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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农商行:信息披露制度2022-12-30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本
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
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本行或其
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本行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
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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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行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本行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行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
  本行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
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本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本行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
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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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
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
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   本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监管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本
行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本行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
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
安全、损害本行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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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四
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
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本
行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行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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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本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本行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本行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十九条   本行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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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行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

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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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本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

现业绩传闻且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行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本行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

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行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

计年度;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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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本行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

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五条     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

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

导致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本行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

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本行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

快报。

    本行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本行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本行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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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

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

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本行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达到相关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
标准时,应遵循相关监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及时披露达到披露标准的下列重大交
易及日常交易:
    (一)重大交易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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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正常经营范围外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本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的披露标准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其标准,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

                             10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重大事件;
    (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
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
行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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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并
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和程序及时披露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合并、分立和分拆;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破产事项;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七)相关监管机构或者本行认定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的对外
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


                             12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二十亿元
的,本行应及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行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
露:
    (一)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超过一千万元,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本行应及时披露。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三)涉及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也
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
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
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二十亿元的,本行应及时公
告。
    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
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本行
应及时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


                           13
润1%以上的,本行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
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本行的
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本行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创新,在得到有关
部门批准之日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
法规对本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本行应按要求
及时公告政策、法规的变化对本行业务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
响。
    第三十九条     本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
露。
    第四十条    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行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本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14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
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情情情情情情情情情情情情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其他披露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15
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本行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监管法规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
长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本行指定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
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本行未
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本行控股子公司等)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
本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本行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第四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本行的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二)本行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16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本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
事务。
    (五)当市场出现有关本行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
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
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
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
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六)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
责。
    第五十条   本行监事会和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
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监事会全体
成员应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监事会负责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进行评价。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建议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监事应当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17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
责。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本行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
责。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作为本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本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本行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有权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在本行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
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18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关注有关本行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行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报告。
    (九)负责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
责。
    第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五十四条   本行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
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
完整披露。财务管理部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五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
任人。总行各部门需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确保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


                           19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本
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
准确地公告。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本行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
行,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
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
       第六十一条 本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
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
牵头部门。
    (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本行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
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


                             21
交相关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在知晓本制度所
认定的应披露信息后,应当立即按相关流程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通报的信息后,根
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组织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由
董事会秘书进行程序性审查。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应配合信息
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
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中属于需要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其他临时报告
应呈报董事会秘书,由其组织相关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出现
错误、遗漏或误导等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本行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向
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监管部门
相关文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本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
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披
露工作。




                           22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



    第六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本行住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十七条   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八条   本行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本行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本行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六十九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审
慎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本行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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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一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在与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泄
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如业务合作可能涉及
本行应披露信息,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须
与有关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十二条     本行应对宣传文稿、内部刊物、采访等严格
管理,不得与本行公开披露的报告内容冲突,并防止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本行发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
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本行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本行董事会应当负责内
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 行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对 本 行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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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本行造成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
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情情报告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导致已发生的应报告事项未及时报送、漏报、错报或虚假陈
述的。
    (二)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
    (四)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七条   本行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依法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本行提供
内幕信息的,本行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措施。
    如本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
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
露,导致本行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
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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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或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应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