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22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0-041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0号)
核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
发行50,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青农转债,债券代码128129),每张
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
计34,664,150.95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4,965,335,849.05元。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共计
5,0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32,075,471.70元及相关的
增值税1,924,528.30元后的金额为4,966,000,000.00元,已于2020年8月31日汇入本行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及相关的增值税。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对本次发行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000685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行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与保荐
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署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
议》”),并已在本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户名称: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56206100001200363700001。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招商证券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56206100001200363700001,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15:00,专户余额为 496,6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与招商证券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
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宁博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
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
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行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本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本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本行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本
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本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监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招商证券有权要求本行单方面解
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本行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
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本行、招商证券
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监管协议》自本行、招商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持续
督导期结束(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因《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
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
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监管协议》一式六份,本行、招商证券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用。

     12.本行和招商证券对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本行与招商证券签署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000685
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
告》。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