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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
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
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
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
司治理指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 4
人,非执行董事 9 人(含独立董事 5 名)。本行设董事长 1 名,
副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由 3 名或 3 名以上董事联名推荐或董事
长提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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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规模和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
有关要求,确保董事会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能。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的方案,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本行组织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
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风险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控政
策;
    (十三)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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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评估并完善本
行的公司治理状况,检查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内控制度;
    (十八)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
对本行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十九)制订本行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审
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十)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以及本
行的整改情况;
    (二十一)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三)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
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日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授权董事
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其中,根据本行章程
规定应当由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董事会的授权也
必须由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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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
    (五)在因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召集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三农金融服务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不得
少于 3 人。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该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
上应占半数以上,其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各专
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第九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
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本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流动性、信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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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合规和声誉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制订本行风
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政策供董事会审议;
    (三)对本行风险控制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
定期分析、评估;
    (四)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五)审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议
超出高级管理层权限的风险管理事项;
    (六)审核本行损失准备金提取政策、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并检查分类的准确性。审查呆账核销事项和年度损失准备金提取
总额;
    (七)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供董事会审议;
    (八)收集、整理本行关联方名单、信息。检查、监督本行
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
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审核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及
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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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建议;
    (六)研究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
查风险及合规状况;
    (二)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
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审核本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并对内控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
查;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三农金融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为:
    (一)制定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方案;
    (三)评价与督促经营层认真贯彻落实;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推动、监督、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
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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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人应当
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和本
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主要审议本行各阶段的经营管理报告及其他
事宜。
    行长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例会召开至少 10 日前和临时会议召开至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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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殊原因,董事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发出会议通知: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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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按照前条第(二)至(六)款规定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书面
提议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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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
间履行职责,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担
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
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5 个工作日。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
至少 2/3 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
或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少于总数 2/3 的,也不委托其他同类
别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项议案经过讨论后,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董事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
权,与会董事应当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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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利润分配
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
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必须经
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采取通讯表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 3 日内送达全体董
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案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
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
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次表决;
    (三)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议案应当说明采取
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
决的董事,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应
经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通过的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2/3 以
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凡董事会决
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该决议无效;凡会议的召集程
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而形成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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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议,或其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可自决议做
出之日起 60 日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有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应当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
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规定、决策程序越权干
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名时做
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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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
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和废止,由本
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本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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