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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12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0-078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223 号)核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 15.1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19,100,000.00 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 53,324,700.00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65,775,3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9】48320001 号《验资
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 11 月 16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募投项目“中山科瑞自动化技
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结项,并将原计划投入“中山科瑞自动
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中的剩余募集资金 26,617.95 万元
和“自动化装备及配套建设项目”暂未投入的募集资金 12,114.96 万元,合计
38,732.91 万元(含累计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日银行结息
后实际金额为准)变更投资“科瑞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科瑞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技”),实施方式以向科
瑞科技提供借款方式进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2020 年 11 月 17 日披
露的《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科瑞科技与深圳
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
或“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科瑞智造产业园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深圳市科瑞技术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                        科瑞智造产业园建
                                        000298353676
科技有限公司   华支行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 A 为公司,甲方 B 为科瑞科技,乙方为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
业银行龙华支行,丙方为国海证券。
    (一)甲方 B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B 科瑞
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A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 A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关建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 B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
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方 A、甲方 B、乙方、丙方各持 1 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 1 份,其余留甲方 A 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