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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技术: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股份登记日)2020-12-01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止股份登记日)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
止股份登记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再
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获授的 2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取消。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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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际登记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7 日,同意以授予价格 13 元/股
向符合条件的 17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83.74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限制性股
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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