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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27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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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相关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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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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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相关监管机构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考核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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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信
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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