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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8-15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002958)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目     录

审议事项
1.关于重新制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议案1
2.关于选举王锡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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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新制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落实监管要求,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控制关联交易风
险,根据 2022 年 1 月 10 日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银保监会 2022 年 1 号令)最新要求,结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本行重新制定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请审议。


    附件:《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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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本行安全、独立、
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
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准则》等规章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等有关监管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利益转移事项。
    第三条 本行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
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
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机构及本行投资控股的
附属机构,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关联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
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本行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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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
和必要性,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查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批;
    (二)负责收集本行关联方名单,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监督本行关联交易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负责一般关联交易备案;
    (五)审查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及有关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行在管理层面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办公室),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成员包括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授信审批部、公司金融部、综合管理部、
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信息科技部、投资理财部等相关部门,
办公室设置专岗,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
务。
    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关联
方和关联交易认定的标准、以及内部管理、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等,
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
    (二)负责汇总审核各相关部门提交的关联方名单,提交风
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将名单反馈至各相关部门;
    (三)负责汇总审核各相关部门报送的一般关联交易信息,
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四)负责审查各相关部门提交的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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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资料的完整性,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五)按年度牵头开展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额
度预计工作,形成关联交易额度预计议案,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
    (六)根据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关联交易信息,通过银行业保
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向青岛银保监局报
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信息及全部关联交易金
额及比例,并按要求在公司网站进行披露;
    (七)负责按季度汇总各相关部门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建
立关联交易台账;
    (八)负责根据各相关部门报送的关联交易信息,监测关联
交易额度,并向相关部门预警;
    (九)负责拟定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提交风险管理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十)负责查询审计对象的关联交易信息;
    (十一)负责各部门关联交易管理实施情况的督导协调;
    (十二)负责建立关联方档案并健全管理机制;
    (十三)负责办公室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扎口管理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由授信审批部扎口管理;
    (二)存款、信用评估、资产评估等关联交易由公司金融部
负责扎口管理;
    (三)财产租赁、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等关联交易由综合
管理部负责扎口管理;
    (四)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
处置、不良贷款诉讼法律服务等关联交易由资产保全部负责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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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等关联交易由投资理财部负责扎口管
理;
    (六)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等关联交易由信息科技部负责扎
口管理;
    (七)法律服务等关联交易由法律合规部负责扎口管理;
    (八)审计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关联交易由总行各
相关部门根据业务归口管理原则进行扎口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关联方范围收集非执行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及主要股东的关联方名单和信息,提交办公室;
    (三)负责将关联方名单、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额度预计议案等,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批,自批准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本行监事会报告,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负责将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股
东大会有关关联交易管理的审批结果,自批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反馈至办公室;
    (五)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在巨潮资讯网等
媒体披露关联交易相关情况;
    (六)负责识别认定本条线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内部流程完成审查、审批,并将审查、
审批资料提交相应的扎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备案或审
查、审批;
    (七)负责做好本条线关联方档案管理,确保完整准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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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可查;
    (八)负责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的
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条 总行审计部(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方案,每年至少对关联方
及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监事会;
    (二)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关联方范围收集外部和股东监事
及其关联方名单和信息,提交办公室;
    (三)负责向监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四)负责做好本条线关联方档案管理,确保完整准确、清
晰可查。
    第十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关联方范围收集执行董事、职工
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及其关联方名单和信息,
提交办公室;
    (二)负责识别认定本条线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完成审查、审批,并将审
查、审批资料提交相应的扎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备案或
审查、审批;
    (三)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本条线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
    (四)负责做好本条线关联方档案管理,确保完整准确、清
晰可查。
    第十一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授信类以及其他本条线管理的一般关联交易、重
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按照内部管理制
度完成审查、审批,并将审查、审批资料提交办公室,按照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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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流程备案或审查、审批;
    (二)负责对单个关联方授信集中度、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
人组织及其所在集团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方授信集中度进行监
控和管理;
    (三)负责统计授信类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按季度向办公
室和监管部门报送发生的授信类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存款、信用评估、资产评估以及其他本条线管理
的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识别、认
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完成审查、审批,并将审查、审批资料提
交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备案或审查、审批;
    (二)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本条线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产租赁、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以及其他本条
线管理的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识
别、认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完成审查、审批,并将审查、审批
资料提交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备案或审查、审批;
    (二)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本条线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资产保全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
收和处置、不良贷款诉讼法律服务及其他本条线管理的一般关联
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按照内
部管理制度完成审查、审批,并将审查、审批资料提交办公室,
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备案或审查、审批;
    (二)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本条线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理财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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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本条线管理的一般关联
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按照内
部管理制度完成审查、审批,并将审查、审批资料提交办公室,
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备案或审查、审批;
    (二)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本条线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科技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以及其他本条线管理的一般
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按
照内部管理制度完成审查、审批,并将审查、审批资料提交办公
室,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备案或审查、审批;
    (二)根据业务需求建设、维护、优化关联交易信息系统,
为关联交易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三)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本条线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 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审查;
    (二)负责法律服务以及其他本条线管理的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识别、认定,按照内部管理制
度完成审查、审批,并将审查、审批资料提交办公室,按照本办
法规定流程备案或审查、审批;
    (三)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人
员按照内部程序给予问责,并将问责情况向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
管理控制委员会报告,同时向办公室反馈;
    (四)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本条线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总行其他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识别、认定本条线管理的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
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完成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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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审查、审批资料提交相应的扎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
备案或审查、审批;
    (二)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本条线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
    (三)按部门职责分工产生的关联交易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机构授信类、资产转移类、服务类、存款类等
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本机构需报送的关联方名单及信息进行识别、统计,
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报送相关部门;
    (三)负责本机构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
关联交易的识别和认定,并将资料提交总行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
门,由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相应的扎口部门,经扎口部门
汇总后提交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流程备案或审查、审批;
    (四)按季度向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构发生的关
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需对关联方、关联交
易识别的及时性、以及报送关联方名单、关联交易信息的全面性、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关联方的识别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行关联方,包括与本行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
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本行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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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 5%但对
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资产转
移、100 万元以上授信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主要包
括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成员、授信评审委员会成员、授信审批部
总经理、副总经理、独立审批人、财务审查委员会成员、不良资
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利率定价小组成员等,分支机构具有审批或
决策权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部经理、专职审批人、
财务审查小组成员、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等;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规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 5%但
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
人组织;
    (四)本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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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四)项
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规定的其他关联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同时认
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除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
家庭成员;
    (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二十三
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
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资产转
移、100 万元以上授信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
任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其
关联方情况,经部门审核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按照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通知相关部门将该自然人及其关联方纳入本行关联
方名单监测管理,并定期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
议、董事会审批。
    持有本行 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 5%但是对本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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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 5%
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
关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联方情况,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知相关部
门将该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关联方纳入本
行关联方名单监测管理,并定期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审议、董事会审批。
    前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名单收集部门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经部门
审核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知相
关部门将该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关联方纳
入本行关联方名单监测管理,并定期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当对关联方实行动态管理,包括:
    (一)定期核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人力
资源部等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关联方名单收集核查一次,办公室汇
总审核后,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
批;
    (二)动态管理。本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
联方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
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经部门审核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按
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知相关部门将该自然人、法人或非法
人组织纳入关联方名单监测管理,并定期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报
告的同时,应当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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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
赔偿。


