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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小熊电器: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07-08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有限(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00 万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00 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
                                      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新增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
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的对外担保
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资产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0%;(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连续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六)对股东、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须经 万元;(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八)中国证监会或深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的其他担保。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 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新增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
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 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
事会下述权限:(一)决定公司最近一期 董事会下述权限:(一)交易涉及的资产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的对外投资、委托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理财事项。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投资事项时,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意。(二)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产 30%以内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三)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对于贷款事项,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在不超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范围内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
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对于发生在当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事项,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如当年实际发生的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贷款金额超过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当年度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五)
贷款规模,应按照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管理制度》执行。(四)上述授权与有关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 过一百万元。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作出报告。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二)公司发行债券;(三)公司的 本;(二)公司发行证券;(三)公司的
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本章程 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本章程
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六)股权激励计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
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重大资产重组;(八)法律、行政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的其他事项。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行;(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
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 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本章程及董
的其他职权。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对公司发生的交易的
                                         审批权限为:(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
                                         额低于一千万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一百万元;(四) 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
                                         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五) 交易产生的
                                         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
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 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
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 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微信、
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传真或其他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
                                         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
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 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合法权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股东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的证券发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二)检查公司财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由公司承担。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由公司承担。
他职权。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
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 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
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 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
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
                                       式或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
                                        式或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
新增第二百〇四条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所称“交易”包括
                                        下列事项: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2. 对外投
                                        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3. 转让
                                        或受让研发项目;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6. 租入或租出资产;7. 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 赠与或受
                                        赠资产;9. 债权、债务重组;10. 提供财
                                        务资助;11.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新增第二百〇五条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
                                        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除以上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8 日