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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9-05-1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 00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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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审议议案:
1.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1
2.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7
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以及 2019
年财务预算报告………………………………………………………13
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2
5.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 2019 年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24
6.关于聘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外审机构的议
案………………………………………………………………………36
7.关于发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资本金融债券并向董
事会授权的议案………………………………………………………38
8.关于发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向
董事会授权的议案……………………………………………………41
9.关于发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并向董事
会授权的议案…………………………………………………………44
10.关于修订《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47
11.关于修订《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125
12.关于修订《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141
13.关于重新制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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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151
听取事项
1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162
15.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三农金融服务报告…166
16.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关联交易情况报告…172
17.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18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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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8 年,面对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日趋
严格的监管环境,董事会坚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理念,进一步
明确战略发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
升本行核心竞争力,本行总体上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截至 2018 年末,本行总资产规模 2,941.41 亿元,比年初增
长 17.16%;吸收存款 1,926.10 亿元,比年初增长 10.74%;发放
贷款和垫款总额 1,369.74 亿元,比年初增长 21.81%;2018 年度
实现归属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24.19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3.23%;基本每股收益 0.48 元,比上年同期提高 11.63%;归属
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10 元,比年初增长 19.88%;不
良贷款率 1.57%,比年初下降 0.29 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
290.05%,比年初提高 17.89 个百分点。
    一、2018 年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推动本行稳健发展
    一是提高公司治理规范化运作水平。2018 年,董事会按照
《公司法》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董事会共组织召开 1
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共召开会议 11 次,其中现场会议 5
次,通讯表决会议 6 次。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19 次。各
位董事严格遵守董事行为规范,认真履职,认真学习各类新监管
规定,不断提升专业履职能力。各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及专门
委员会会议,认真阅读各类会议议案,积极讨论,审慎决策,对
重大事项作出谨慎表决,维护本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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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2018 年,董事会进
一步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协作,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履
行各自职责,为本行各方面发展和管理提升提供专业支撑。2018
年,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19 次,其中战略规划委员会 3 次,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8 次,审计委员会 3 次,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 3 次,三农金融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 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本行发展战略、内控审计、合规管理、风险
管理、关联交易控制、财务报告等工作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建议。
董事们通过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履职能
力和水平,加深对本行发展战略、内控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
理解,促进本行健康发展。
    (二)提高战略引领能力,科学指导经营决策
    2018 年,董事会研究审议通过了《青岛农商银行 2018-2020
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创新型综合银行”和“生态型特色银
行”的发展定位,及创新引领、科技引领、人才引领三大发展驱
动,进一步明确了全行战略发展方向。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各业
务条线围绕战略发展方向制订各自条线的发展规划,为发展规划
的稳步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董事会指导和监督管理层,按照三
年发展规划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高级管
理层提交的 2018 年经营及投资计划等议案,对本行的经营管理
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审议通过了 2018 年机构新设规划,优化全
行机构布局,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本行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
“2018 年中国银行业 100 强榜单”中位居第 65 位;在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2018 世界银行 1000 强”榜单中,位居世界
银行第 379 位。2018 年,本行 A 股 IPO 取得重大进展,11 月通
过证监会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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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一是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积极履行全面风险管理
职责,听取 2017 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每季度风险管理报告、
相关风险专项报告,审议有关风险管理政策等议案。同时,充分
发挥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重要作用,董事会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8 次。2018 年,董
事会督促高级管理层科学把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等,主动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二是完善内部审
计工作体系。2018 年,重点开展管理人员履职审计和重点领域
审计,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机制。董事会听取了 2017 年审计工作
报告,审议了 2018 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等议案。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通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计工作
报告等方式,督促本行对各项业务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开展审
计。
       (四)持续加强资本管理,保持资本充足水平
       董事会高度重视资本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科学规划业务发展和资本补充,定期审议资本充足率和
内部资本重组评价有关报告,确保本行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
求,保持良好水平。同时,积极探索多渠道资本补充途径,推动
上市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五)做好董事会换届工作,完善公司治理架构
       董事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
有序进行董事会换届程序。2018 年 5 月 29 日,本行召开了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刘仲生、刘宗波、贾承刚、王建华、刘冰冰、
姜俊平、胡文明、王珍琳、林盛、栾丕强、彭小军、商有光、孙
国茂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林盛、栾丕强、彭小军、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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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孙国茂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总体保持稳定,适
当引入新人,进一步优化了董事会的人员结构。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行将经营管理活动与履行社会责任紧密结合,努力提升服
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助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
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提高对小微企业、城乡居民的服务水平。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推出创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发
展移动金融,提供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方便快捷的线上金融服
务。发行绿色债券,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关心员工工作生活,
提升员工幸福感。
    二、2019 年董事会工作安排
    2019 年,中国经济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银行业竞
争加剧,多业态发展竞合趋势更加突出,董事会将进一步发挥战
略引领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加强资
本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一)继续实施三年发展规划,确保本行平稳发展
    2019 年是本行推进发展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董事会将继
续发挥好战略引领作用,推动三年发展规划落地实施。董事会将
紧紧围绕青岛“十五大攻势”安排,对接服务海洋攻势、军民融
合发展攻势、乡村振兴攻势、“高端制造业+人工智能”攻势、壮
大民营经济攻势、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攻势、科技引
领城攻势等与本行相关的内容,找准定位,深度融入地区发展,
进一步巩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金融主力军地位。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发挥好三会一层作用
    2019 年,董事会将继续认真履行公司治理有关职责,完善
公司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三会一层作用。一是做好股东大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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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等会议组织工作。统筹安排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
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参谋决策功能。认真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
决议,保证相关决议得到有效落实。二是认真落实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培训,提升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的专业履职能力,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
    (三)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2019 年,董事会将继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指导
本行树立合规经营理念。一是进一步发挥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交流,保
证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二是指导高级管理
层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实施,严守风险底线,严控案件风险。三是
定期审议风险管理相关议案,持续做好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大风险识别、评估工作,提高风险管理
有效性。
    (四)加强资本管理,统筹业务发展
    2019 年,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资本规划,
做好资本管理。一是规划好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补充
一级资本。二是优化内生资本补充机制,指导本行提高资产经营
效率和盈利能力,优化利润分配方案,增强内生资本补充能力。
三是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监控资本充足率水平,确保资本
充足率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是树立资本约束意识,优化资产结
构,降低资本消耗,指导本行走低资本消耗的轻型化发展道路。
    (五)做好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
    2019 年,董事会将按照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
上市公司规则,及时、完整、准确的披露信息,提升信息披露质
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切实保护广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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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合法权益。一是做好董事会决议、重大事项公告等信息披露
工作,保证投资人及时了解本行情况。二是要求主要股东等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时告知重大事件,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是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做好年度网络业绩说明会等活动,通
过投资者热线、现场接待等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2019 年,董事会将继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客户提供更加
优质、方便、快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承担小微金融、涉农
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牢
固树立金融支持精准扶贫责任意识,坚持发挥地方法人银行“点
多、面广、情况熟”的自身优势,以信用工程建设、家庭金融推
广、客户信息采集等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为依托和载体,充分发
挥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助力帮扶对象收入水平不断提
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员工权益。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不断提高员工收入水平,提升员工专业能力,为员工提供更加广
阔的职业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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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 年,监事会以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为宗旨,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相关规定,规范组织召开监事会
会议,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财务活动、风险
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监督,在持续促进本行完善公
司治理、推进业务稳健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
用。
    一、主要工作情况
    2018 年,监事会坚持把改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根据
总行党委提出的打造“公众银行、省级银行、集团银行”的发展
战略要求,力求全面、深入、主动与积极地履行监督职责,以更
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积极探索监督、改革、创
新的新路,保障总行党委战略部署和发展要求的实现。具体工作
中,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监督职责,实现主动监督、超前监督;紧
跟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变化,围绕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
题和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巡检、专题调研;
持续开展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工作,提高履职监督结
果运用。
    (一)规范组织召开会议,改进监事会议事质效
    2018 年,监事会在履职监督、财务监督、内部控制及风险
防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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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常规审议事项、合理安排常规监督工作等“规定动作”基础上,
监事会强化了重要事项的监督,进一步增加了监事会会议的审议
事项,加强了对监督工作重要事项的研究讨论,议题内容更加丰
富,监督重点更为明确,监督事项更加全面。全年共召开会议 5
次,审议通过各类议案 33 项,审阅各类事项 98 项,听取监管报
告 6 项,内容涉及履职监督、财务监督、经营管理、资本管理、
关联交易、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审计报告等重要方面。各专门
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2 次,其中监督委员会会议 1 次,提名委员会
会议 1 次,共审议有关议案 2 项,审阅有关事项 5 项。
    (二)围绕本行重点工作,提高监督效能
    1.实施发展战略评估。根据监管要求,监事会结合日常监督
检查相关情况,对 2015-2017 年本行战略规划纲要实施的科学
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就进一步强化风险控
制、妥善解决发展不均衡、全面达成战略目标路径等方面提出了
评估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了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合理
性,保证战略目标的稳健和持续。
    2.全面参与“三会一层”的各类会议和活动。2018 年,监
事长及监事全面参与了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专门派出监事现
场对董事会会议进行监督,并直接参加了全行各类经营工作会
议、条线会议,参与风控、考核、组织架构完善等重大决策的监
督。通过参加、列席各类会议和活动,及时获取了本行经营管理
各方面的信息,强化了监督实效。
    3.持续进行履职监督。2018 年,监事会通过审阅董事年度
履职记录、核实董事履职文件及信息、组织董事、监事履职自评、
互评、列席全行经营会议、加强与董事、高管人员沟通等措施,
严格履行履职监督职责,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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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履职评价的议案,并将履职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和监
管部门进行了报告。
    4.强化关联交易监督。2018 年,监事会持续开展了对本行
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监督,在多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监事会对
报送关联交易监督情况的议案,进一步规范了本行关联交易行
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重大关联交易合法、合规进行,保
障了本行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密切关注财务运作、风险管理和内控监督。监事会围绕本
行经营管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等方面,
与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详细了解财务管理情况,查找管理中
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监事会还通过定期听取全面
风险管理情况报告,专项听取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资本管理、
关联交易等专项审计报告,对全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
了监督审查,及时提示风险,促进本行稳健合规经营。
    6.监督指导全行审计工作。监事会坚持以风险为导向,结合
全行工作重点、难点及时确定工作方向,有序高效、积极稳妥地
推进各项审计工作。同时,对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的开展、
形成的审计报告进行全流程的监督指导,督促审计部进一步完善
审计管理体系。
    (三)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工作思路,监事会通过组织调研及委
托审计部开展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行新发展理念落实情
况进行了调查摸排。调研活动覆盖本行 2018 年 6 月末信贷结构
调整情况,公司类贷款、零售类贷款基本情况,钢铁、煤炭、水
泥、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等限制或禁止类行业贷款情况,网点全面
转型、金融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新旧动能转换等新发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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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的贯彻落实等情况。通过开展调研活动,推动全行以更高站位、
更宽视野和更大力度推进新发展理念工作思路及新旧动能转换
工作的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本行地方经济建设主力军的作用。
    (四)加强自身建设,夯实监事会工作基础
    1.依法合规开展监事会换届工作。2018 年,监事会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周密安排、规范运作,认真做
好监事候选人资格审查、提名、监事选举等工作,依法合规完成
了监事会换届工作,确保全面符合各项监管规定,各项工作顺利
完成交接。
    2.进一步完善内外部沟通渠道。监事会高度重视监管部门金
融监管通报、现场检查意见等监管通报与要求,对本行问题整改
情况进行了监督,并通过与监管部门保持畅顺的报告和沟通,及
时获取工作指导和支持。监事会注重与董事会、经营层的沟通,
不断完善监事会与董事、高管人员的沟通和互动机制,通过会议、
邮件、电话等多种形式,定期和不定期互通行内外重要信息,参
与决策监督,及时反馈监事会的监督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加强监事培训。2018 年,本行邀请监管部门就公司治理
和监事会工作开展了专题讲座,并组织开展了商业银行监事会运
作专项培训,有效拓展了监事工作思路。同时,组织监事持续学
习相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监事会工作方式与水平,为有效履职
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监事会就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监事会对本行有关重要事项
进行了监督,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依法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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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
或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财务报告真实情况
    本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经营情况。
    (三)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行收购、出售资产中有内幕交易、损害
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资产流失的行为。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行募集资金与本行承诺的用途不一致的
情况。
    (五)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关联交易中有损害股东及本行利益的行
为。
    (六)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建立了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
部审计部门、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
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未发
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七)风险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以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为目标,坚持做好
全面风险管理等各项工作,全行风险管理工作整体较为平稳,未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整体风险管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八)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列席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审阅了董事
会各项议案。监事会对报告期内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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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提案没有异议,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
认为本行董事会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未发生有损股东
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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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以及 2019 年财务预算报告


