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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技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3-04-26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
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瑞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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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号、离任职时
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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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
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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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离任人员实际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即可对该余额股份数全部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可解锁额度
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
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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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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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
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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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任。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交所及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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