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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2022-04-27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报告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内部审议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含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以下同)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
的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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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
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
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
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
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
训;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需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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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本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或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D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F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 本条款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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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工程承包;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本款规定,已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 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 回购股份;
    6.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合并、分立和分拆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0. 破产
    (六)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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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7.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其履
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
    13.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事项变更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6. 公司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发生变动;
    7.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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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9.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0.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2.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的
如下事件: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股东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
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后的第一时
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
头形式报告,再根据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该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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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情况介绍;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该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该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该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
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
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
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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