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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本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
工作。本行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第三条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内幕
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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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行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
    (三)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本行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本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六)本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与此相关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七)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本行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六)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
生重大影响;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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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出售;
    (二十)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本行重大交易事项;
    (二十六)回购股份;
    (二十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八)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三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十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十二)本行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行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三十四)证券监管机构对本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
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三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六)本行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三十七)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十八)本行收购的有关方案;
    (三十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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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内幕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记。本行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
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
信息,供本行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要向交易所报备的,应当在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向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内
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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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本行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方式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青岛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
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方买
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
其报备。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本行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
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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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四条 属于本行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本
行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本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十六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
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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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证券。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
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
等工作人员不得将本行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
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确实需向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
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的,负责信息报送的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
股子公司报送信息应注明“保密”字样,提醒报送对象履行保密义务,
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
束。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
行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其他处理等处罚;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声誉上)的,本
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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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
证券的。

    第二十三条 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行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
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8
附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类 自然人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社 证券账 与本行关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型       法人名称    部门    职务/岗位 会统一信用代码 户        系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处阶段




登记人:                                           登记单位/部门盖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
 1.《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登记部门保管,一份报送青岛农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2. 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记,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例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
 3.“知情人类型”一栏,填写“自然人”或“法人”或“政府部门”。
 4.“与本行关系”一栏可填写:(1)公司内部人;(2)股东;(3)政府相关部门;(4)中介机构;(5)其他。
 5.“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6.“知悉内幕信息方式”一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7.“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一栏,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书面提示:
 1.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本行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
 2.所有能接触到本行定期报告等重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 0 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及其他重大信息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严禁买卖本行股票。
3.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违反以上保密规定,致使本行遭受经济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本行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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