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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0-16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19-032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科瑞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23 号)核准,深圳科
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4,100 万股,发行价格 15.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19,100,000.00
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 53,324,7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65,775,300.00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
瑞华验字[2019]48320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制度,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科瑞”)。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中山科瑞拟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海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中山科瑞自动化技

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相关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元)
                                                  中山科瑞自动化
中山科瑞自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技术有限公司自
动化技术有 有限公司中山张家 2011021729200131978                     100,000,000.00
                                                  动化设备及配套
  限公司   边支行
                                                  建设项目

    公司与中山科瑞已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正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
张家边支行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 A 为公司,甲方 B 为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为开户
银行,丙方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 B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 A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 A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关建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 B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5%(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