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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商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2021-04-27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青岛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及买卖本行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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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行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本行公
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行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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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
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行股票:
    (一)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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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分别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行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管理,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行股份变动情况的网上填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本行向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本行新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申请
股票初始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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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申报的个人基本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行
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
申报;(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本行董
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行申报完成后,证券交易所网站将于次日显示上述信息,
供投资者查询,本行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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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行填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填
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行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及买卖本行股份行为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规定将其所持本行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行股份予以锁定,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本行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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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和修
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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