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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05-28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监管机构的有关监管要求,规范青岛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本行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正常经营范围外的重大担保或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包括:

    (一)本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本行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正常经营范围外的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本行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本行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本行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总行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制度,组织做好其职责范围内

的具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及汇总报送等事宜,严格控制内幕

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登记入档及汇总报送。本行控

股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入档及汇总

报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七条 本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本行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送工作,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

确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

件 1)、《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 3)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本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包括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主体在内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填写完成本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后,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

段送达本行,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总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

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信息汇总。
   第十三条 本行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本行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本行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总行相关部

门应当及时组织补充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总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行进行前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青岛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内容,总行相关部门应当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本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

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

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

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机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除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应于公开披露前报送外,总行

相关部门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发送至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办

公室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及相关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或补充报送。本行在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

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本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本
行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和本行的相关处罚制度对有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

行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等相

应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

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
    第二十一条 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实际控制

人,为本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

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本行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

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

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1: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社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联系 通讯
序号 情人姓名/名 会统一信用代                     职务/岗位 与本行关系                                                                    登记时间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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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           码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报送。
         2.“与本行关系”一栏,请填入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
         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一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内幕信息的内容”一栏,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一栏,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8.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
         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9.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禁止内幕交易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请以修订后最新文件为准)。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禁止内幕交易,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青农商行                                          公司代码:002958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 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农商银行相关制
度要求,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
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禁止内幕交易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请以修订后最新文件为准);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农商银行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青岛农商银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青岛农商银行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
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字或被告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