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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9年4月)2019-04-2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本行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本行与
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持续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信息披露与日常交
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本行治理水平,以实现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行可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本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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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本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本行应公平对待本行的所有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本行应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
行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治理水平;
    (六)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落实本行可持续发展的本
行治理理念。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对象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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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
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财务情
况,向本行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七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本行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四章   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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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本行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走访与接待;
    (五)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
    (六)路演、业绩说明会;
    (七)参观与座谈;
    (八)其他能够实现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
    第十一条 本行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适时通过现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
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本行应适时组织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三条 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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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
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
    本行应当为中小股东到本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通过总行相关部门及时
归集各部门及下属机构、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
息,本行各部门及下属机构、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第十七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
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
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八条 本行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建设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的记录等相关内容的档案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办法
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新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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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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