            第一部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2018 年,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和持续“强监管、
严监管”的新要求,青岛农商银行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
根本宗旨和“质量强行、科技兴行、移动优先、管理制胜”的经
营方针,创新产品、优化服务,加强管理、改进作风,有效实现
了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圆满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预算
目标,管理能力和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
     一、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我行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我行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经营成
果及合并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
     二、主要财务状况
     2018 年资产负债规模稳步增长。截至年末,资产总额
2,941.41 亿元,较年初增加 430.87 亿元,增长 17.16%;负债总
额 2,727.98 亿元,较年初增加 396.63 亿元,增长 17.01%。
    (一)资产规模稳步增长,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同比提升。
2018 年末,资产总额较年初增加 430.87 亿元,完成全年预算目
标的 148.85%。从增长结构看,一是受人民银行投放流动性大力
支持实体经济的影响,信贷增速明显反弹,2018 年发放贷款和
垫款同比增加 239.99 亿元,增长 22.48%,增长额占资产增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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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的 55.70%;二是年初预判债券市场收益率下行概率提高,提
                  前加大债券等资产配置力度,资金业务资产同比增加 186.40 亿
                  元,增长 16.89%,增长额占资产增长总额的 43.26%。2018 年我
                  行资产结构持续优化,平均收益率进一步提升,2018 年末生息
                  资产平均收益率 4.6%,同比提升 0.06 个百分点。
                      (二)负债来源多元化,结构持续优化。2018 年末,负债
                  总额较年初增加 396.63 亿元,增长 17.01%,实现预算目标的
                  155.15%。其中,吸收存款余额 1,926.10 亿元,较年初增加 186.75
                  亿元,增长 10.74%,占负债增长总额的 47.08%;卖出回购及同
                  业存单助推同业负债快速增长,2018 年末卖出回购较年初增加
                  63.73 亿,同业存单较年初增加 130.99 亿元,分别占负债增长
                  额的 16.07%和 33.03%。
                      (三)强化经营管理,夯实经营基础,推动归属本行股东
                  权益逐年提升。2018 年全行努力拓展业务渠道,不断提高风
                  险抵御能力,经营效益持续稳健增长,股东权益同比提升。2018
                  年末,归属本行股东权益 205.14 亿元,同比增长 33.99 亿元,
                  增幅 19.86%;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10 元,同比提
                  高 0.68 元。


                                         2018 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
                            2,686,603     2,690,476   向中央银行借款                      298,730               7,302
项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
                              941,129       628,546                                        90,555            341,007
构款项                                                项
拆出资金                      404,037       377,465   拆入资金                            298,417            256,550
交易性金融资产                835,304       217,031   衍生金融负债                           2,689              3,439
衍生金融资产                     1,521         55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477,899            840,57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51,803       985,374   吸收存款                         19,261,029         17,393,530
应收利息                      161,315       113,840   应付职工薪酬                        158,948            14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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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贷款和垫款          13,075,602   10,675,687   应交税费                             74,236        66,83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428,835    3,014,865   应付利息                            273,422       291,517
持有至到期投资           3,427,190    1,840,164   应付债券                          5,208,832      3,698,963
应收款项类投资           2,511,172    3,972,068   其他负债                            135,084       268,442
投资性房地产                   22            22   负债合计                         27,279,841     23,313,566
固定资产                  293,592      309,197    股本                                500,000       500,000
在建工程                   72,096       63,522    资本公积                            222,144       222,144
无形资产                    8,878         8,383   其他综合收益                        121,243        23,234
递延所得税资产             99,774      105,726    盈余公积                            215,903       170,504
其他资产                  115,244      102,506    一般风险准备                        409,235       353,226
                                                  未分配利润                          582,838       442,34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051,363      1,711,454
                                                  少数股东权益                         82,913        80,404
                                                  股东权益合计                      2,134,276      1,791,858
资产总计                29,414,117   25,105,424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29,414,117     25,105,424

                    三、主要经营成果
                   (一)利润指标圆满完成预算目标。2018 年,全行上下紧
               紧围绕轻型银行和“一体两翼”转型方向,经营效益持续增长。
               2018 年实现利润总额 30.29 亿元,同比增加 2.63 亿元,增长
               9.52%,预算完成率 101.99%;实现净利润 24.44 亿元,同比增
               加 3.04 亿元,增长 14.19%,预算完成率 103.56%。
                   (二)战略转型成效显著,营业收入增势良好。2018 年面
               对监管政策趋严、经济下行压力、信用风险集中暴露等多重不利
               因素,全行上下立足传统业务,积极拓展收入来源,实现跨越发
               展,实现营业收入 74.62 亿元,同比增加 13.83 亿元,增长 22.75%,
               实现全年预算的 118.35%。其中,由于贷款增速提升,债券资产
               配置力度加大,全年实现利息净收入 65.3 亿元,同比增加 7.41
               亿元,是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占营业收入的 87.51%。
                   (三)以建设节约型企业为导向,努力压降公共开支,成本
               费用控制合理。2018 年业务及管理费总额 24.05 元,同比增长
               10.87%,低于营业收入增幅 11.88 个百分点,低于净利润增幅
               3.31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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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创利能力稳步提升,每股收益超额完成预算目标。2018
年实现归属本行股东净利润 24.19 亿元,同比增长 13.23%;实
现每股收益 0.48 元,同比提高 0.05 元。
                       2018 年度合并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1,203,509              1,009,968
  利息支出                              (550,524)              (431,132)
  利息净收入                              652,985                578,836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3,343                 21,339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8,428)                (5,019)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4,915                 16,320
  其他收益                                  4,523                    3,734
  投资净收益(损失)                       63,222                (1,439)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损失)                5,556                (3,945)
  汇兑净收益                                2,659                    4,904
  其他业务收入                              1,797                      976
  资产处置收益                                 551                   8,523
  营业收入合计                            746,208                607,909
营业支出
  税金及附加                              (7,955)                (7,147)
  业务及管理费                          (240,533)              (216,954)
  资产减值损失                          (193,229)              (107,458)
  其他业务成本                                 (46)                   (30)
  营业支出合计                          (441,763)              (331,589)
营业利润                                  304,445                276,320
  加:营业外收入                               669                   1,227
  减:营业外支出                          (2,197)                    (961)
利润总额                                  302,917                276,586
  减:所得税费用                         (58,508)               (62,557)
净利润                                    244,409                214,02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1,901                213,645
少数股东损益                                2,509                      384

         四、主要监管指标优于监管标准,业务发展潜力及风险抵
御能力持续增强
     (一)资本充足率高于监管目标值。得益于资产结构持续优
化,2018 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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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达到 12.55%、10.61%、10.60%,圆满完成预算目标,为业
务持续稳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资产质量及拨备水平优于监管标准。2018 年资产质
量持续向好,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 21.44 亿元,不良贷款率
1.57%,较年初下降 0.29 个百分点;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达到 62.18
亿元,拨备覆盖率 290.05%,较年初提高 17.89 个百分点,风险
抵御能力不断增强。
    (三)流动性指标平稳运行。2018 年,我行流动性风险管
理水平持续提升,年末流动性比例 59.65%,同比提升 8.75 个百
分点,高于监管法定值 34.65 个百分点。


