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技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8-23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19-011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223 号)核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 15.1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619,100,000.00 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 53,324,700.00 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 565,775,3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9】48320001 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及保
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元)
中山科瑞自动
深 圳 科 瑞 交通银行股份 化技术有限公
443899991010008
技 术 股 份 有限公司深圳 司自动化设备
342171 222,865,300.00
有限公司 科技园支行 及配套建设项
目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元)
深圳科瑞 中山科瑞自动
技术股份 化技术有限公
深圳农村商业
有限公司 000281018964 司自动化设备
银行龙华支行 132,695,600.00
及配套建设项
目
深圳科瑞 中国民生银行
自动化装备及
技术股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62686880
配套建设项目 118,295,400.00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深圳科瑞 招商银行股份
技术中心升级
技术股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755903324910808
改造项目 55,169,000.00
有限公司 科苑支行
深圳科瑞 招商银行股份
信息化系统建
技术股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755903324910626
设项目 36,750,000.00
有限公司 科苑支行
合计金额 565,775,3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关建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