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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0月)2019-10-23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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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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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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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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