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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
作,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青岛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
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
成。监事会成员 8 名,其中职工监事与外部监事均不得少于监事
会成员总数的 1/3。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工会提名,本行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行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股东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 3 名及 3 名以上监事联
名推荐或监事长提名,以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长选举产生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方
可任职,监事长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本行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
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
计不得超过 6 年。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同类别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 2/3 的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
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
核、评价,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或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
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六)根据需要,组织对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检查、审计、督促整改,并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九)对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二)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修改监事会下设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五)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等;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
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五)依照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行承
担。
       第九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
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本行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召开 1 次,会
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例会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
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议材料等文件由监事
会办公室准备并保管,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阅读的文件,由
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于会议召开前发送至各监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
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处罚时;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
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
2/3。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将无权对决议事项行使权利,并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 2/3 的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的监事必须
亲自签名,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
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项议案经过讨论后,提请与会监事进行
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选择其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致
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也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安排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其委托代理人
和记录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名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
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并且应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在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有关本行监事会决议的公告等其他信息披露事项由本行董
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制定及修改,并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
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并自本行上
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