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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5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独立意见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
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一)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
营情况、 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
有效性指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
规划等因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
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数量。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广忠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佩




独立董事(签字):
                        郑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