             第二部分:2019 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一、2019 年财务预算编制背景
    (一)面临的挑战
    2019 年,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不确定性风险加
强、经济走势更趋复杂的背景下,银行业经营面临较大挑战。一
是长期来看,银行经营业绩与宏观经济走势呈正相关,实体经济
下行压力导致银行业整体经营业绩增速下滑;二是信用风险加
剧,不良压力抬升,2019 年外部不确定性风险对实体经济的影
响将不断显现,金融体系支持民营经济的力度将持续增强,这对
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债券违约
可能引起的风险传导对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形成负面影响,信用风
险需持续关注;三是理财业务转型面临诸多挑战,银行理财作为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在经历了 10 余年的繁荣发展后,诸
多过去高速增长期隐藏的风险逐渐暴露,在金融去杠杆、监管部
门重拳出击整治乱象的背景下,银行理财正式告别高增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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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增速放缓期,面临着理财产品结构转型、非标业务受限、净
值化推进缓慢等一系列问题;四是随着利率“两轨并一轨”的推
进,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深,银行业竞争加剧,利润空间将
进一步压缩。
    (二)面临的机遇
    一是宏观方面,2019 年有望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
健的货币政策,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预计减税降费规模加大;
货币政策方面,年内存在继续降准可能性,并通过公开市场、MLF
等操作维持银行间市场流动性持续宽松,货币信贷将有望延续
2018 年总体状态,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二是 2019 年我行正式实
现上市融资,资本压力得到缓解,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为业务
持续稳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金融服务的“数据化、智慧
化”将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我行将紧跟移动互联网发展大势,
积极打造以直销银行为主体的线上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深度整合
和开发现有手机银行、电商平台、小微云、扫码付、移动办贷等
互联网金融产品,强化产品渠道建设,为业务发展注入动力和活
力。
    二、2019 年度财务预算目标
    2019 年全行将积极作为,努力实现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
展转变,力争实现如下目标(合并口径):
    资产规模、盈利水平稳步增长,2019 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3300
亿,同比增长 359 亿;实现净利润 26.5 亿元,同比增长 8.42%;
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26.2 亿元,同比增长 8.31%;实
现每股收益 0.48 元,与同期保持持平;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
例、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以上,并力争
实现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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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项目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规模
    2019 年末合并口径股东权益预计达到 253 亿元,同比增长
40 亿;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合计 244 亿元,同比增长 39 亿;2019
年负债总额预计达到 3,047 亿元,同比增长 319 亿元;资产总额
预计达到 3,300 亿元,同比增长 359 亿。
    (二)主要利润项目
    1.营业收入。2019 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80.07 亿元,同比
增长 7.3%。
    (1)存贷款利息净收入。2019 年预计实现存贷款利息净收
入 47.27 亿元。不考虑央行调整基准利率,全年预计实现贷款利
息收入 84.94 亿元;受行业竞争加剧,存款营销难度加大的影响,
预计全年存款利息支出 37.67 亿元。
    (2)资金业务净收入。考虑 2019 年信贷投放提速,全行可
用头寸基本与 2018 年保持持平,预计实现资金业务净收入 29.66
亿元。
    (3)中间业务净收入。预计 2019 年实现中间业务净收入
2.5 亿元。
    2.营业支出。2019 年营业支出预计 47.31 亿元,同比增长
7.1%。
   (1)税金及附加。2019 年贷款利息收入增长导致增值税附
加税增加,税金及附加预计达到 0.86 亿元。
   (2)业务及管理费。2019 年业务及管理费预计 26.59 亿。
   (3)资产减值损失。2019 年预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19.86
亿元。
    3.营业利润。预计 2019 年实现营业利润 32.76 亿元,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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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 7.6%。
    4.净利润。预计 2019 年实现净利润 26.5 亿元,实现归属于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26.2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8.42%和 8.31%。
    四、2019 年预算实施措施
    2019 年,是青岛农商银行上市元年,也是青岛农商银行开
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的起步之年,青岛农商银行将始终坚持金融
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以“聚力发展、聚势创新、聚焦内控、
聚齐短板”为原则,准确把握发展机遇,强化应对措施,确保圆
满完成各项预算目标。
    (一)坚持“做强零售、做精对公”的工作思路,优化业务
结构,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一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大零售银行战
略定位不动摇,将小微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作为全行发展的重
点,以特色支行建设突破城区市场,以“小微云”功能巩固农村
市场,全面提升零售业务贡献度;二是做精对公业务,以行业细
分为抓手,以供应链金融为突破,努力提升客户综合贡献度,持
续发挥对公业务的整体带动作用。
    (二)努力谋划客户经营之策,聚焦客户分层细化管理,创
新服务产品和手段,筑牢核心客户群体。2019 年一是要通过细
化客户管理,集中资源对目标客户和高净值客户进行重点服务,
有效提高运营效率;二是做精产品、做专服务、创新渠道,加快
客户群体拓展,基于客户行为特点进行差异化服务,提升客户稳
定性,夯实业务发展基础。
    (三)强化资产负债管理,持续提高资源匹配效率和效益。
2019 年在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规划和动态管理的基础上,进一
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行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有
效平衡。通过优化考核模式,引导分支机构及业务条线将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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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用到能最大化提升全行盈利的业务中去。
    (四)聚焦资产质量,严控风险源头,稳固转型发展根基。
一是通过建立行业分析机制,定期对行业经营数据、预期收益和
风险隐患进行分析,严把行业准入关,将资产投放环节质量作为
重点工作;二是强化贷后管理,根据贷款种类、行业类别、客户
属性等制定差异化的贷后管理流程,严防风险隐患。
    (五)强化绩效考核力度,推动业务持续稳健增长。2019
年充分借鉴同业先进经验,优化绩效考核模式,层层分解落实预
算目标,引导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以“盈利提升、资本节约、结
构优化”为导向,聚焦主业、抢抓先机,确保预算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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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
2018 年度审计结果,2018 年实现利润总额 298,365 万元,所
得税费用 57,753 万元,净利润 240,612 万元。
    一、2018 年利润分配顺序
    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和《青岛
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18 年本行利润
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 分配现金股利。
    二、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4,061
万元;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金〔2012〕20 号)的要求,一般风险准备余额原则
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1.5%。为了确保 2019 年度任
意时点一般风险准备占风险资产比例不低于上述要求,按照一
般风险准备余额不低于 2018 年末风险资产余额的 2%标准提
取,本年度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44,847 万元;
    3.为了增强本行今后经营发展动力,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
的 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24,061 万元;
    4.按照每股人民币 0.15 元(含税)向本行全体普通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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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派发现金股利,共计 83,333 万元。
    按上述预案,2018 年度利润分配总额 176,302 万元,结
余 64,310 万元,增加留存收益。本行将充分利用留存收益,
有效满足业务扩展需要,不断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实现持续稳
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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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关联方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本行对部分关
联方 2019 年度重大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预计。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情况
    (一)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42.92 亿元,
资产总额 117.35 亿元,负债总额 47.12 亿元,所有者权益 70.23
亿元,销售收入 0.22 亿元,净利润 1.24 亿元(上述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2.本行监事褚衍坤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3.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6 亿
元,2018 年实际综合授信 5.77 亿元。
    4.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8.62
亿元,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贸易融资、购买债券、投行业务等表内外授信。
    (二)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元,资产
总额 58.31 亿元,负债总额 24.58 亿元,所有者权益 33.74 亿元,
销售收入 32.95 亿元,净利润 3.76 亿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2.该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计
持有本行 8%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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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2.9 亿
元,2018 年实际综合授信 12.8 亿元、实际支付员工服装费 0.04
亿元。
    4.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5.11
亿元,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
等表内外授信以及支付员工服装费等。
    (三)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8.1 亿元,资
产总额 611.63 亿元,负债总额 531.58 亿元,所有者权益 80.05
亿元,销售收入 573.93 亿元,净利润 37.66 亿元(上述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2.该公司持有本行 6%的股份。
    3.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8.78
亿元,2018 年实际授信 18.53 亿元。
    4.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2.28
亿元,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
购买债券等。
    (四)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30 亿元,资产
总额 576.01 亿元,负债总额 355.07 亿元,所有者权益 220.94
亿元,销售收入 12.94 亿元,净利润 1.65 亿元(上述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2.该公司持有本行 10%的股份。
    3.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0.5 亿
元,2018 年实际授信金额 15 亿元,与其 2 个关联企业签订了三
年房屋租赁合同金额 0.29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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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8.72
亿元,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
购买债券、投行业务等表内外授信以及房屋租赁费等。
    (五)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29.66 亿元,
资产总额 228.10 亿元,负债总额 141.11 亿元,所有者权益 86.98
亿元,销售收入 2.67 亿元,净利润 0.93 亿元(上述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2.该公司持有本行 5%的股份。
    3.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6 亿
元,2018 年实际综合授信 25.69 亿元。
    4.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8.62
亿元,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贴现、贸易融资、购买债券、投行业务等表内外授信。
    (六)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53.36 亿元,
资产总额 223.94 亿元,负债总额 92.77 亿元,所有者权益 131.18
亿元,销售收入 13.40 亿元,净利润 1.9 亿元(上述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2.该公司持有本行 10%的股份。
    3.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8.02
亿元,2018 年实际授信金额 5.93 亿元,向其子公司支付冠名费
0.02 亿元。
    4.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8.64
亿元,主要包括投行业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
承兑汇票、国际贸易融资、购买债券等表内外授信以及支付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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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
    (七)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1.12 亿元,资
产总额 64.38 亿元,负债总额 33.84 亿元,所有者权益 30.54 亿
元,销售收入 31.3 亿元,净利润 0.92 亿元。
    2.该公司持有本行 5.4%的股份。
    3.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 亿元,
2018 年实际综合授信 5 亿元(因超预计额度,于 2018 年 12 月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审批通过 5 亿元综合授信重大关联
交易)。
    4.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5 亿
元,主要包括投行业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购买债券、投行业务等表内外
授信。
    (八)青岛韵浩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0.18 亿元,资
产总额 5.97 亿元,负债总额 1.57 亿元,所有者权益 4.4 亿元,
销售收入 2.47 亿元,净利润 0.5 亿元。
    2.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
公司为本行内部人(二级支行负责人)的近亲属直接控制的法人。
    3.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0 亿元
(该关联方为 2018 年 6 月份新增的关联方,因此 2018 年无预计
额度),2018 年实际授信金额 1.45 亿元(该综合授信为 2018 年
新增为本行关联方之前的存量授信,且为一般关联交易)。
    4.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4.95 亿
元,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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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授信。
    (九)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2.03 亿元,资
产总额 62.01 亿元,负债总额 55.3 亿元,所有者权益 6.71 亿元,
销售收入 12.98 亿元,净利润 0.08 亿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2.本行监事卢正明在该公司担任监事。
    3.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0 亿元,
2018 年实际授信金额 3.34 亿元(该综合授信于 2018 年 11 月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上确认)。
    4.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6.34 亿
元,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投
行业务等表内外授信。
    (十)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36.4 亿元,资
产总额 952.56 亿元,负债总额 894.54 亿元,所有者权益 58.02
亿元,存款余额 710.92 亿元,贷款余额 530.48 亿元。
    2.本行董事姜俊平在该银行担任董事。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70 亿元、1.5 亿美元,
截至 2018 年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同业存放余额 4.81 万美元。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79 亿元,主要包括外
汇买卖、结售汇、外币资金拆借(存放)、资金清算、同业理财、
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买卖、其
他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一)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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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26.77 亿元,
资产总额 521.3 亿元,负债总额 475.03 亿元,所有者权益 46.27
亿元,存款余额 445.84 亿元,贷款余额 268.49 亿元。
    2.本行董事姜俊平在该银行担任董事。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60 亿元、1 亿美元,
截至 2018 年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同业存放余额 13.10 万美元、
同业存放余额 0.079 万欧元,购买我行的同业存单余额 2.89 亿
元人民币。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47 亿元,主要包括外
汇买卖、结售汇、外币资金拆借(存放)、资金清算、同业理财、
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买卖、其
他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25 亿元,资产
总额 434.5 亿元,负债总额 398.9 亿元,所有者权益 35.6 亿元,
存款余额 367.1 亿元,贷款余额 254.93 亿元。
    2.本行董事姜俊平在该银行担任董事,本行独立董事商有光
在该银行担任独立董事。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50 亿元、3 亿美元,
截至 2018 年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同业存放余额 431.38 万美元、
同业存放余额 214.76 万韩元、同业存放余额 46.82 万澳元,我
行在该关联方的存放同业余额 603.86 万人民币,我行拆入该关
联方的拆入资金余额 1,500 万美元。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57 亿元,主要包括外
汇买卖、结售汇、外币资金拆借(存放)、资金清算、同业理财、
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买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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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三)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该银行资产总额 2,897.08 亿元,
负债总额 2,675.72 亿元,所有者权益 221.36 亿元,存款余额
1,821.31 亿元,贷款余额 1,303.82 亿元。
    2.本行独立董事彭小军在该银行担任独立董事。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90 亿元,截至 2018
年末,我行与该关联方的余额为 0。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90 亿元,主要包括资
金清算、同业理财、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
回购、债券买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四)日照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1 亿元,资产
总额 2.66 亿元,负债总额 1.79 亿元,所有者权益 0.87 亿元,
存款余额 1.77 亿元,贷款余额 1.68 亿元。
    2.该银行为本行所属子公司。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8.8 亿元,截至 2018
年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同业存放余额 3,500 万元人民币。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8 亿元,主要包括资
金清算、同业理财、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
回购等。
    (十五)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5 亿元,资产
总额 17.96 亿元,负债总额 12.72 亿元,所有者权益 5.24 亿元,
存款余额 12.6 亿元,贷款余额 8.77 亿元。
    2.该银行为本行所属子公司,本行董事会秘书隋功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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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月曾在该银行担任董事长。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5 亿元,截至 2018
年末,该关联方在我行关联交易余额为 0。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6 亿元,主要包括资
金清算、同业理财、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
回购等。
    (十六)平阴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1 亿元,资产
总额 4.08 亿元,负债总额 3.1 亿元,所有者权益 0.98 亿元,存
款余额 2.81 亿元,贷款余额 3.08 亿元。
    2.该银行为本行所属子公司。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9.26 亿元,截至 2018
年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同业存放余额为 10.05 万人民币。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6 亿元,主要包括资
金清算、同业理财、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
回购等。
    (十七)弋阳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0.9 亿元,资
产总额 3.4 亿元,负债总额 2.53 亿元,所有者权益 0.87 亿元,
存款余额 2.36 亿元,贷款余额 2.4 亿元。
    2.该银行为本行所属子公司。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0.5 亿元,截至 2018
年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同业存放余额为 0.15 万人民币。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6 亿元,主要包括资
金清算、同业理财、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
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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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山东沂南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1 亿元,资产
总额 4.17 亿元,负债总额 3.17 亿元,所有者权益 1 亿元,存款
余额 3.14 亿元,贷款余额 1.66 亿元。
    2.该银行为本行所属子公司。
    3.该银行 2018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额度 8 亿元,截至 2018 年
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同业存放余额为 6,500 万人民币。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6 亿元,主要包括资
金清算、同业理财、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
回购等。
    (十九)德兴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0.9 亿元,资
产总额 4.53 亿元,负债总 3.62 亿元,所有者权益 0.91 亿元,
存款余额 3.29 亿元,贷款余额 2.1 亿元。
    2.该银行为本行所属子公司。
    3.该银行 2018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额度 8.5 亿元,截至 2018
年末,该关联方在我的关联交易余额为 0。
    4.该银行 2019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额度 6 亿元,主要包括资
金清算、同业理财、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
回购等。
    (二十)济宁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1 亿元,资产
总额 4.84 亿元,负债总额 3.91 亿元,所有者权益 0.93 亿元,
存款余额 3.88 亿元,贷款余额 1.24 亿元。
    2.该银行为本行所属子公司。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8.2 亿元,截至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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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关联交易余额为 0。
    4.该银行 2019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额度 6 亿元,主要包括资
金清算、同业理财、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
回购等。
    (二十一)山东金乡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1 亿元,资产
总额 5.5 亿元,负债总额 4.43 亿元,所有者权益 1.07 亿元,存
款余额 4.14 亿元,贷款余额 3.09 亿元。
    2.该银行为本行所属子公司。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9.4 亿元,截至 2018
年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关联交易余额为 0。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6 亿元,主要包括外
汇买卖、结售汇、外币资金拆借(存放)、资金清算、同业理财、
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二十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49.71 亿元,
资产总额 1,914 亿元,负债总额 1,781 亿元,所有者权益 133 亿
元,存款余额 1,147 亿元,贷款余额 740 亿元。
    2.本行独立董事孙国茂先生在该银行担任独立董事。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0 亿元,截至 2018 年
末,我行购买该关联方的金融债余额 1,010.103 万人民币,我行
子公司济宁蓝海村镇银行在该关联方的存放同业余额 4,500 万
人民币。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0 亿元,主要包括外
汇买卖、结售汇、外币资金拆借(存放)、资金清算、同业理财、
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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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元,资产
总额 78.56 亿元,负债总额 68.11 亿元,所有者权益 10.45 亿元,
贷款余额 78.33 亿元。
    2.本行监事卢正明先生在该公司担任监事。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0 亿元,截至 2018 年
末,该关联方在我行关联交易余额为 0。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0 亿元,主要包括外
汇买卖、结售汇、外币资金拆借(存放)、资金清算、同业理财、
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二十四)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该银行注册资本 2 亿元,资产
总额 6.46 亿元,负债总额 4.08 亿元,所有者权益 2.38 亿元,
存款余额 4.02 亿元、贷款余额 3.79 亿元。
    2.本行董事王珍琳在该银行担任董事。
    3.该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3 亿元,截至 2018 年
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同业存放余额 1,022 万人民币。
    4.该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5 亿元,主要包括外
汇买卖、结售汇、外币资金拆借(存放)、资金清算、同业理财、
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二十五)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 30 亿元,资产
总额 87.63 亿元,负债总额 52.94 亿元,所有者权益 34.69 亿元,
销售收入 2.45 亿元,净利润 1.39 亿元。
    2.本行独立董事孙国茂在该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3.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8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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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截至 2018 年末,该关联方在我行的关联交易余额为 0。
    4.该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3 亿元,主要包括外
汇买卖、结售汇、外币资金拆借(存放)、资金清算、同业理财、
同业存放、存放同业、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二、定价政策及公允性分析
    (一)上述关联方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并非实际必
须发生的约定金额。本行预计的 2019 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重大、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政策和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
本行与关联方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时将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
原则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二)2019 年度本行与关联方实际发生关联交易将遵守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关业务内部授权程
序审批后实施。超过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重大关联交
易,按要求由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提交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超过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特别重
大关联交易,按要求由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
查,经董事会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若因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关联交易有失公允并给本行造
成损失的,本行有权撤销或终止该交易,本行人员和关联方按照
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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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聘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外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行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规定,拟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为本行 2019 年度外审机构,聘期一年。2019 年度审计费
用为人民币 405 万元。其中包括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费、半年度报
告审阅费、财务报告季度商定程序服务费、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
该费用包括有关增值税、差旅费等各项杂费。




