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61/FY/2020-130 号 根据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 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中钢大厦六栋 五楼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培训室召开。 贵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由于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 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 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时在公司培训室以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鉴于贵公司董事长潘利明因公出差,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彭绍东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贵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06,713,037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08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363,96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7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9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17,076,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35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21,747,17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4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议案》; (九)《关于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范围的议 案》; (十)《关于 2019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的议 案》; (十一)《关于 2019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四)《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五)《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 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 公司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进 行的表 决以 及本次 股东大 会对 表决 结 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1,736,4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99.9508%),1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9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 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1,736,4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99.9508%),1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9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议案》, 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66%),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0.003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1,736,4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的 99.9508%),1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9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范 围的议案》,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1,736,4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99.9508%),1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9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 酬的议案》,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1,736,4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99.9508%),1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9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 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 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 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 317,066,2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 1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黄 镇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谢建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