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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0月)2019-10-23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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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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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细则中针对上市公司的
有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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