   附件: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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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

   毕马威作为一家全球性的专业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宗旨是通过全球性的专业服务网
络,将知识转化为价值,使其客户及资本市场共同受益。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
为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
中的成员,是一家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华北地区设有专
业的金融服务团队。
   近年来毕马威华振在中国商业银行审计领域累计了大量宝
贵的经验,熟悉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面临的市场环境及所
需应对的挑战。毕马威华振的商业银行审计客户覆盖大型国有及
外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
了解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所处各个阶段应重点关注的领域和风
险,能够提供契合客户的最优质的审计服务。毕马威华振曾或正
在服务的银行审计客户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
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汇丰控股、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上海银行、郑州银行、锦州银行、西安银行、东莞银行、
青岛农商银行、南海农商银行、新会农商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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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发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资本金融债券并向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
金融服务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行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择机
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60 亿元的非资本性金融债券,主要基于以
下考虑:
    1.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升级、构建现代农业
体系和绿色金融产业体系已成为国家层面的重要规划,本行作为
区域性商业银行,根植当地,地域优势显著,是资金需求迫切的
民营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支持者。发行非资本性金融
债券,是加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能力,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
有助于改变商业银行存款占绝对比重的被动负债局面,降低金融
风险,进一步加大对涉农、小微和绿色产业信贷领域的支持力度,
增强本行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商业银行普遍“存短贷长”的问题,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
匹配,流动性风险较大。在经济新常态下,储源分散化、存款理
财化趋势愈演愈烈,存款成本日趋增高,银行吸收存款难度加大,
进一步扩大了流动性风险敞口。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作为长期稳定
的资金来源,锁定资金成本,能有效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
问题,提高本行的经营主动性和风险承担能力。
    3.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提升品牌知名度。发行金融债券是商
业银行主动负债的重要环节之一,本行作为青岛乃至山东省支农
支小的主力军,应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通过发行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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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进一步拓宽支农、支小资金来源,在银行间市场树立本行深化改
革、勇于创新,积极提高主动负债管理能力的良好形象。
    综合以上因素,为保证本行今后较快和可持续的发展,现就
此次发行非资本性金融债券事宜提出如下议案,请各位股东审
议。
    一、债券品种及期限
    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普通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小微
企业专项金融债和绿色金融债等非资本性金融债券。各次债券期
限不超过 5 年,在计划发行规模内、计划发行之前,根据本行的
实际需求、市场状况及投资者的申购状况最终确定各个债券的具
体比例和规模。
    二、发行规模
    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分次发行。
    三、债券性质
    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商业银行一般负债,先于商业
银行长期次级债务、二级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其他一级资
本工具及股权资本的无担保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四、票面利率
    各次债券的具体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的形式。
    五、发行成本
    非资本金融债券发行成本主要由中介机构佣金和票息组成。
    六、发行方式
    各次债券可以选择招标发行、簿记建档等符合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的发行方式,具体发行方式根据本行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
定。
    七、发行非资本性金融债券的授权

                           - 39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提请股东大会在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对董事
会进行如下授权,如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视同董事会
对行长进行如下转授权:
    (一)根据市场环境择机决定非资本性金融债券的具体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具体发行债券品种、时机、发行金额、发
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定价、募集用途和面值、期限等其他相
关事项,债券最终发行利率应控制在 6%以内;
    (二)进行任何与非资本性金融债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
相关合同以及文件;
    (三)向监管部门办理非资本性金融债券发行的申请事宜并
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相关具体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做
适当调整。
     八、发行本期非资本性金融债券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上述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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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发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向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在经济金融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
长,本行 2018 年末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1,369.74 亿元,资产管
理压力较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商业银行积极应对利率市场
化,提高资产周转效率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商业银行盘活存量资
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服务
能力。为进一步优化本行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市场风险管理能力,
本行拟启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
    一、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缺
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
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
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化融资活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就是以本行信贷资产(如普通公司类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等信贷
资产)为标的,将原本不流通的信贷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资本市
场证券的过程。
    (一)提高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融资行为,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不
耗用更多风险资本的前提下,通过资产证券化调整存贷期限错
配、减小流动性缺口,将利润提前变现,一方面降低了本行资产
配置的久期匹配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将
融入的资金用于其它投资,从而提高了本行的资产周转效率。
    (二)转移风险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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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实体经济积累
的一些压力已经越来越多反映到银行信贷质量上,对商业银行的
长期、稳健运行构成较大威胁。开展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升信
贷资产风险管理水平,搭建更完善的信贷管理体系,通过将特定
高风险行业或资产出表,一方面可以适度调整本行存贷比规模,
提高拨备覆盖率;另一方面可以释放一定的风险资本占用,从而
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拓宽融资渠道,调整收入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传统的融资方式一般是以融资方的整体信用为支持的,而资
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而非产权融资,其信用基础是一组特
定资产,而非发行人的信用。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破产隔离机制
的设计,再辅以信用增级等手段,使得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独
立于融资方的信用级别,大大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从而在一定
程度上降低了融资成本。
    此外,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本行可以通过产品结
构设计、担任贷款服务商等方式获得服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提
高本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调整收入结构。
    二、发行规模
   根据人民银行〔2015〕第 7 号公告,资产支持证券实行发行
注册制管理,对于已经取得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
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公告要求“申请注册发行
的证券化资产应具有较高的同质性”。资产同质性是指构建资产
池基础信贷资产在现金流结构、违约风险、收益水平等要素方面
保持一致或相似,不同质的证券化产品应分别进行注册。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计划总注册额度不超过 60 亿元,分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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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三、品种及期限
    本行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普通
贷 款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CLO ) 和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RMBS)等其他以本行资产为标的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次资产
支持证券在注册额度内、在计划发行之前根据本行的实际需求、
市场状况或者投资者的申购状况最终确定各个业务的具体比例
和规模。
     四、发行方式
    各次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用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的方式,具体发行方式根据我行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五、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在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对董事
会进行如下授权,如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视同董事会
对行长进行如下转授权:
     (一)根据市场环境择机决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具体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决定具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类别、时间、发行金额、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定价、期限、利率等其它条款。
     (二)进行任何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相关
合同以及文件。
     (三)向监管部门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注册、发行事宜
并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相关具体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
做适当调整。
     六、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上述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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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资本债券并向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随着本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金融辐射布局需要,本行资本
充足压力逐步显现,按照发展规划情况计算,2018 年末资本充
足率为 12.55%,接近监管目标值(11.5%)。为进一步优化资本
结构,补充二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保证未来本行各项业务
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发行成本及资本补充
效果,本行拟发行不超过 20 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后 2019、
2020 年资本充足率预计将提升至 13.22%和 12.88%。现就此次发
行二级资本债券事宜提出如下议案。
    一、发行规模
    本期二级资本债券计划发行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
    二、债券性质
    本期二级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在存款人和一般
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混合资本债券之前;
本期债券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二
级资本工具同顺位受偿。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
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
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及行业一般规范,本行发行
的债券为包含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券。
    三、债券期限
    鉴于本行此次募集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为充实二级资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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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综合考虑财务成本,拟将原始发行期限设定为不短
于 5 年(第五年末附发行人赎回权)。
    四、发行利率
    参照市场发行利率。
    五、发行成本
    债券发行成本主要由中介机构佣金和票息组成。
    六、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可以选择招标发行或者簿记建档方式,具体发行方
式根据本行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二级资本债券的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
的批准用于补充本行的二级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增强营运实
力,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业务持续稳定发展。
    八、利息和本金兑付方式
    本次二级资本债券按年付息,到期或赎回时于兑付日一次性
偿还本金,具体利息支付办法及本金兑付办法将遵守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九、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在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对董事
会进行如下授权,如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视同董事会
对行长进行如下转授权:
    (一)根据市场环境择机决定二级资本债券的具体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决定具体发行时间、发行金额、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发行定价和面值、期限等其他事项,债券最终发行利率应控制在
6%以内。
    (二)进行任何与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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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及文件。
    (三)向监管部门办理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申请事宜并依据
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相关具体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做适当
调整。
    十、发行本期二级资本债券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上述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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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
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修订《青
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主要是由于本章程适用于本行发行上市后,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监管部门核准后,需根据最
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最新情况进行调整修订。
    修订的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
    该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附件: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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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说明
    号
1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增加党建依据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         称“本行”)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       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
         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理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共产党党章》
         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为《党章》)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件,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 本行是在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第二条 本行是在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青岛华 根据实际情况
         社、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城阳农村合作         丰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即墨农村
         银行、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青岛黄岛农村合         合作银行、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
         作银行、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胶南市农村         联社、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
         信用合作联社、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莱西         社及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九家行社”)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九家行社”)         的基础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新设合并方式
         的基础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设
         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立后,原九家行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本行承继。本
         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设立后,原九家行社自行         行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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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本行承继。本行在青岛市工     用代码为 91370200599001594B 的《营业执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70200599001594B 的《营业执照》。
3   第六条 本行住所:青岛市秦岭路 6 号,邮政编     本行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邮政    根据营业执照
    码:266061。                                   编码:266061。
4   无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       增加党建内容
                                                   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本行党组织是本行的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本行坚持党的建设与改革同步谋划、党的
                                                   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
                                                   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
                                                   理层党员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党建工作。
5   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依法登记, 根据实际情况
    并经依法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6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情况之一的除外:                               的除外: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本行债
    情形。                                         券;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7   第二十九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式之一进行: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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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       本行因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第二十
                                               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通过。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
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原因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
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因第二十九条第一
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行股份的,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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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无                                            第四章 党的组织                                       增加党建内容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委
                                                  批准,本行设立中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设立中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行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
                                                  设纪委书记、委员。董事长担任党委书记,承担抓党建第
                                                  一责任人责任;党员行长兼任党委副书记。
                                                      第三十八条 本行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负责
                                                  党建工作研究谋划、部署推动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九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
                                                  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第四十条 根据本行产权关系、组织架构、管理模式
                                                  等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设立、调整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行预算,从本行管
                                                  理费中列支,由党委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按照要求
                                                  开展工作。
9   第三十九条 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银行     删除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提下购买超过本行已发
    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份(前述所购买的超过本
    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份,以下简称“超
    出部分股份”),则在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超出部
    分股份行使本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
    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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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大会表决时
     不具有表决权;
         (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
     在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七)项
     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10   第四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          (一)承认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 第 28 条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额   程;
     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
     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谋取不当利   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
     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
     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   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
     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   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六)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   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
     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
         (五)股东应当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   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
     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   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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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     等权利。
     向董事会报告;                                     (七)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项业务;
     义务。                                             (八)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九)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
                                                    事会报告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十)本行股东承诺,将积极支持本行扶持“三农”
                                                    市场定位,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加强“三农”金融服
                                                    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11   第四十六条 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      删除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                                                         已废止
     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12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规划委       根据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则》第 38 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     会、审计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     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议事规则和工
     议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董     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主任委
     事会负责,委员、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董事     员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拟决议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
     会拟决议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     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
     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
     向董事会报告。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     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专门委员会成员
     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各专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
     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独立董事应该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     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其主任委员原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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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     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
     任委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     断与管理的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
     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中至
     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风险管理与关联交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     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
     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     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理的经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13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股权投 根据实际情况
     股权投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     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限由股东大会
     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     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     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处置,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     按以下授权执行:
     产处置,按以下授权执行:                           (一)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
         (一)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     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报董
     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    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
     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资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金额大于本行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由董事会        (二)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租赁、购买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或其他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二)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租     5%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
     赁、购买或其他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     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
     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单    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
     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    净额 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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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        (三)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和处置除
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    外)和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除外),单笔金额在
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30%以下的交易,报董事
    (三)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     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和处置除外)和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除     30%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外),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
额 30%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   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30%的交易,由董        (一)一般关联交易由本行按内部授权程序批准,并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以下     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
授权执行: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采取孰低原则,取两者较小值,下同)
    (一)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     1%(含)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
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     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含)以下的交易。
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          (二)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
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
经审计净资产 1%,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    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
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5%的    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或本行与单个关
交易。                                         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
(二)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     额 5%的交易。
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审核          (三)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     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
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或本行与    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     资产 5%,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
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10%的交易。                   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10%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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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28 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本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本行股东资料管理,
     行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作为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章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本行《董事
                                                    会秘书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15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行监事会由 8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     根据实际情况
     其中职工监事 3 人,非职工监事 4 人。监事会下   监事 3 人,非职工监事 5 人(其中外部监事 3 人)。监
     设监事会办公室。                               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
16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50 条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     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
     主管机关报告;                                 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17   第二百零三条 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进行年度      第二百一十条 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进行年度审计或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审计或清产核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15 天   清产核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     第 162 条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本行董事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本行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见。
18   条款章节序号                                   相应调整相关条款章节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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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本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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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
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共产党党章》
(以下简称为《党章》)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在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青岛华丰
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
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胶南市农村
信用合作联社、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以下简称“九家行社”)的基础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本行设立后,原九家行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本
行承继。本行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70200599001594B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行于 2019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5,555,556 股,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自愿成为省联社社员单位,接受省联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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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青岛农商银行
    英文全称:Qingdao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rporation
    英文缩写:QRCB
    第六条 本行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邮政编码:26606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55,555,556 元。
    第八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
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资产
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
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
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
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
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
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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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均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第十三条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副行长、
行长助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本行根据实际
情况指定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
针和政策,依法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
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本行党组织是本行的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本行坚持党的建设与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
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
步开展。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党员积极支持、主动参与
党建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
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
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
    主要股东、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要出具做好支农服务、加
大信贷支农力度的明确承诺。
       第十七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
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依法在相关政
府部门监管下开展各项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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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依法登记,本
行的经营范围为:
   (一)     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
   (二)     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     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     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
   (八)     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     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   外汇汇款;
   (十二)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三)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四)   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十五)   基金销售;
   (十六)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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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本行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组建为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 500,000 万股股份,占本行设立
时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
    第二十四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
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本
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5,555,555,556 股,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六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
机构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
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就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与回购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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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除外: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本行债
券;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因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第二十九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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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
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三十二条   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
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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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
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
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者直接、间接、共同持
有或控制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的,事前须
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
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
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一)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
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
度股权净值的,或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笔贷款未清
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质押或进行其他处分。
   (三)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
行限制。


