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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说明
    号
1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增加党建依据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         称“本行”)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       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
         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理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共产党党章》
         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为《党章》)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件,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 本行是在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第二条 本行是在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青岛华 根据实际情况
         社、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城阳农村合作         丰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即墨农村
         银行、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青岛黄岛农村合         合作银行、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
         作银行、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胶南市农村         联社、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
         信用合作联社、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莱西         社及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九家行社”)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九家行社”)         的基础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新设合并方式
         的基础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设
         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立后,原九家行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本行承继。本
         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设立后,原九家行社自行         行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
         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本行承继。本行在青岛市工         用代码为 91370200599001594B 的《营业执照》。



                                                                          1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70200599001594B 的《营业执照》。
3   第六条 本行住所:青岛市秦岭路 6 号,邮政编     本行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邮政   根据营业执照
    码:266061。                                   编码:266061。
4   无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      增加党建内容
                                                   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本行党组织是本行的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本行坚持党的建设与改革同步谋划、党的
                                                   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
                                                   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
                                                   理层党员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党建工作。
5   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依法登记, 根据实际情况
    并经依法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6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情况之一的除外:                               的除外: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本行债
    情形。                                         券;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7   第二十九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式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       本行因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第二十
                                               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通过。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
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原因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
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因第二十九条第一
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行股份的,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3
8   无                                            第四章 党的组织                                      增加党建内容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委
                                                  批准,本行设立中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设立中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行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
                                                  设纪委书记、委员。董事长担任党委书记,承担抓党建第
                                                  一责任人责任;党员行长兼任党委副书记。
                                                      第三十八条 本行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负责
                                                  党建工作研究谋划、部署推动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九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
                                                  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第四十条 根据本行产权关系、组织架构、管理模式
                                                  等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设立、调整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行预算,从本行管
                                                  理费中列支,由党委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按照要求
                                                  开展工作。
9   第三十九条 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银行     删除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提下购买超过本行已发
    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份(前述所购买的超过本
    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份,以下简称“超
    出部分股份”),则在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超出部
    分股份行使本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
    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4
         (一)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大会表决时
     不具有表决权;
         (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
     在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七)项
     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10   第四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          (一)承认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 第 28 条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额   程;
     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
     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谋取不当利   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
     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
     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   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
     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   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六)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   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
     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
         (五)股东应当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   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
     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   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5
     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     等权利。
     向董事会报告;                                     (七)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项业务;
     义务。                                             (八)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九)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
                                                    事会报告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十)本行股东承诺,将积极支持本行扶持“三农”
                                                    市场定位,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加强“三农”金融服
                                                    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11   第四十六条 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      删除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                                                        已废止
     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12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规划委      根据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则》第 38 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     会、审计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     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议事规则和工
     议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董     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主任委
     事会负责,委员、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董事     员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拟决议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
     会拟决议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     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
     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
     向董事会报告。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     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专门委员会成员
     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各专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
     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独立董事应该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     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其主任委员原



                                                                   6
     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     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
     任委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     断与管理的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
     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中至
     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风险管理与关联交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     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
     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     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理的经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13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股权投 根据实际情况
     股权投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     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限由股东大会
     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     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     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处置,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     按以下授权执行:
     产处置,按以下授权执行:                           (一)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
         (一)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     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报董
     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    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
     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资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金额大于本行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由董事会        (二)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租赁、购买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或其他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二)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租     5%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
     赁、购买或其他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     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
     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单    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
     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    净额 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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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        (三)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和处置除
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    外)和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除外),单笔金额在
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30%以下的交易,报董事
    (三)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     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和处置除外)和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除     30%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外),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
额 30%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   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30%的交易,由董        (一)一般关联交易由本行按内部授权程序批准,并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以下     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
授权执行: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采取孰低原则,取两者较小值,下同)
    (一)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     1%(含)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
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     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含)以下的交易。
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          (二)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
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
经审计净资产 1%,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    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
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5%的    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或本行与单个关
交易。                                         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
(二)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     额 5%的交易。
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审核          (三)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     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
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或本行与    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     资产 5%,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
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10%的交易。                   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10%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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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28 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本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本行股东资料管理,
     行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作为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章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本行《董事
                                                    会秘书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15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行监事会由 8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    根据实际情况
     其中职工监事 3 人,非职工监事 4 人。监事会下   监事 3 人,非职工监事 5 人(其中外部监事 3 人)。监
     设监事会办公室。                               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
16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50 条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     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
     主管机关报告;                                 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17   第二百零三条 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进行年度      第二百一十条 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进行年度审计或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审计或清产核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15 天   清产核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    第 162 条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本行董事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本行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见。
18   条款章节序号                                   相应调整相关条款章节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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