                  第四章 关联交易类别


    第二十八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本行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
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
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
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
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
内外业务等;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
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
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
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四)存款和监管部门等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行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
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
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采取孰低原
则,取两者较小者,下同)1%但未超 5%,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
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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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超 10%的交易。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
额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或本
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达到本行上
季末资本净额 10%的交易。
    本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
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 1%以上,则应当重
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以外
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
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与本行的关
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
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
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行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审批或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
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
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
额;
    (四)监管部门等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三十二条 本行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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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末资本净额的 10%。本行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
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15%。本
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
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本行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
相关规定。本行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可不适
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重大关联交易
或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涉及业
务部门、风险审批及合规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行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明确关联方、
关联关系信息内容,各名单收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管理关联方档
案。
    第三十五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
序审批,向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由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
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2/3 以上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由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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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批。
    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但依
据银保监会、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行章程规定、本行股
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要求,须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关
联交易程序审批的,应遵守上述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行按年度对关联方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
度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和披露程序,在
预计范围内无需重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
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必要时风险管理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
为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
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及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关联
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条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
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
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
金额。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
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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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意见,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行应当每年至少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当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动态监测交
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
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本行及其关联方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 本行办公室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 15 个
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逐笔向青岛银保监局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本行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关联方信息通过监管系
统向青岛银保监局报送,并在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将季度全
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通过监管系统向青岛银保监局报送,并保
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
    第四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关联
交易情况报告,并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
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在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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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网等媒体披露关联交易相关情况。
    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办公室
应当在签订协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逐笔披露。
    逐笔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本行存在的关联关
系;
    (三)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负责在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对一般关联交易按交易
类型在公司网站合并披露。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
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及有关规定,对非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本行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五十条 本行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根据银保监会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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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 50 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
人单笔交易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
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行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
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行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
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
交易侵害本行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本行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
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
求。
本行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
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
利、隐匿风险等。
    第五十三条 本行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
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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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
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
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
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
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或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本行依据《青岛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
为处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送风险管
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问责职责和程序,遵照《青岛农商银
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年度为会计年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
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
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
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或监事,
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农商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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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原《青岛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青农商银
〔2016〕40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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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王锡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选举王锡峰先生为青岛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其简历如下:
    王锡峰先生,1965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会计
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财会处办事员、青岛分行营业部财会
处办事员;中国银行山东省黄海分行财会处科员;中国银行青岛
市分行财会处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财会处副
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山东省日照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银行山东省分行 IT 蓝图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党委
委员、行长助理、财务总监;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
行长、财务总监;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济南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恒丰银行临时党委副书记,
董事、行长人选;恒丰银行临时党委副书记,董事、行长人选;
恒丰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22 年 8 月,担任青岛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王锡峰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王锡峰先生与本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本行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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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关联关系。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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