                    第四章      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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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委批准,
本行设立中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设立中共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行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设纪委
书记、委员。董事长担任党委书记,承担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
党员行长兼任党委副书记。
   第三十八条    本行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党建工
作研究谋划、部署推动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九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
   第四十条     根据本行产权关系、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等发展
变化情况,及时设立、调整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行预算,从本行管理费中
列支,由党委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按照要求开展工
作。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四十三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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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行章程、股东名册、本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本行财务会计报
告;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
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或其受托人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四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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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侵犯本行合法权
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五十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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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
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处分权等权利;
    (六)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
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
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
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
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七)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八)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九)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
告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十)本行股东承诺,将积极支持本行扶持“三农”市场定
位,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创新,改进
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支持董事会制定
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地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
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限期内
达到监管要求,逾期没有达到监管要求,应当降低分红比例甚至
停止分红,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应
阻碍其它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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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
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第五十二条     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
同类授信的条件。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
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
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
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五十三条     股东在本行借款或为他人在本行融资提供担
保的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不得就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股东大
会上行使表决权,其所持投票权数不计入有效投票权,本行应将
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其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不
得行使表决权,其所持票数不计入有效投票权,前述情形应在董
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五十四条     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融资
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金额不
低于上述融资性担保金额的除外。
    前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
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五条     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
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
行主要股东对本行和本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主要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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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行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建立对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主要股东占用本行资金或侵占本行资产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占用资金或侵占资产。
    本行董事长是清理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本行资金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对于发现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主要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本行资金或侵占本行资产的,本行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
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情节严重
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批准本行发展战略、规划,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本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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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等
事项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本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八条对外担保事项及董事会
权限外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听取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
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除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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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议案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 2/3 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之内召开。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或不足《公司
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不含投票代理权)
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本行只有两名独立董事时,则为
两名独立董事一致提议)或全部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期限自本行知道
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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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日计算。
    第六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是本行住所地或董
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条件具备的
情况下,本行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召
集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 2 名独立董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应经 2 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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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当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向董事会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六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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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七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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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将
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本行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召
集人应以适当方式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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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在章
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董事会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
监事的建议名单;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3%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股东监事
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股份总数 1%以上的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外部监事候
选人,已经提名董事候选人或股东监事候选人的股东不得再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外部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同一
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
总数的 1/3 或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
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
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对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其中对于独
立董事候选人,应重点审核其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合
格人选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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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七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且董事会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七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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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八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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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六条   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第八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上一年度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八十八条   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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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
议等文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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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四)本章程的重新制定或修改;
    (五)发行本行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九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席股东大会
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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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本行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要求。如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
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
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
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
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第一百条     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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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本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投票前,应当推
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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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中所涉及的本行、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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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
人员;
    (七)不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其
他人员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应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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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
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中由本行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
总数的 1/4,但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 2 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在本行任职累计不
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应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本行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董事权利,
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章程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本行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同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在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在
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行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
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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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害本
行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本行资金或者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应属于
本行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
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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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
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履行
职责情况实施监督。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
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情
况并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法人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
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
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在履行披露其关联关系义务时,应将
有关情况向董事会作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及有关规
定,确定董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董事。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
可以由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如果本行董事在本行首次考虑订立有
关合同、交易或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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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的内容与本行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或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视为其已作了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
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 2/3 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若
未能亲自出席 2/3 以上的会议,或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担
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
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25 个工作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董事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
的 2/3 或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其因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生效。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主动提出辞
职的,可以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董事被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董事因越权、不作为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三)董事违法违纪等不再符合有关法律或本行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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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1 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少于 2/3 的,或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五)其他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有关法律或本行章程规定的
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
    (六)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罢免董事的议案时,相关董事应有
权出席该会议并做出陈述和解释,股东大会应当在听取董事的陈
述之后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的,在相关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前,该董事在董事会仍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被罢免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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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
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董事
会办公室。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
执行董事 4 人,非执行董事 9 人(含独立董事 5 名)。本行设董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本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本行组织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
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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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
风险总监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控政
策;
    (十三)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评估并完善本
行的公司治理状况,检查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内控制度;
    (十八)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
对本行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十九)制订本行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审
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十)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以及本
行的整改情况;
    (二十一)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三)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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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行长聘任期限内解除其职
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作出书面说
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规划委
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并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各专门委
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
拟决议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
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除董事会依法授权
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该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其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当由
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不应
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
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
会议事规则,内容应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
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经董事会
批准,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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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包括各项议案的提案机制和程序,明确
各董事在提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或
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处置,按以下
授权执行:
    (一)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
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
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或在连续
的 12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
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
    (二)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租赁、购买或其他
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下的,
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
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和处置除外)和
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除外),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
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30%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
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30%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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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关联交易由本行按内部授权程序批准,并报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
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采
取孰低原则,取两者较小值,下同)1%(含)以下,且该笔交易
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含)以
下的交易。
    (二)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
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
方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5%的交易。
    (三)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特
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或本行与单个关联
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10%的
交易。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职资格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如有)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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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
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行长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公告、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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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
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涉及到本行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
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方式作出决议,且应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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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通讯表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 3 日内送达全体董
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案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
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
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次表决;
    (三)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议案应当说明采取
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
决的董事,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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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
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
制。行长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本行的日
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本行设行长 1 名,副行长若干名。行长由董事长提名,副行
长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
资格后聘任。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 3 年,
可以连聘连任。行长、副行长离任时,应接受离任审计。
    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风
险总监以及本行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管理人员等为本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
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若本行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
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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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在其职
权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
干预。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
组织实施;
    (三)决定分支机构设置及撤并;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
务总监、风险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聘任
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内部各职能部门
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拟订的薪酬方案,拟定本行职工
工资、福利、奖惩、聘用及解聘方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
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九)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
并立即向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在行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或
副行长依序代为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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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长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方案或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行应当制定相应的行长工作规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行长工作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长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行长、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本行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行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本行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行长、副行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本行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本行高
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违反规定干预
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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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行监事包括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
工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其中本行职工监
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得低于 1/3,且外部监事不少于 2 名。
    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外部监事
任职时间累计不超过6年,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
兼任外部监事。
    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
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
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
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事实求是提出问题和
监督意见。职工监事享有参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
权利,并应积极参与其执行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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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若每年未能亲自出席 2/3 以上的会
议,或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同类别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外部监事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
未提出辞职的;或者 1 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
会议总数 2/3 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
事的其他情形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
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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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
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行监事会由 8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
工监事 3 人,非职工监事 5 人(其中外部监事 3 人)。监事会
下设监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
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
核、评价,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或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
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六)根据需要,组织对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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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检查、审计、督促整改,并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九)对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二)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修改监事会下设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五)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等。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
行使的职权。
    第一百八十条     本行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监
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
程序。各委员会直接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主任委员由监事会决
定。监事会拟决议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
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向监事会报告。各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成员不少于 3 名,成员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监事担任。提名委员会、监督委
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
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
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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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应当
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五)依照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本
行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召开 1 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
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
监事。
    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 3 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
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应在 10 个工
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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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处罚时;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
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外部监事只能书面
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且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
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议材料等文
件由监事会办公室准备并保管,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阅读的
文件,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于会议前发送至各监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投票表决,且应当采取一事一决的形式。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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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
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
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副行
长、行长助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本行相关
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复监事会提出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
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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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
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行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每一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行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
计账册。本行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行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规定,依法
纳税。
    第二百条     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行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不低于10%的比例
提取,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
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一般准备。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分配红利。
    本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本
行不得在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予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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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    本行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
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所留存的法
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零二条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分配红
利。
    第二百零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表决
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须符合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监管要求,由董事会根据盈利状况提出派发股利的
具体方案,报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本行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本行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红
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3、本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具备本章程规定
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本行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同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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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下条件:
    ①本行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本行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产生
不利影响。
    (2)现金分红的比例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本行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满足以下条
件:
    (1)本行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
    (2)本行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且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3)在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后,应能保持本行业绩的同步增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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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具备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
经营和资金需求状况决定进行年度现金分红或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本行拟进行利润分配时,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本行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讨
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形成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
成利润分配预案。本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
审核,且独立董事应对本行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经本行监事会过半数监事同意后,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董事会审
议,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
分配提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表决权通过。
    本行独立董事亦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网
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接待、邀请参
会等方式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本行安排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式的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及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经本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调
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
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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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本行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
导致本行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由本行董事会草拟议案,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当对本
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
时,本行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及相关信息披露
    1、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本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等,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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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零五条     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行政财政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六条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七条     本行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八条     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九条     本行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条     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进行年度审计或
清产核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本行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本行有无不
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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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   以公告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本行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行通知以邮件方式发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本行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
公告方式发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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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行可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份或
多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作为本行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行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
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本行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行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条        本行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行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本行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
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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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行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行的清算和解散事项应遵守《公司
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解
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全部股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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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
(一)、第(三)、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
事由解散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
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解散后,本行应按照第二百二十
五条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
利息等债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本行被宣告破产
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行长的职权
立即停止。清算期间,本行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本行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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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
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行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本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本行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本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经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行经人民法
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本行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本行终止。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本行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行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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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修改本
章程:
    (一)《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
    (二)本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须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涉及本行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应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
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行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
决定,经批准后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四十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经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后,即成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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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各章标题仅起阅读参考作用,
不得用于影响本章各条款的意义或对本章各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持有的本行股份占本行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的本行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三)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
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除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
内”、“不少于”、“至少”、“不超过”、“不(得)超过”,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后,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行股东大会。由本
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报经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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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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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
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修订《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本行章程修订内容,同步修订本议事规
则。
    修订的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对照表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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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说明
1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
       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     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中国银行业      (试行)》已废止
       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     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     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
       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行)》、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2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       根据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     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三农金      则》第 38 条
       计委员会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融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各专门委员    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会中独立董事应该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险管理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其主任委
                                                      员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3      第十三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第十三条 三农金融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 根据实际情况
       (一)制定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要职责为:
       (二)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     (一)制定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置方案;                                       (二)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方案;
       (三)评价与督促经营层认真贯彻落实;           (三)评价与督促经营层认真贯彻落实;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推动、监督、评价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推动、监督、评价等相关工
       等相关工作;                                   作;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4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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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
事。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
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   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
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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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
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
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
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
司治理指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 4
人,非执行董事 9 人(含独立董事 5 名)。本行设董事长 1 名,
副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由 3 名或 3 名以上董事联名推荐或董事
长提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董事会规模和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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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求,确保董事会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能。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的方案,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本行组织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
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风险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控政
策;
    (十三)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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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评估并完善本
行的公司治理状况,检查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内控制度;
    (十八)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
对本行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十九)制订本行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审
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十)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以及本
行的整改情况;
    (二十一)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三)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
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日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授权董事
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其中,根据本行章程
规定应当由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董事会的授权也
必须由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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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
    (五)在因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召集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三农金融服务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不得
少于 3 人。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该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
上应占半数以上,其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各专
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第九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
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本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流动性、信用、市场、
操作、合规和声誉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制订本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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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政策供董事会审议;
    (三)对本行风险控制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
定期分析、评估;
    (四)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五)审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议
超出高级管理层权限的风险管理事项;
    (六)审核本行损失准备金提取政策、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并检查分类的准确性。审查呆账核销事项和年度损失准备金提取
总额;
    (七)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供董事会审议;
    (八)收集、整理本行关联方名单、信息。检查、监督本行
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
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审核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及
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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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研究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
查风险及合规状况;
    (二)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
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审核本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并对内控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
查;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三农金融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为:
    (一)制定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方案;
    (三)评价与督促经营层认真贯彻落实;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推动、监督、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
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
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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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人应当
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和本
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主要审议本行各阶段的经营管理报告及其他
事宜。
    行长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例会召开至少 10 日前和临时会议召开至少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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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殊原因,董事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发出会议通知: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按照前条第(二)至(六)款规定提议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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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书面
提议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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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履行职责,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担
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
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5 个工作日。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
至少 2/3 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
或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少于总数 2/3 的,也不委托其他同类
别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项议案经过讨论后,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董事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
权,与会董事应当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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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利润分配
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
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必须经
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采取通讯表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 3 日内送达全体董
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案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
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
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次表决;
    (三)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议案应当说明采取
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
决的董事,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应
经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通过的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2/3 以
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凡董事会决
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该决议无效;凡会议的召集程
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而形成的董事
会决议,或其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可自决议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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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之日起 60 日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有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应当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
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规定、决策程序越权干
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名时做
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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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
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和废止,由本
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本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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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监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修订《青岛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本行章程修订内容,同步修订本议事规
则。
    修订的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对照表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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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说明
1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和股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 根据实际情况
        东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 7 名,其中职工监事与    组成。监事会成员 8 名,其中职工监事与外部监事均不
        外部监事均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职     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
        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工会提名,本行职工代表大     工会提名,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外部监事候
        会选举或更换。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     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表决权股份 1%以上
        或合计持有本行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监事候选人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    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2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50 条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     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主管机关报告;                                 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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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
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完善本
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监
事会成员 8 名,其中职工监事与外部监事均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
的 1/3。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工会提名,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
更换。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表决权股份 1%
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 3 名及 3 名以上监事联名推荐
或监事长提名,以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选举产生
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方可任职,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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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本行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
少于 15 个工作日,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年。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同类别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 2/3 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
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评价,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或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
者其他部门报告;
    (六)根据需要,组织对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督促整改,并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九)对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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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二)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修改监事会下设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则;
    (十五)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等;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
使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五)依照适用法律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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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例
会和临时会议,本行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召开 1 次,会议由监事
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
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
监事。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例会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
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议材料等文件由监事会办
公室准备并保管,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阅读的文件,由专人或采
取通讯方式于会议召开前发送至各监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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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3 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处罚时;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每一
位监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
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 2/3。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将无权对决议
事项行使权利,并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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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的,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 2/3 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的监事必须亲自
签名,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
管。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项议案经过讨论后,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
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
监事应当选择其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致使本行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
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也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安排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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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记
录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名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并且应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在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有关本行监事会决议的公告等其他信息披露事项由本行董事会秘
书根据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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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制定及修改,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本行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并自本行上市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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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新制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落实监管要求,提高本行股权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本行实际情况,本行重新制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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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权管理,规范本行股东行为,维护股东和本行的合法权益,确
保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暂行办法》和《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
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的所有股东及本行普
通股股权管理。
    第三条   本行股份已根据监管要求全部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对于已确认证券
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其登记、变更等一切相关行为均应遵循中登公司
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行已在中登公司开立“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未确权股份托管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下登记股份由本行统一管
理,包括确认持有人,向中登公司办理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完成持
有人确认前相关股份未分配现金股利的拨付以及相关股份的司法协
助。
    第五条   本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本行及本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
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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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七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持有本行股份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还
应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的要求。
   第八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
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九条     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履行出
资义务。
   第十条   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
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
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
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三条     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
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受让方应具备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受让方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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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并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进行备案或申请批准。
   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行应当遵
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
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
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本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本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
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
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
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
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份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本行报告,由本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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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十八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
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
本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 5%。
   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
持有本行股份。
   第十九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
有的股份,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行主要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
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
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
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
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
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
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
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和本行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
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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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
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
利益行为的股东,本行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限制或禁
止其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份的限额、股份质押比
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处分权等权利。


