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商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说明
号
1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增加党建依据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 称“本行”)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 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
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理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共产党党章》
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为《党章》)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件,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 本行是在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第二条 本行是在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青岛华 根据实际情况
社、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城阳农村合作 丰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即墨农村
银行、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青岛黄岛农村合 合作银行、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
作银行、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胶南市农村 联社、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
信用合作联社、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莱西 社及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九家行社”)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九家行社”) 的基础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新设合并方式
的基础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设
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立后,原九家行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本行承继。本
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设立后,原九家行社自行 行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
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本行承继。本行在青岛市工 用代码为 91370200599001594B 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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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70200599001594B 的《营业执照》。
3 第六条 本行住所:青岛市秦岭路 6 号,邮政编 本行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邮政 根据营业执照
码:266061。 编码:266061。
4 无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 增加党建内容
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本行党组织是本行的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本行坚持党的建设与改革同步谋划、党的
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
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
理层党员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党建工作。
5 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依法登记, 根据实际情况
并经依法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6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情况之一的除外: 的除外: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本行债
情形。 券;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7 第二十九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式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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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 本行因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第二十
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通过。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
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原因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
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因第二十九条第一
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行股份的,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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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无 第四章 党的组织 增加党建内容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委
批准,本行设立中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设立中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行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
设纪委书记、委员。董事长担任党委书记,承担抓党建第
一责任人责任;党员行长兼任党委副书记。
第三十八条 本行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负责
党建工作研究谋划、部署推动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九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
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第四十条 根据本行产权关系、组织架构、管理模式
等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设立、调整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行预算,从本行管
理费中列支,由党委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按照要求
开展工作。
9 第三十九条 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银行 删除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提下购买超过本行已发
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份(前述所购买的超过本
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份,以下简称“超
出部分股份”),则在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超出部
分股份行使本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
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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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大会表决时
不具有表决权;
(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
在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七)项
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10 第四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 (一)承认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 第 28 条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额 程;
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
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谋取不当利 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
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
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 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
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 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六)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 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
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
(五)股东应当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 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
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 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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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 等权利。
向董事会报告; (七)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项业务;
义务。 (八)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九)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
事会报告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十)本行股东承诺,将积极支持本行扶持“三农”
市场定位,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加强“三农”金融服
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11 第四十六条 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 删除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 已废止
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12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规划委 根据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则》第 38 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 会、审计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 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议事规则和工
议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董 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主任委
事会负责,委员、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董事 员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拟决议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
会拟决议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 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
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
向董事会报告。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 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专门委员会成员
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各专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
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独立董事应该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 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其主任委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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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 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
任委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 断与管理的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
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中至
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风险管理与关联交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 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
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 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理的经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13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股权投 根据实际情况
股权投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 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限由股东大会
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 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 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处置,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 按以下授权执行:
产处置,按以下授权执行: (一)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
(一)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 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报董
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 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
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资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金额大于本行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由董事会 (二)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租赁、购买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或其他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二)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租 5%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
赁、购买或其他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 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
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单 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
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 净额 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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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 (三)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和处置除
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 外)和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除外),单笔金额在
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30%以下的交易,报董事
(三)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 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和处置除外)和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除 30%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外),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
额 30%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 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30%的交易,由董 (一)一般关联交易由本行按内部授权程序批准,并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以下 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
授权执行: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采取孰低原则,取两者较小值,下同)
(一)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 1%(含)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
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 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含)以下的交易。
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 (二)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
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
经审计净资产 1%,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 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
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5%的 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或本行与单个关
交易。 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
(二)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 额 5%的交易。
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审核 (三)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 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
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或本行与 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 资产 5%,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
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10%的交易。 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10%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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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28 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本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本行股东资料管理,
行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作为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章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本行《董事
会秘书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15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行监事会由 8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 根据实际情况
其中职工监事 3 人,非职工监事 4 人。监事会下 监事 3 人,非职工监事 5 人(其中外部监事 3 人)。监
设监事会办公室。 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
16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50 条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 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
主管机关报告; 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17 第二百零三条 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进行年度 第二百一十条 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进行年度审计或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审计或清产核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15 天 清产核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 第 162 条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本行董事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本行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见。
18 条款章节序号 相应调整相关条款章节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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