 万股,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
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瑞华
审字[2019]48320001 号《审计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
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关于股票
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和《上市规则》
第 4.1 条的规定。

    (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许超和关建宇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保荐工作,上述 2 名保荐代表人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
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4.3 条的规定。



     五、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潘利明先生已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发
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亦已
作出符合规定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及《上市
规则》第 5.1.5 条、第 5.1.6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签署了《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上市公司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以及《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经本所律师见证,且已经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发行人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和 5.1.3 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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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
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
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
市规则》第 5.1.4 条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除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已依法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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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   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幸黄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