                          第三章     本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
最终责任。本行董事长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本行董事
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本行董事会
办公室是处理股权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当根据相应办法,做好股权信息登记、股东
资质审查、关联交易管理、股权质押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
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备案、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
送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
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
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
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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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行实际制定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
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
告关联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本行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
行资本净额的 10%。本行对本行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
行资本净额的 15%。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
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
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其中,本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本行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与本行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
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
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委托或受托
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
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四章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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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登公司和本行关于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
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股东以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须事前
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物的担保。本行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
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
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原因、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
押权人等基本情况。董事会应以议案形式审议认定该备案的有效性。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
拟出质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
年度的股权净值的,或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笔贷款未清
偿之前,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
   第三十九条     股东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
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其中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的股份被质押时,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日内通知本行,并由本行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
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已质押本行股份的相关股东须及时向本行提供其前一
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股东涉及诉讼仲裁、股份冻结或股份被
折价、拍卖等情形的,须在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告知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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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
的 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由其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在
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将受到限制。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相关会议记录中
载明。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行应通过季报、年报等方式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相关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一)本行被质押股份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 20%;
   (二)本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
份的 50%;
   (三)本行被质押股份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
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
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本行股份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本行股份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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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份发生
变化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股份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份、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份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本行股份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   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份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对于应当报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批
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份事项,本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不
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
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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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述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
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
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
其他情形。
   (二)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
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
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
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
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
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
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六)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第四十九条     本行股东以所持本行的国有股转让、质押的,应同
时按照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行章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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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
董事,2018 年我们按照《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
监事制度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林盛、栾丕强、彭小军、商有光、孙
国茂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胡明女士于2018年5月第二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本行董事会成员中的占
比超过三分之一,其中包括经济、金融、法律、会计方面的专家。
    本行各位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具备履
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
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
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各位独立董事已获得青岛银保监局
的任职资格核准。
    独立董事的具体情况,请见本行年度报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 年,本行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会议 11 次,
其中现场会议 5 次,通讯表决会议 6 次,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
议 19 次,其中战略规划委员会 3 次,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8 次,审计委员会 3 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3 次,三农金融服务与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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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 次。
         2018 年度,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我们认真参加了本行召开的董
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我们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
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独立意见。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独立董事姓名
                     事会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议

林盛                            11            11             0           0                     否

商有光                          11            11             0           0                     否

彭小军                          11            10             1           0                     否

孙国茂                           9              9            0           0                     否

栾丕强                           6              6            0           0                     否

胡明                             4              4            0           0                     否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林盛                                                                     3/3

商有光                                                                   3/3                        3/3

彭小军                                               7/8

孙国茂                                                                                              2/2

栾丕强                                               5/5

胡明                                                 3/3

注:上述数字为出席会议次数/应出席会议次数。
       因工作等原因未能出席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均进行了授权委托。

