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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0-09-22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零年九月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及其摘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将依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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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科瑞技术”)
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
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4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000 万股的 0.5707%;其中首次授予 189.09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568%;预留 44.91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9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1923%。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8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
响的其他员工。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涉及的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
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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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00 元/份。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应当在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
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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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1

特别提示.........................................................................................................................................................2

目 录 ...............................................................................................................................................................4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3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6

第十三章 附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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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科瑞技术、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指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及其子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激励对象                 指
                                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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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核心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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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
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与
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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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84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
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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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权益涉及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公司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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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4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000 万股的 0.5707%。其
中,首次授予 189.0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000 万股的
0.456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385%;预留 44.9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1,000 万股的 0.1095 %,预留权益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1923%。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授予限     占本次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日股本
                                   票数量(万份)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1          宋淳    财务负责人              1.8         0.7692%           0.0044%
                 核心管理人员
  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87.29           80.0385%          0.4568%
               (共计 18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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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预留                  44.91           19.1923%          0.1095%

               合计                          234              100%            0.570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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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
                      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
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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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性股票第一个解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性股票第二个解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50%
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中,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期与首
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票第一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票第二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50%
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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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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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
                                      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00 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3.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
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33 元的 50%,即每股 12.17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5.99 元的 50%,即每股 13.00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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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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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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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6%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中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
 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评价标准
 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待改进(D)、不合格(E)五个档
 次,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考核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待改进(D)     不合格(E)

     考核得分       X≥90分       80≤X<90        70≤X<80      60≤X<70         X<60

   解除限售比例            100%                     60%             0              0


     个人所在公司或子公司的当期业绩指标未达成,则个人当期考核等级不得高
 于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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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营收能力及企业成长
性。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
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
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
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
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
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
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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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 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 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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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 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 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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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
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每股
限制性股票的成本×限制性股票数量,其中: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授予日股票
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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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在 2020 年 10 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股票的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89.09           2125.37           398.51     1328.36        398.51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
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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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
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
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
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
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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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公司内任职的,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
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的,则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
离职后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

   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激励对象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3、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尚未解除限售的标的股票仍可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除限售,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除限售,并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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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退休且未被公司继续返聘的,则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退休且被公司继续返聘的,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

   (六)死亡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而身故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将完全按
照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公务而身故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已解
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
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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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 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 /(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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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 P0×(P1+P2×n)/[P1×(1+n)]

    其中: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4、派息

    P= 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法将回
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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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
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
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
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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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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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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