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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4月)2019-04-2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
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
导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其
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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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行章程、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本行其他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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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损失较轻的;
    (二)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照
本制度及本行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相关责任追
究方案,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等;
    (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行
查看等;
    (三)其他处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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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
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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