        3.2018 年,林盛、商有光、彭小军、胡明、孙国茂出席了本行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1.2018 年 2 月,对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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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了《关于<青岛农商银行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2018 年 2 月,对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
发表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2018 年 4 月,对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
发表了《关于提名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
的独立意见》。
    4.2018 年 5 月,对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议
案内容,发表了《对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特
别重大关联交易并调整其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意见》。
    5.2018 年 5 月,对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
发表了《关于聘任行长的独立意见》。
    6.2018 年 5 月,对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
发表了《关于聘任副行长的独立意见》。
    7.2018 年 5 月,对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
发表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8.2018 年 5 月,对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
发表了《关于聘任行长助理、风险总监的独立意见》。
    9.2018 年 5 月,对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
发表了《关于聘任计划财务部、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营业部负责人
的独立意见》。
    10.2018 年 12 月,对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
发表了《关于青岛即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重大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8 年度,我们密切关注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及本行转型变革情况,
并在董事会会议期间认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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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评估董事会相关决议执行情况,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确保公
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作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我们严格
遵守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认真听取和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发表
意见,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所做工作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事先进行认真的审核,深入了解有关议案情况,独立、审慎、客观的
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本行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
我们认真学习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各
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我们持续关注本行的信
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
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本行,不断提升本行规范运作水平。
    (五)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情况发生。
    2019 年,本行独立董事将继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加强与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持续
加强学习,深入了解本行经营情况,进一步提升履职专业水平,发挥
好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林盛、商有光、彭小军、孙国茂、栾丕强、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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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三农金融服务报告


    青岛农商银行高度重视金融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工作,充分发
挥地方法人银行优势和支农服务主力军的重要作用,积极承担社会义
务,不断增强创新力、执行力,工作开展取得较好成效。现将 2018 年
支持“三农”工作报告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持续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优化支农服务环境。按照“抓
政策、明导向、建机制、提服务”的工作思路,把握政策倾斜和服务
提升两个着力点,努力从上而下凝聚支农服务工作合力,不断强化工
作保障。一方面,强化考核支撑。增设“新增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指
标,专项用于考核包括农户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贷
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在内的,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
元(含)的贷款投放,对进一步调动积极性,加大支农服务力度发挥
了重要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再贷款政策,与支农支小市场定位紧密
结合,不断提升支持力度,2018 年全行支小再贷款用信 29 亿元,重
点用于支持普惠金融领域实体经济,取得了较好成效。另一方面,优
化服务环境。以全市优化营商服务环境为契机,在全行掀起“一次办
好”大讨论,围绕“一张明白纸、最多跑一次、信贷线上走、限时办
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简化贷款资料。同时,配套采取了阳光办
贷、贷款回访等推动措施,实现了办贷效率的持续提升。此外,进一
步优化利率优惠审批机制,以“放权让利”为核心,对小微企业利率
定价机制做出修改,上浮不超过 20%(含)的小微企业(主)贷款利
率定价由分支机构自行审批,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二)抓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打造支农服务重要平台。实施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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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
作的新旗帜和总抓手。青岛农商银行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积极致力于
打造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主办银行”,印发了《青岛农商银行支持乡
村振兴战略指导意见》,对包括分类支持构建农村现代产业体系、加大
乡村振兴金融供给、推动改革创新、支持美丽乡村建设、金融精准扶
贫、聚焦风控管理、强化乡村振兴保障等多个方面内容提出了明确要
求,为全行做好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提供了方向和支持。同时,为
建设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工作体系,进一步密切政银合作,强化工作保
障,提升服务质量,全行全力推进与地方政府签订《服务“乡村振兴”
战略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并相继与平度、莱西、即墨 3 地政府签约,
对更好的凝聚合力,营造氛围,促进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保
障。此外,将乡村振兴与“一县一品”建设紧密结合,针对主导产业、
重点园区、特色项目,积极做好规划,努力在全市培育规模大、效益
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县域特色农业产业。
    (三)持续推进金融扶贫工作,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充分发
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优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始终将金融扶贫作为重
要工作,坚持常态长效,持续推进。一是灵活运用“信用工程”扶贫、
“企业+贫困户”扶贫、“法人+经济薄弱村”扶贫、“阳光贷”扶贫四
种工作模式,因地制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巩固脱贫成效。二是与
水库移民贴息政策宣传紧密结合,针对库区移民贷款客户提供贴息政
策支持,共计在 500 余个村庄对金融服务相关政策、产品进行了宣传
推介。三是抓好小额扶贫贷款投放工作。莱西支行、平度支行积极与
当地扶贫、财政部门对接,共同推出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业务,
进一步加大了扶贫工作力度。同时,积极参加青岛市组织的扶贫“百
日会战”活动,集中力量重点推进金融扶贫,对全市持续巩固脱贫成
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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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力推行线上办贷模式,优化提升贷款服务水平。支农服
务工作中,全行积极革新思路观念,紧密关注互联网大数据带来的市
场经营环境、客户办贷习惯变化,将着力点聚焦于线上办贷模式的创
新和突破。以此为指导,青岛农商银行在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和客户细
分的基础上,推出了“信 e 贷”线上办贷业务。该产品具有“信用放
款、自助办理、系统审批、随用随贷”的独特优势,依托该产品,全
行实现了小额个人贷款业务的线上申请、自动评级授信、线上签约、
线上放款、线上还款和线上查询等全流程自动化功能,使农村地区客
户也能享受到大数据应用带来的便利,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农村发展,做到了“让贷款像存款一样方便,服务如朋友一般贴心”,
该款产品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截至 2018 年 12 月末,
全行累计发放“信 e 贷”贷款 1.15 万笔、金额 4.85 亿元,且业务发
展不断提速,为下步抓好产品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五)狠抓金融产品创新推广,持续注入服务提升动力。青岛农
商银行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通过常态化的市场调研,动态了解市
场客户需求变化,并建立了快速响应机制,促进了服务能力的持续提
升。2018 年 7 月末,与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从解
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支农、助农服务痛点问题着手,共
同创新推出了“农担贷”产品,面向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农
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专项信贷支持。截至 2018 年
12 月末,全行共计发放“农担贷”283 笔,余额 1.41 亿元,在青岛市
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合作银行中,规模占比最高。同时,
为进一步减轻涉农客户利息支出的财务负担,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农担贷”产品利率下调 0.5 个百分点,做到进一步的利惠涉农客户。
同时,全力做好助农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
贷款投放工作,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规模突破 7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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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创新推广的拥军贷、林权抵押贷款、渔船抵押贷款等产品均取
得较好成绩。
    (六)持续推动服务渠道下沉,提升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将加强
渠道建设作为提升金融服务“三农”工作质量的重要举措,坚持自助
渠道与传统网点并重,“双管齐下”全力推进。一方面,优化网点布局,
强化支农服务。网点是服务“三农”的重要载体,始终坚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服务原则,不断优化营业网点布局,推动服务资源的合理
配置,全年改造县域及以下网点 29 个,支农服务力量不断强化。另一
方面,依托自助渠道,下沉服务重心。狠抓金融服务便民点管理,建
立专人服务、岗前培训、定期巡检制度,全力确保机具运行效率。开
展了金融服务便民点专项自查,在全面搜集开机率、业务量等数据信
息的基础上,对 78 个金融服务便民点进行迁址,对老旧设备进行淘汰,
截至 2018 年 12 月末,全市共计布设金融服务便民点 2,200 个,另设
现金类自助设备 811 台,金融服务力量有效强化,客户服务体验不断
提升。
    二、下步打算
    2019 年,本行将继续以打造农村金融服务品牌为引领,以提高农
村金融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原则,坚持
改革创新,坚持因类施策,多措并举努力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三农”
工作成效。
    (一)强化金融支农服务市场定位。着力建立支农服务长效机制,
始终坚持“四个面向”的市场定位,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
以金融产品的创新推广为动力,以涉农客户需求变化导向,全力推进
加快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集约化发展步伐,持续提升金融支农的
特色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同时,充分发挥其产业链核心地位优
势,加强对上下游客户的集中整合,发挥辐射拉动作用,努力为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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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助力和支持。
    (二)全力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始终将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作
为提升“三农”服务质效的重要抓手,全力以赴,加快推进。该项工
作中,尤其要以与部分区市政府签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合作框架
协议为契机,抓好后续服务的跟进和落实,统筹推进金融扶贫、拥军
优属、自动化办贷、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打造服务标
杆,凝聚推动合力,持续提升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成效。
    (三)持续推进线上办贷模式革新。始终把推进自动化办贷业务
作为优化信贷结构和革新办贷模式的重要举措,并以此为契机,积极
致力于提升客户的服务体验和贷款可得性。工作中,将严格按照 2 年
半的业务推进规划,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加快业务推动。同时,持
续开展好“穿透式”的入户校验工作,严把数据信息采集质量关口,
强化风险管控,确保信贷资产质量和该项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
    (四)持续深入巩固脱贫成效。金融扶贫需要建立常态长效化的
帮扶机制。本行在下步金融支持精准扶贫工作中,将紧紧把握“脱贫
不脱政策”的精神要求,将帮扶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持续关
注,动态跟进,做到坚持不懈,力度不减,并紧密结合客户的经营发
展情况和个人意愿,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方案,做到差异化、定制化,
以更加优质全面的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强有力的发展保障。
    (五)努力持续推进服务渠道建设。2019 年,本行将以提升农村
地区网点形象和服务品质为重点,在持续深入调研农村客户结构、客
户分布、需求变化的基础上,加大农村地区网点的改造升级力度,计
划全年在农村地区改造网点 22 个,迁址 16 个,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环
境进一步提升。同时,将着力强化金融服务便民点的管理,以提升机
具运行效率和涉农客户需求收集与反馈为重点,努力将金融服务便民
点打造成为对涉农客户的重要服务平台,促进金融服务渠道的不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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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质量持续提升,效果不断显现。
    (六)强化宣传营造支农服务氛围。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不
断积聚金融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正能量,持续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
工作中,将充分发挥线上与线下结合、固定与流动结合、人工与网络
结合等多种渠道优势,不断凝聚宣传合力,以普惠金融、支农政策、
金融产品等多方面信息为重点,不断打通信息互动双向沟通渠道,帮
助广大客户进一步深入了解支农服务信息的同时,也进一步收集客户
金融服务需求变动信息,为更好的改进完善服务举措和提升服务质量
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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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2018年,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遵
从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推动关联交易管理的规
范化与精细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有效运行。现将本行2018年度
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方管理情况
    本行高度重视关联方管理,严格按照银保监会、证监会、深交所
和会计准则等不同监管规定,认定和统计关联方信息,并在全行予以
公布,不断提高关联方信息统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夯实关联交易管
理基础。
    二、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一)重大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1.本行与一般公司类关联方及其关联企业重大、特别重大关联交
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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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公司类关联方                              2018 年授信    2018 年末用信
                                                                                                              提供服务                   备注
                                                                                额度         敞口余额

                                     城发集团(青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14,600                 -

                                     城发集团(青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9,160                 -

                                           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5,240                 -
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
                                                                                 256,860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        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0                 -

                                      青岛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9,900                 -

                                      青岛西海岸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59,975                 -

                                                                                                            541.82(收取     授信为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收取租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             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50,000                -
                                                                                                              租赁费)            赁费为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359.21(收取
         及其关联方                        青岛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                -                            重大关联交易
                                                                                                              租赁费)
                                                                                                            376.54(支付
                                           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56,800
                                                                                                              工装费)
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巴龙国
                                         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6,300                 -   授信为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支付工
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股                                                     128,000
                                                                                                                                  装费为重大关联交易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               青岛一展工贸有限公司                                   12,500                 -

                                        山东中德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12,400                 -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               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                                   40,000                 -
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                                                    185,300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                                  49,969.75                 -
             方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400          13,530                 -           重大关联交易
             司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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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59,300       16,803              -            重大关联交易
             方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
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              -            重大关联交易
             方

