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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09-30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本行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本行与
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持续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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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
行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治理水平;
    (六)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落实本行可持续发展的
本行治理理念。
    第五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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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对象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
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向本行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四章   工作内容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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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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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本行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本行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本行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投资者向本行提出的诉求,本行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本行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行应适时组织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五条 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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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本行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
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本行可以在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本行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行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本行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本行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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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通过总行相关部门及时归
集各部门及下属机构、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本行各部门及下属机构、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
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
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建设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的记录等相关内容的档案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
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相冲突的,
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
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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