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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8-31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
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
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青岛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
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 8 人,其中职工监事 3 人,外部监事 3 人,股东监事
2 人。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工会提名,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或更换。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表决权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监事候选
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
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各委员会直
接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主任委员由监事会决定。监事会拟决议
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
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向监事会报告。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成员不少于 3 名,成员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的监事担任。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
监事担任。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 3 名及 3 名以上监事联名
推荐或监事长提名,以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
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
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
    第六条 本行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
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
不得超过 6 年。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同类别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 2/3 的监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
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
核、评价,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或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
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六)根据需要,组织对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检查、审计、督促整改,并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九)对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二)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修改监事会下设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五)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等;
    (十六)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
会行使的职权。
    对需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由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监事会。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五)依照适用法律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行承
担。
    第十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
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本行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召开 1 次,会
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 3 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
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例会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
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议材料等文件由监事会
办公室准备并保管,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阅读的文件,由专
人或采取通讯方式于会议召开前发送至各监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
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处罚时;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外部监事只能书
面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且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
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将无权对决议事项行使
权利,并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 2/3 的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的监事必须
亲自签名,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
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项议案经过讨论后,提请与会监事进
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
权,与会监事应当选择其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
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致
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
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行长
助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本行相关人员、外
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复监事会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安排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
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其委托代理人和
记录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名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
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并且应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
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在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有关本行监事会决议的公告等其他信息披露事项由本行董
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制定及修改,并报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
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并自本行上
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