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稳定股价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青岛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稳定股价方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采取持股 5%以上股东及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 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能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实施本次稳定股价的方案。 独立董事:林盛、商有光、孙国茂、栾丕强、王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