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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9年10月)2019-10-23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9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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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
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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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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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
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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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以及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
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通过其网站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
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
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
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
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秘书培训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其所作出的承诺的,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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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针对上市公司的
有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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