                                  青岛国鑫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0              -
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派驻监事的主要股东)及    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57,718       28,618              -            重大关联交易
          其关联方
                                    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000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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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行与银行同业类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8 年发生    2018 年末该
      银行同业类关联方         重大关联交     笔重大关联      关联交易发生日   关联交易到期日      关联交易业务类型
                                 易金额        交易面值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     2018/01/30       2018/02/06            现券买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     2018/01/30       2018/02/06            现券买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00                -     2018/01/30       2018/02/06            现券买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     2018/01/30       2018/02/06            现券买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                -     2018/01/30       2018/02/06            现券买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000                -     2018/01/30       2018/02/06            现券买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460                -     2018/02/14       2018/02/22        债券质押式逆回购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     2018/02/27       2018/03/06            现券买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     2018/02/27       2018/03/06            现券买入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     2018/10/31       2018/11/01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740                -     2018/01/12       2018/01/15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200                -     2018/01/15       2018/01/16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00                -     2018/01/16       2018/01/17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900                -     2018/01/25       2018/01/26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400                -     2018/01/26       2018/01/29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900                -     2018/01/29       2018/01/30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500                -     2018/01/30       2018/01/31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00                -     2018/02/01       2018/02/02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00                -     2018/02/02       2018/02/05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00                -     2018/02/05       2018/02/06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00                -     2018/03/16       2018/03/19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00                -     2018/04/25       2018/04/26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00                -     2018/09/17       2018/09/18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     2018/09/26       2018/09/27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00                -     2018/11/14       2018/11/15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20,000       2018/12/27       2019/12/27        购买本行同业存单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     2018/03/07       2018/09/07        购买本行同业存单

               (二)内部自然人及其近亲属授信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本行内部自然人统计口径包括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根据 2018 年 12
         月末本行内部自然人及其近亲属授信业务统计数据,共 1,220 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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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其他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关联方在本行有贷款余额
85,267.96 万元。
   (三)其他关联方发生一般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18 年末本行发生的一般关联交易主要有存放同业及
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
放款项、拆入资金、应付债券、支付服务费、发放贷款和垫款等,
交易余额分别为 5,103.86 万元、1,010.10 万元、14,342.90 万元、
10,294.80 万元、28,929.22 万元、160.00 万元和 20,414.00 万
元。
    三、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18 年共召开 8 次会
议,主要听取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备案等报告,审议了关联方
名单、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等议案。报告期内,本
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持续关注关联交易制度传导和
关联交易管理等情况,围绕关联交易制度和日常管理等事项有效
开展工作。
    (二)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
备案、审批手续。2018 年,本行对部分关联方 2018 年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经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
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三)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本行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按照与关联方
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定价。对于授信类关联交易,本行根据相关
授信定价管理规定,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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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应价格;对于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本行参照同类服务的市场价
格进行定价。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严格遵照上述交易定价
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按照一般商业规则
和正常业务程序进行。
     (四)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方面
     本行的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
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最高为 59,975 万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2.52%;本行的一个关联方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的授信余额(扣除
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最高为 140,357.73
万 元 , 占 本 行 资 本 净 额 的 5.9% ; 全 部 关 联 方 的 授 信 余 额 为
531,977.71 万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22.37%。关联交易指标符合
“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一个关
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
本净额的 15%,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等监管要求。
     (五)推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传导,加强执行力建设
     为深化各级管理与操作人员对关联交易管理的理解与认识,
推动管理制度的传导,本行对总行高级管理层、总行和分支机构
业务部门就关联方的范围、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职责、操作流程、
内部管理规定等开展了培训,进一步加强了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力
建设。
     (六)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提高内控有效性
     本行内审部门对 2018 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认真
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提高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内控有效性。




                                 - 177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18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监事履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 2018 年度
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
了评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
    (一)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
    2018 年,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董事会共组织召开 1 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
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共召开会议 11 次,其中现场会议 5 次,通讯表决会议 6 次。
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19 次,其中战略规划委员会 3 次,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8 次,审计委员会 3 次,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 3 次,三农金融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 次。
    各位董事严格遵守董事行为规范,认真履职,认真学习各类
监管规定,不断提升专业履职能力。各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及
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阅读各类会议议案,积极讨论,审慎决策,
对重大事项作出谨慎表决,维护本行利益。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能书面委托其他同类别董事代为出席。未发现所任职务
与本行的任职存在利益冲突,未发现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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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兼任董事。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
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能够保守本行秘密,未发现在
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未发现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未
发现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董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根据董事自评、互评情况等,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对董事 2018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
              姓名                           履职评价
             刘仲生                             称职
             刘冰冰                             称职
             姜俊平                             称职
             胡文明                             称职
             王珍琳                             称职
             刘宗波                             称职
             贾承刚                             称职
             王建华                             称职
             林   盛                            称职
             商有光                             称职
             孙国茂                             称职
             彭小军                             称职
             栾丕强                             称职
             徐国君                             称职
             胡   明                            称职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
    监事会认为本行董事会及其成员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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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持续了解和分
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听取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
管理的相关报告,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
险等风险管理中履行相应职责,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
观的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和
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综上所述,本行监事
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 2018 年度考核结论均为称职。
    二、监事履职评价情况
    (一)监事履行职责情况
    1.任职资格情况。2018 年,各位监事能够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履行诚信和勤勉
义务。未发现监事损害本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形成重大风险
隐患或决议出现重大瑕疵等情形;未发现监事利用职权和影响谋
取私利,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未
发现外部监事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的情形;未发现监事因任职变
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未发现监事违反《章程》规
定的行为。
    2.工作时间情况。2018 年,监事会共召开会议 5 次,审议
通过各类议案 33 项,审阅各类事项 98 项,听取监管报告 6 项,
内容涉及履职监督、财务监督、经营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
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审计报告等重要方面。各专门委员会共召
开会议 2 次,其中监督委员会会议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
共审议有关议案 2 项,审阅有关事项 5 项。各位监事能够积极参
加监事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亲自出席了绝大多数监事会会
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能够书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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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其他同类别监事代为出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章程》的规定。外部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各自在会计、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特长和
经验,依法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工作质量情况。
    (1)积极履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能。
监事长及监事全面参与了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专门派出监事
现场对董事会会议进行监督,并直接参加了全行各类经营工作会
议、条线会议,参与风控、考核、组织架构完善等重大决策的监
督。通过参加、列席各类会议和活动,及时获取了本行经营管理
各方面的信息,强化了履职监督实效。
    (2)认真做好财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监督工作。各
位监事通过围绕公司经营管理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和财务报表等方面,与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详细了解财务管
理情况,查找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同时,
通过定期听取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专项听取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等专项审计报告,对全行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监督审查,及时提示风险,促进本行稳健
合规经营。
    (3)实施发展战略评估。根据监管要求,各位监事结合日
常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对 2015-2017 年本行战略规划纲要实施的
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就进一步强化风
险控制、妥善解决发展不均衡、全面达成战略目标路径等方面提
出了评估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了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的科学性、
合理性,保证战略目标的稳健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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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位监事坚持以
风险为导向,结合全行工作重点、难点及时确定工作方向,通过
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阅审计工作报告、各专项审计报告等
形式,有序高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审计工作,督促审计发现
问题整改,促进标本兼治,推动问题根源性、系统性治理。同时,
对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的开展、形成的审计报告进行全流
程的监督指导,督促审计部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系。
    4.工作规范情况。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能够书
面委托其他同类别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事项明确、合规、规范。
    (二)监事会对监事评价情况
    监事会认为,各位监事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能够积极参加监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层会议,定期阅读各
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在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中履行相应职责,
持续关注本行重大事项并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存款
人、股东及本行的合法权益,为本行持续稳健经营发挥了监督保
障作用。综上所述,本行监事会对各位监事的 2018 年度考核结
论均为称职。
    三、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
    (一)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
    2018 年,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和持续“强监管、
严监管”的监管环境,青岛农商银行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的根本宗旨和“质量强行、科技兴行、移动优先、管理制胜”的
经营方针,创新产品、优化服务,加强管理、改进作风,有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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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规模、速度、质量、效益的协调同步发展,推动竞争能力、
管理能力和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2018 年吸收存款 1,926 亿元,
增长 10.74%;发放贷款和垫款 1,370 亿元,增长 21.81%;不良
贷款率 1.57%,拨备覆盖率 29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4.19 亿元,同比增长 13.25%。
    1.牢牢把握“一体两翼”的转型目标,夯实主体、突破两翼,
发展空间持续扩大。持续完善零售业务发展模式,创新推出“汽
车金融”、“信 e 贷”、拥军贷、园丁贷等产品,着力推动“线上
线下、网上网下”业务的协同推进。按照网格化营销模式,持续
推进农村市场的“第一规划”和城区市场的“双升规划”,带动
储蓄存款余额及新增额持续位居青岛各银行机构前列。充分发挥
“城乡统筹主力银行”作用,分别同部分区市政府签订乡村振兴
全面合作战略协议,全面加强普惠金融、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等
领域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伙伴银行”作用,推动“行
长访小微”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支持民营企业专项活动。截至
年末,小微贷款余额及新增额均居全市各银行机构前列。持续创
新国际业务产品,在全省地方法人银行中率先推出“银关保”产
品,与美国花旗银行、俄罗斯滨海商业银行和韩国釜山银行、新
韩银行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外汇业务持续快速提升。
    2.牢牢把握“轻型银行”的转型策略,丰富资格、优化渠道,
业务转型持续深入。紧紧围绕“轻资本、轻渠道、轻成本”的转
型策略和“科技兴行、移动优先”的经营方针,大力推进金融市
场、投资理财、网络金融领域的资格丰富、业务创新和功能完善,
有力带动了资产、客户、盈利结构的均衡发展。积极防范外部环
境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持续健全金融市场内控合规体系,优化
投资管理流程;积极以产品创新驱动业务发展,相继获取黄金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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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黄金询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新资格,推出“债贷联动”、
结构化存款、票据再贴现和转贴现等新业务,推动金融市场业务
稳步提升。按照“资管新规”要求,积极推进理财产品设计从封
闭式向开放式转型、投资模式从委外向自主交易过渡、销售结构
从同业理财向零售公司转化,上线新版理财销售系统、分销系统
及代销系统,投资理财的自主管理能力、主动创造价值能力大幅
提升。紧跟移动互联发展大势,积极打造以直销银行为主体的线
上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深度整合和开发现有手机银行、电商平台、
小微云、扫码付、移动办贷等移动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线上信
贷产品“市民贷”和“税 e 贷”,有效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数据
化、智慧化”。
    3.牢牢把握“质量强行、提质增效”的经营底线,加强管理、
加大清收,资产质量持续优化。围绕“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
全面加强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积极优化信贷结构,全力攻坚不
良清收,资产质量空前优化。切实加强信贷投向管理、流程管理
和队伍管理,坚持双签限时审批、提高审查效率;强化客户准入
和统一授信,加强客户经理管理,制定“一张明白纸”,推行“阳
光办贷”和“限时办结”,客户经理队伍素质稳步提升。不断完
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强化贷前、贷中、贷后的责任,推进
风险管控关口前移,着重强化贷后管理和贷后检查的评价监督,
持续加大非应计贷款、欠息逾期 90 天以内贷款的预警、关注和
处置力度,促进了资产质量不断提升。
    4.牢牢把握“管理制胜、内涵集约”的管理要求,完善考核、
提高效能,精细化水平持续提高。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
持续完善综合考核体系,引导全行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
变;不断完善管理会计架构,建设新一代产品定价系统,上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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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子系统,持续提高预算管控能力和财务核算效率。持续推
进网点转型,经过 3 年努力,全行全部网点及 8 家村镇银行全部
完成营销转型,推动基层网点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全面加强合规
管理,积极落实监管部门整治市场乱象工作要求,开展案件风险
排查及内控体系标准化建设,创新开展“合规擂台”知识竞赛,
有力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制度化、常态化。全面加强审计监督作用,
全年组织审计项目 200 余个,有效发挥了内控管理第三道防线的
作用。突出营业网点基础安全管理,每季开展防火、防盗、防抢
演练活动,提高了营业网点“三防”能力,全年实现安全经营无
事故。
    (二)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对本行高管人员 2018 年度履
职评价结果如下:
            姓名                                 履职评价
           刘宗波                                   称职
           贾承刚                                   称职
           丁明来                                   称职
           王建华                                   称职
           李春雷                                   称职
           范元钊                                   称职
           姜秀娟                                   称职
           隋功新                                   称职
           姜   伟                                  称职
    (三)监事会评价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章程》的规定,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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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贯彻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并
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持续改善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本行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在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中履行相应职
责,未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本行监事会对
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18 年度考核结论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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